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法律专业

发布时间:2016-12-20 22:26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是培养具有职业能力人才的教育,其显著特征是实践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法律专业,供大家参考。

毕业论文法律专业范文一: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对浅析法律援助现状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宣传力度不足、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 现状 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 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 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 社会律师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 785 706 38 0

2005年 394 1617 361 17

2006年上半年 259 814 252 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 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 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 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 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 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 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

3. 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 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 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一、二、三期

3、房保国 编著 《遇事找法—法律援助》 中国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条例

毕业论文法律专业范文二:国有企业权力监督探讨

摘要:防止腐败的关键是监督,监督核心是企业“一把手”,很多腐败案件都是由于“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所造成的,文章从查找监督制约的薄弱环节入手,分析了对“一把手”权力监督中存在的缺位现象,制定了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措施对策,控制权力错位,规范领导行为,才能提高监督效果,保证“一把手”的廉洁从业。

关键词:国有企业;权力;监督;腐败

防止腐败的关键是监督,监督核心是企业“一把手”。近年来,随着集团公司治理和惩处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相继查办了一批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从这些腐败案件上看,很多案件都是由于“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所造成的。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是当前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必须从查找监督制约的薄弱环节入手,制定相应对策,控制权力错位,规范领导行为,保证“一把手”的廉洁从业。

1.对“一把手”权力监督中存在的缺位

英国著名思想家阿克顿说: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一把手”集人、财、物管理权力于一身,再加上在监督、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着缺位,导致“一把手”职务犯罪,极大地损害着企业形象,破坏着经济发展。

1.1监督上存在缺位。

从监督主体上看:一是缺乏责任,不敢监督。由于“一把手”掌管人、财、物以及职位升降等重要资源的分配权,监督者在“一把手”面前存在怯懦心理,过分重视自我保护,就出现了:班子成员怕粘上“不团结”之嫌,不愿说;中层干部怕影响进步,不敢说;群众说了又没用,不如不说。导致了“一把手”成为“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死角。二是患得患失,不想监督。纪委具有监督的职能,同时又受“一把手”的直接领导,有的思想上存在着畏难情绪,工作时畏首畏尾,担心得罪了领导,既即监督,也只是写在纸上、停留在口头上,使对“一把手”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三是缺乏保护,不愿监督。有的监督者坚持原则,对“一把手”出现的问题敢于直言,但在制度上对监督者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使其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冷了监督者的心,导致不愿监督,这样无形中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

1.2制度上存在缺位。

近几年,国有企业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都对掌好权、用好权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化要求,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但是一些具体的规范标准还没有出台或者比较笼统。存在着“竹篮式”(漏洞多,只有粗线条的规定)、“橡皮式”(伸缩空间较大,如“不准什么”,“禁止什么”,没有具体的内容)、“瀑布式”(各企业都有各自的标准和规定)等问题,缺乏统一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导致制度约束力的软弱乏力,不能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

1.3体制机制上存在缺位。

一是有的“一把手”党政一肩担,他们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还是监督者。由于“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其他班子成员很难对其进行制约,这就容易造成他们的独断专权。二是多数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的权力和利益在被监督者的领导和控制下,监督权缺乏相对的独立性,易受控于被监督者,权益缺乏相对的保障性。三是现有的法规条款过于原则,掌握和操作有一定的难度;有些法规条款随着形势的发展又显得“力不从心”,很难把监督制约功能完全渗透到对“一把手”的权力运行过程中,使其对“一把手”失去或者减弱了监督制约功能。四是对违纪违法的“一把手”的处理仍然存在着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有的一免了之,另行任职;有的一走了之,易地做官;有的虽然被撤职,但不久又官复原职。使监督、惩处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2.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措施对策

2.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重点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中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专题教育,要引导和启发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地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这是对“一把手”监督工作取得成效的治本之策。

2.2完善领导分工负责制。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工,要明确各权力层次、职责和权限,明确“一把手”在班子中只是一票权,绝不是一票决定权;强化民主意识,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使其责、权、利到位,确保班子成员在分管工作上有职有权;班子成员要敢于承担责任,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要相互监督,正确、合法行使权力。

2.3探索合理授权形式。

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选任制、试用制、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等;要适当分解并合理配置权力,改变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把手”身上的状况, 要特别对“一把手”的权力范围作出明确、严格的界定,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出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2.4强化权力监管控制。

一要严格选拔任用“一把手”。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真正选拔一些年轻有为、品德兼优的职工群众信得过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干部任免要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并严格落实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二要建立“一把手”交流轮岗制。在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的“一把手”进行交流轮岗。这样既可以打破企业关系网,又可以净化可能滋长腐败的土壤。

2.5健全完善制度监督体系。

不断健全完善和落实“一把手”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制度、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个人收入申报制度、领导干部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住房登记制度等。此外,还要不断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书记例会制度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用制度的强制力来约束“一把手”的履职用权行为。

2.6加强政务公开制度。

权力运行公开化是一切监督的基础,必须建立“一把手”政务公开制度。要根据“一把手”的工作职责,制订出可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制度,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对“一把手”的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内容、形式、程序等事项,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杜绝权力暗箱操作,纠正某些“一把手”在执行规章制度上搞特殊化和“制人不制己”的行为。同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和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让职工群众来衡量“一把手”的工作实效;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不要怕家丑外扬,要有“请人打扫卫生”的姿态,请他们帮助把关,帮助监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反腐倡廉的防线,促进企业“一把手”勤政廉政。

2.7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点审计“一把手”在工作单位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项目经营管理情况、个人经济收支情况以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同时,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等制度,不定期地对“一把手”进行考察和审计,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对考察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给予重视,积极提醒帮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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