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会涉及哪些问题
消极被动型
攻读生物医药的小枫3年前进了一家国有医药企业,其间他在生产车间呆过,然后又负责质量控制到现在。一年半前就已考虑跳槽,还在姐姐的陪同下来到张江一所外资药企进行面试。面试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除了问了些专业知识,就提了一个关于他个人的主观问题“你在原来单位干得好好的,为什么想来到张江加盟我们的公司?”沉默了几分钟的小枫回答竟然是:“因为我的姐姐在这里附近,可以照顾照顾我。”面试结果毫无疑问他遭到了用人单位的拒绝。
今年,小枫再次应聘位于张江的一家药企,而令他失望的是,对方开出的待遇只有2500元的月薪,正好差不多他现在的薪水标准,对方在面试时还反复强调单位加班也不会付加班工资,工作的劳动强度非常大。听到这些,小枫没有表现出加盟该公司的强烈愿望,结果小枫同样没有被该外企录用。而和他一同竞争的另一名应聘者则收到了录取通知,这位同学不仅表现积极,而且表示短时间薪水不高可以接受,相信凭着自己的努力,会在公司得到相应的回报。
后来该家人事主管透露,其实他面试时其实是想考验求职者,在公司初创时期他们是否能够与公司患难与共,是不是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坚韧的心理承受能力。事实上,只要他们工作表现优秀,不仅工资有增长,还会有各项房贴、电话补贴等福利待遇。
专家点评:每个人想超越现在岗位,获得更好的薪酬无可厚非,但是求职者一定要保证良好的精神面貌,应该朝气蓬勃、充满自信,要相信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一定能胜任要从事的工作,不要被用人单位设置的考验条件所吓倒。另外,如果跳槽在薪酬上不能得到提高,但是在工作经验上或者职业发展的空间上有改善,那也不妨一试。
主动出击型
在大学里读策划的小微4年前进了一家广告公司,几年间她参与了不少大型活动的企划。有了一些工作经验的她一直在寻找新的突破口,她试着筛选招聘广告,按照上面的地址投去自己的简历。然而一个月下来,自己却收获寥寥无几,仅有的两家公司让自己去面试,却是从事陪酒小姐的工作。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求职失败,她开始思考自己是否求职存在错位。总结了自己存在的种种问题后,她开始搜索上海黄页,将上面自己心仪的单位摘录下来,然后又将自己的简历进行修改,将自己在目前的广告公司所从事的工作进行细化。她开始敲开一家家自己想加盟公司的大门,并给用人单位写去自己热情洋溢的求职信。信中,她强调自己善于学习,是一个有思想,也有抱负的人,勇于超越自我。并且她对该公司非常崇仰,希望得到录用的机会,自己也一定会给单位送去惊喜。结果,多家公司对她表示欢迎,最终她选择了一家规模较大的企划公司,并受到重用。
专家点评:提到跳槽,我们曾经听说过例如家人、朋友的推荐帮助,往往很难想到自己主动去寻找机会。而案例中的小微则抓住了这个创意,不仅对自己每一阶段的工作经历进行细化,更是给用人单位写去动人求职信,同时自己主动进入用人单位挑战机遇,相信很少有单位不被她的真情打动。据调查,这种求职方法成功率已超过传统的人际关系推荐。同时,有跳槽打算的人,需要时时关注你所从事的行业、专业,在当时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如何?如果选择市场需求人员较大的时候跳,就有可能得到一个好的薪资待遇;但如果目前劳动力市场上,你所从事的行业、专业没有出现大的人员短缺现象,这时想通过跳槽提升薪资就不大可能。
可能牵涉的法律问题
■违约金该不该交
许多公司认为,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员工就不敢跳槽了。这个“尚方宝剑”真的灵验吗?还要根据各地的规定来看。上海的《劳动合同条例》就对违约金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设立违约金仅限于有服务期约定和保密义务约定,而且服务期只能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和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设立,因此不是这些法定情况下设立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都是无效的。无效的条款对劳动者而言就没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对上海的用人单位来说,只有设立的违约金符合这些法定的条件限制,它才能成为“尚方宝剑”,否则即使签了也是“纸老虎”。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即使在上海也并非所有的职工都适用《劳动合同条例》。根据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签订和续签的劳动合同才适用《条例》,而在此之前签订并且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仍适用原来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规定》与《劳动合同条例》对违约金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劳动合同规定》并未对违约金的设立情况作出严格限制,只是作为引导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适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或单独约定服务期的一般都是有效的,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否则也将承担违约责任。
面对有就业优势的员工跳槽,用人单位总感觉无奈,但要动用违约金的“尚方宝剑”,还请三思而后行。
■勿忘同业竞争限制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运用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是最简便和有效的保密措施之一。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在与涉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员工应遵守的保密义务,约定提前通知期的,期限要明确。在脱密期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商业秘密。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支付补偿金的,员工有权要求支付。对单位拒不支付补偿金的,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且要注意的是对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就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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