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20 16:05

小微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2016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有哪些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我们要注意的?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第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4〕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二、享受优惠企业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摘自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享受优惠企业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四、享受优惠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六、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七、相关文件和总局解读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围绕四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1.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

2.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4.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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