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待处理财产损益 待处理财产损益如何分录
待处理财产损益是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那么你对待处理财产损益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待处理财产损益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待处理财产损益规定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益余。在制度中同时明确规定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无余额。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提到这一科目,只是在讲到存货与固定资产时,提到“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处理,记入当期损益”。可以说,上述相关规定在理论上讲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当“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有余额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就要将其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作为“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或“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一方 (若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这就意味着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在冲销之前视为企业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主要缺陷
从理论上看,这一处理方式存在下列缺陷:一是“待处理财产净损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它既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也不是企业的一种经济资源,正相反,它是企业的盘亏,是损失;对于它的处理企业也不再拥有控制权,重大的项目,还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经过主管部门的批示。二是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列作资产,严重违背了谨慎性原则,虚夸了资产、所有者权益,有可能多计了利润。三是这一做法不符合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要求。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列作资产,或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贷方余额列为资产的减项,即用盘盈的资产来抵消企业资产总额,都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还会影响企业财务比率等指标计算的准确性,显然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例如,把待处理财产损失列在“资产”项下,因资产基数被不适当的放大了,会导致资产负债率缩小;反映变现能力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也会放大;其他财务比率也被不同程度的粉饰,这将会干扰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正确评价。四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因为期末"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保留余额时,是作为资产在报表上列示,会使当期的费用或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确认,收入和费用则不能进行正确配比。
从现实来看,将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等有关损失挂账,即潜亏挂账,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存在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甚至虚盈实亏的现象。这种报表列示方法无疑为企业粉饰'经营业绩留下了可乘之机。
待处理财产损益的应急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对这一急待解决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益,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清查的各种财产损益,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此举对于提高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企业账面上的资产真正符合资产的定义无疑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开始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相信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之后在其他各类企业(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中的实施,“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定会得到很好的处理。
待处理财产损益会计分录方法
在现金盘点时,如发生账款不符,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益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即“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
例如:出现盘盈状况时,在查明原因前,应记: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查出原因后,应记:(如果应支付给有关人员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出现盘亏状况时,正好相反,查明原因前,应记: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查出原因后,冲回,应记:
借:管理费用(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定额内损耗)
其他应收款(残料价值、赔偿收回)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对于固定资产的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盘盈则通过“以前年度损溢调整”核算
例:甲公司于2009年8月30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5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2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a、 借:固定资产 120000
贷:累计折旧 60000
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60000
b、 借: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
c、 借: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4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500 [(60000-15000)*10%]
d、借: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40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00 (60000-15000-4500=405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应该注意的涉税问题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具有暂时性的特点。企业财产盘盈、盘亏时在该帐户挂账,一旦批准后就根据批准的结果进行结转的帐务处理。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该帐户占用资金的数额较小,不易引起税务检查人员的注意。但该帐户对财产物资盘盈、盘亏的结转直接涉及到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因此该帐户是一个容易舞弊的账户,其对纳税的影响不可忽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在财务处理中涉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挂账的财产盘盈、盘亏或毁损数有误。如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扣除折旧后的净值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有的企业却不扣除折旧而按原值记入。又如,存货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首先应查明责任,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直接转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账户,而不通过本帐户核算,有的企业却不认真追究原因,统统纳入本帐户核算,然后在费用支出中转销。再如,发生非正常损失盘亏的存货,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有的企业却不作此项处理,致使少列了存货损失,在少纳了增值税的同时多纳了企业所得税。
2、随意转销企业财产发生的损失。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财产的短缺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报批后才能按规定转销。但有的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对发生的财产损失未经批准直接转入当期损益,不合法地抵减了当期计税所得额。
3、对盘盈的财产物资长期挂帐不予结转。由于对财产物资盘盈的结转处理要冲减费用或列作营业外收入,增加计税所得额,因此有的企业对盘盈的财产便采取长期挂帐的对策,迟迟不予结转,以减少当期的计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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