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限购:外地户籍限购1套住房

发布时间:2017-04-1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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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5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发布《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自4月5日起实施限购政策。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居民购房政策、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等。

保定市清苑区限购:外地户籍限购1套住房

限购范围:

保定市清苑区

限购措施:

(1)暂停向拥有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2)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公积金贷款政策:

(1)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2)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信贷政策:

(1)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2)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3)对在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清苑地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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