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作用的论文开题报告
市场经济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所以,它既具有功利价值,又具有文化价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市场作用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市场作用的论文范文一:市场作用的中国特色
2013年的最后两个月,在中国有三个会议引起了世人极大的关注。这三个会议分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会议涉及了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会前,人们曾急切地盼望中央尽快制订经济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十八届三中全会不负众望,出台了一个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其中提到,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让市场改革取向的经济学家兴奋不已。然而,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就会发现,这里所说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际上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笼中之鸟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经济都是混合经济,即市场和政府同时存在,市场决定私人部门产品的价格和产量,政府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市场监管等办法来调控总体经济的运行。在现代混合经济中,资源如何配置,不是政府而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一般主要有三项:提高效率、增进公平、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在中国,改革开放前,我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活动完全由政府控制。1978年,当中国经济走到崩溃边缘的时候,我们终于认识到:计划经济是缺乏效率的,必须改革。但当时我们提出的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市场是计划经济的“笼中之鸟”,作用有限。
直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们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才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十四大明确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里的“基础性作用”虽然比之前的“辅助性作用”有所进步,但市场依然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作用。实际上,就是政府主导下、兼顾市场作用的混合经济模式。这个模式影响中国经济20年,一度被称作中国模式。其中的利弊,经济学家已有很多评说,大部分人认为弊大于利。
针对政府过度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弊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中文的语义来看,“决定性作用”比“基础性作用”更加重要,但其核心要义前后是一脉相承。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习总书记还进一步强调:“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党的作用是领导作用,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呢?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这样的提法看起来与其他混合经济国家的做法没什么两样。但中国对政府职能和作用的具体要求,则有很大的特色。在宏观调控方面,我们要求“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 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这就是说,我们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要在政府制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导向下来发挥。所以,现在的“决定性作用”依然有“笼中之鸟”的影子。
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强调,“推进城镇化,既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在创造制度环境、编制发展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职能;中央制定大政方针、确定城镇化总体规划和战略布局,地方则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总体规划,制定相应规划,创造性开展建设和管理工作。”关于人口迁移问题,又规定:“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坚持自愿、分类、有序。”当我们看到这样的表述时,市场在什么样的前提下才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就不言而喻了。这个时候,我们再看政府整天出台的那些战略、规划等文件,而且要求全国贯彻落实,就不足为怪了,这就是中国特色。
市场主体的特色
在中国经济运行中,政府之所以要起“导向”作用,是与我国有不同于其他混合经济国家的市场主体有关。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段话的意思非常清楚,两种所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国特色。但这里有个问题,非公经济发展到什么样就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呢?比如,目前我国非公经济对GDP的贡献超过60%,税收贡献超过50%,就业贡献超过80%,新增就业贡献超过90%,约有70%的技术创新、65%的国内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其中95%以上是非公有制企业。显然,非公经济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公有经济,这有没有影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呢?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通常是靠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的运营和国企来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从这段话来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只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应该是实现了,“主体地位”不在于量的比例。
关于国有企业的功能,十八届三中全会说:“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可见,中央反对行政垄断,但认为,国有资本应控股自然垄断行业,并加大公益性即提供公共服务企业的投入。这里面没有提及对竞争性领域国企改革的做法,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国企应退出竞争性领域。 市场体系的特色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这个表述比较完美,但现实与这个表述还有较大距离。
一般商品的流动和价格形成在中国已经基本市场化了,甚至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的价格改革,包括利率汇率的改革也都在推进,但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还远远不够。比如,劳动力、土地、资本是三大生产要素,在当今中国,它们的流动和市场价格的形成,就极具中国特色。劳动力的生产有计划生育限制,劳动力的流动有户口限制。即使下一步的改革要部分废除户籍制度,但劳动力在大中小城市的流动也是有不同限制条件的。流动受限制,劳动力价格的市场化就会受到影响。土地在我国实行的是国有和集体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土地的供给只有一家,即政府,而且买方购买的只是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这一点不同于土地私有制的国家。资本在经济学上是指一种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要素,例如机器、厂房等。现在规定,战略性产业是国有资本投向的重要领域,高端装备是国务院规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高端装备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品,政府的解释包括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以及能源装备等。这些资本品的制造基本都由大国企来做,民营企业难以问津。理由是制造这些资本品是国家意志,而制造这些资本品的企业很多都被称为“共和国的工业长子、脊梁”,或是政府投资的企业包括控股企业。市场在这种资源的配置中很难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考虑到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果把创新也作为生产要素来考虑,思想市场就必须要培育和完善。我们现在把思想市场理解为意识形态问题。其实这是个误解,意识形态的对与错是信仰问题,而我们所说的思想市场是有助于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品创新的市场。
综上可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提法,还是有很浓厚的中国特色的。有些经济学家说,如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目标都实现了,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可以建立起来。但从现代混合经济国家走过的路和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来看,有些做法似乎还有待深入思考。
例如,科斯在《经济学中的灯塔》一文中说:“灯塔出现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是因为它可能有助于理解政府的经济功能问题。它常被作为必须由政府提供而不是由私人企业提供的物品的一个例子。经济学家们通常认为,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船只的所有者收取确保支付的费用,任何私人或企业建造和维修灯塔就都将无利可图。”但科斯以英国灯塔制度证明:早期的历史表明,与许多经济学家的信念相反,灯塔的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而政府的作用局限于灯塔的产权确定与行使方面。科斯的结论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学家们不应该把灯塔作为只能由政府提供服务的例子。”灯塔是经济学教科书中典型的只能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但科斯证明并非如此。灯塔尚且不一定非要政府提供,其他公共物品究竟是由政府或国企来提供,还是由私人企业来提供,就更值得研究了。
再如,科斯在获诺奖的惊世之作《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说:“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不是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而且,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屈从于政治压力的且不受任何竞争机制制约的、易犯错误的行政机构制定的限制性的和区域的管制,将必然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科斯的告诫特别值得中国政府官员和经济学家深思。
如果再考虑到政府和市场一样也会失灵的话,我们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就更要谨慎。现在,我们只考虑到了市场失灵由政府弥补,但我们既没有考虑到政府行为的交易费用可能非常巨大的问题,也没有考虑到政府失灵怎么办的问题。这需要中国经济学家深入研究。
我们接受市场经济的概念,从1992年算起,仅仅20余年。无论我们对自己的想法和做法多么自信,但西方200多年的市场经济成功和失败的实践,以及那些经济学大师的思想,的确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针对中国的情况,萨缪尔森曾说:“像中国和印度等曾经严重依赖于集中计划体制的发展中大国,若想赶上当今富裕国家的生活水平,恐怕很有必要去进一步理解和把握市场经济制度的精髓。”这是萨氏在《经济学》第19版也是他的绝笔之作前言中,对中国发出的临终箴言。中国已经融入了世界,世界也在关注着中国。我们在不断强调中国特色的同时,似乎更应考虑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
关于市场作用的论文范文二:市场经济中法的作用
提要法律一直被认为是推动市场经济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的法律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为了市场经济更好地发展,法律规范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从法律的角度,可以把市场经济的特征概括为:1、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是竞争的规则;4、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的秩序;5、市场经济是开放式经济。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利用法律制度的调整、规范和保障,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竞争性,市场契约关系的平等性,市场经济的统一性、有序性以及开放性。只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能引导人们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经济活动,才能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相反,如果没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就不会有正常的市场关系。
古典时期的思想家,把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互动和联系发挥到极致的是马克斯・韦伯。他认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基于多种原因,其中形式理性化的法律不可或缺。这种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秩序模式,正好满足了资本主义所涉及的高度复杂的经济活动对于可预测性的要求,使得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放手规划其未来。在新制度经济学里面,韦伯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他们共同认为,一套具有高度可预测性的制度安排,差不多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法治,是资本主义或者市场经济得以繁盛发达的前提条件。
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相应法律制度的建立如果从16世纪后半期英国成立以从事海外贸易为主的特许公司算起,至少经历了三四百年的时期,最为成功的当属德国。在市场经济中,德国主张并实行有序的市场竞争,尽可能地让市场力量来自行调节经济活动;同时,在需要时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干预。首先,凡是市场经济能自行调节的,都应让市场去解决。例如,德国的物价水平就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劳动工资基本上也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形成的,由劳资双方自由谈判,签订劳资协定;其次,国家只是为市场的正常运作制定规则,并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进行干预。因此,德国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禁止垄断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这种规范的游戏规则下,德国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既经济又民主的高效率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标志着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历史时期的开始。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运用法律推动改革已成为公认的手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西方所走的道路不同,它是由国家从上而下地推行的;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缺乏作为市民和商人阶层的社会基础;不可能通过海外扩张发展自身的市场经济和进入世界市场。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向市场经济迈进只能走通过国家政权从上而下推动的有计划的社会改革之路,其中法律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方法,而且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导向作用
(一)制度导向作用。任何形态的市场经济在市场控制对资源配置基础作用这一根本特征上是无差别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平等竞争的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系为基础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全国人民的普遍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决定的。宪法将这一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系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将在制度上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起着长期稳定的导向作用。
(二)利益导向作用。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利益互动经济,利益是人们企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愿望或期待,正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人们才参与市场竞争。利益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法律以其特定的价值标准在各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中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并把正当利益确认和宣告为法定权利,激励人们在法律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追求正当的、合法的权益,限制和禁止人们谋求不正当的、非法的权益,以此引导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二、保障效率与公平
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大环境中运行的经济,社会环境如何直接制约以至于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无效是检验改革开放大环境的重要指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社会保障法律化、制度化十分必要。例如,于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
垄断是指通过对某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控制来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或状态。由于市场上没有其他厂商能与之抗衡,垄断厂商就可以独霸天下,为所欲为,不仅使其他厂商没有立足之地,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反垄断法》是以强制手段保护公平竞争,制止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保障公平竞争,实现效率最大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为了市场经济能够更好地成长,以下几方面还需要完善:首先,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程中,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市场不规范现象还普遍存在,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其次,应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市场道德、诚信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违反法律和市场规则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如果不能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这些纠纷,必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有可能造成市场经济的失败。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严格执法,并且违法必究;再次,也要规范和约束法律工作者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法治进程中,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如果法律工作者没有良好的工作素质,那么这些法律规范将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只有法律工作者能够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法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有效体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颇鹏飞,程传阁,崔孟修.德国弗莱堡学派研究――兼评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经济评论,1998.2.
[2]包国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3]宋培章,王立春.浅论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三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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