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乃至生命。那么,你知道怎么写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吗?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吧!
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1、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区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锦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市)县,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锦江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发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在锦江区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1.2 组成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目督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锦江工商局、区质监分局、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粮食分局等部门组成。
2.1.3 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区政府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草拟新闻稿件,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署后,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发布。
区目督办: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督查。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就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组织学校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区监察局: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行政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资金保障并监督经费合理使用。
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依法开展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区商务局:参与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以及酒类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急救物质(药品、医疗器械除外)的组织、供应,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管。
区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餐饮、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发生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医疗器械并负责监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中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要求的固体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区域的治安秩序;协助卫生部门查找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锦江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预案,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报送有关信息;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和质量监督,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药品的供应并加强对储备药品的监管。
区粮食分局:负责组织对粮油产品质量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保证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区域的粮油食品的供给。
2.1.5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1.5.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抽调。
2.1.5.2 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按相关规定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锦江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分局、锦江工商局、区一体化工作局等相关部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参与部门要制订符合本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牵头或者协助、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2.3 专家组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其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
由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区质监分局、区卫生局、锦江工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工作,收集和上报发送在我区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事件的信息;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的质量,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信息来源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监测信息的畅通。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由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区质监分局、区卫生局、锦江工商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预警预防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区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区(县)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负责农业、畜牧业投入领域,水产品、畜产品和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区质监分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锦江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区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以及酒类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区粮食分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建立通报制度
3.2.3.1 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按规定报国家特别重大、省重大、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通报。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发现死亡病例的;
(4)事故危害严重,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食品安全事故。
3.2.3.2通报方式
(1)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3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将食品安全事故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报道要客观真实,不得恶性炒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2.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有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预案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应及时报区政府,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一般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制度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按规定报告国家特别重大、省重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发现死亡病例的;
(4)事故危害严重,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政府、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6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区域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进展情况通过区政府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区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区政府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
4.1.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1.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区政府应急响应。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锦江区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4)区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着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下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逐级上报至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确认,或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直接确认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且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下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逐级上报至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确认,或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直接确认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Ⅰ、Ⅱ、Ⅲ级响应后,在国家特别重大、省重大、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支持帮助下,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事发区域街道办事处积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进入Ⅳ级响应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毗邻的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3)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2.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级有关部门和发生事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2)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跨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4.1 事故调查处理组
(1)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目督办、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城乡一体化工作局、区质监分局、区卫生局、锦江工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
(2)组织协调区级各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4.2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4.3 专家咨询组
由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4.4 综合组
由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
4.4.5 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处事故原因和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级相关部门。
4.4.6 新闻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要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新闻发布。
4.5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终结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目督办、区级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事发区域街道办事处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政府应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6、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日常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信息传递等工作,确保信息畅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由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一体化工作局、区质监分局、区卫生局、锦江工商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粮食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3.1 物资储备
区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测检验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3.2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级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
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我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的贯彻执行,统一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区政府同意,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7、附则
7.1 预案解释修订部门
本预案由锦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批。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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