2016-2017年辽阳工伤赔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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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工伤伤残待遇赔偿标准分别不同级别的,有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的,也有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年辽阳工伤赔偿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年辽阳工伤赔偿政策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辽阳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辽阳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亡待遇标准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相关工作的函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
辽市地税社便函〔2016〕5号
各县(市)区局,开发区分局: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辽市人社发〔2016〕9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征收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全市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各分局要在8月31日前,完成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二、办理流程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从即日起到主管社保机构,办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并取得社保局制发的《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在8月份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8月31日之前,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从9月1日开始,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办理业务的模块和人员
各分局应在“老金税三期”中“险种登记”模块,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修改。请各分局根据具体的操作权限设置,确定人员专门办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业务,并把该人员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于8月3日前,自行报送给同级社保局,同时上报市局社保科备查。
报送路径ftp://市局社保科/赵晓霏/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人员联系方式文件夹下。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社保科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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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本月起,该市所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筑业一直是农民工较为集中且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保障其人身安全,辽阳市决定从现在起,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该市还要求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今年,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建设部门将定期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悉,为切实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今年该市建设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其能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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