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思修课程论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17-06-01 13:2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整合而成的一门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学校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之一。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大一思修课程论文3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大一思修课程论文3000字篇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执政理念的同构》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基于党的执政理论与实践,与党的执政理念具有同构性。这种同构以法律与政治的有机统一为理论前提,表现于内容的同构,实现于价值的同构。内容同构不是简单的混同,而是“求同存异”的同构,两者内容相同但内涵各有偏重。同构党的执政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具有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双重价值。

关 键 词:法治理念 执政理念 同构

作 者:罗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武汉:430072)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对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理性认识及高度概括。执政理念是指执政党围绕执政目标所确立的执政原则,是一种深层次的理性认识和执政党对执政活动的价值取向的理性选择。近几年,党的执政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后提出,两者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同构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

简单地说,法治就是依法治理国家,执政就是执掌国家政权。在现代国家,法治既是执政党执政的手段,也是其执政要达致的理想,法治与执政始终解决同一个问题:个人同国家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基于党的执政理论与实践,与党的执政理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作出这样一个论断需要界定“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从理论上看,有一种观点是将政治与法律二元对立,认为政治领域的事务应当受到政治道德的约束;法律领域的事务应当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政治与法律是分离的。在强调政治与法律不可分的观点中,又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政治涵括法律,用政治领域涵盖法律的范畴,法律只有“寄生”作用,似乎法律与政治不是能不能截然划分的问题,而是法律本身就属于政治的问题;另一种倾向是突出法律的地位,主张“法治的最高价值在于统摄政治”[1]。

在中国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也一直是学术界积极探索的问题之一。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并不清晰。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法律与政治也没有明确的分野,法律要么附属于政治,要么干脆虚无化。改革开放后,法制历经了三次改革和创新,第一次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恢复秩序、保障人权、推动民主法律化为核心;第二次是以1992年开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标志,改革的中心是法律如何体现并服务于市场经济;第三次是以21世纪全球化进程加快为标志,改革的重心是中国法律如何在经济、政治、公共事务等方面融入国际社会。[2]伴随着法制的改革和创新,中国当代法学的主流思潮彻底抛弃了“法律的政治观”,形成了“没有政治的法律观”。法律从政治中独立出来成了近20年来法治建构的一个标志性成果。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来自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发展的经验教训。然而法学界在欣喜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同时,面对这似乎将政治法治化、法治政治化了的话语表达多少显得有些踌躇。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如何发展法律人的学术范式?如何用新的法治理念统合法治理论与实践?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还要回到“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来。笔者认为,在推行法治的现代国家中,将法律与政治进行严格区分已不可能或不必要,法律(治)与政治在现代法治国家已经实现了理论上的相互渗透和实践中的相互融合。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作为标志性成果的“法律独立”并非理论上或实践中法律与政治的分离,而是一种观念上、制度上的独立,“法律的政治观”不是在理论上被驳倒了,而是被遗忘了。[3]实际上,在传统社会中,法律具有政治性;在现代社会中,政治具有法律性;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政治是多元的有机统一。在融合了法律与政治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方面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在政治方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的创新和执政实践的发展,与执政理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任何一个现代政党都必须有自己的执政理念,中国共产党正在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角色转变,培养和强化执政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执政理念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理论界进行过一些探讨,如有的学者认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即为党的执政理念;有的认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党的执政理念;有的认为党的执政理念就是科学发展观。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对政治文明的内涵及和谐社会总要求的选择和交融,作为内容上的同构,党的执政理念可为“依法执政、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同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执政理念不是简单地将它们的内容予以混同,而是求同存异、协调发展,达到一种“同也和、不同也和”的效果。尽管两者内容表述基本相同,其内涵也无本质区别,但却各有侧重。

1.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主、客体是不同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客体是以权力为基点的权力组织、权力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关系。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客体是与党的领导和执政相关的各种事务和活动,包括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对行政、司法、监督、社会民主工作等的领导。

2.执法为民与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与执政为民尽管都以“民”为目标,但其关注点是不同的。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侧重于民“权”。权利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观念和制度,作为现代法学的基石范畴,权利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确认和维护,也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法治的基本理念。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侧重于民“利”。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它所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党执政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实现了人民的意愿,维护和发展了人民的利益,党的事业就蓬勃发展;什么时候违背了人民的意愿,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党的事业就遭受挫折。将“民”摆在第一位,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执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执政理念的价值之所在。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一个蕴涵隽永的概念,法学界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将正义划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侧重于实体的公平正义,执政理念中的公平正义侧重于形式的公平正义。法本是为了实现某些价值而设计出来的制度形式,法固然要追求实体的公平正义,但法要通过对程序、形式的科学设定来实现实体的公平正义,也就是说法本身其实更重视程序、形式的正义。既然法本身是追求程序、形式的正义的,作为法的理念必须对法的这一现实进行超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超越了形式的实体公平正义。与法律相比,政治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性”和更小的稳定性,之所以要依法执政,就是要借助法的程序性、规范性来对政治中的各项权力予以约束控制。正因为政治中规范化程序的缺乏,所以执政理念要强调、追求这样的程序或形式,所以作为执政理念的公平正义是形式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不同时期、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大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硬道理,稳定压倒一切,所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就是大局。法律是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政法工作是维护政治社会稳定、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的最直接的基础工作,政法队伍是维护和保障政治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大局侧重于政治社会的稳定。

5.党的领导。无论是法治理念还是执政理念,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侧重于观念上的引导,即在政法领域强化党的领导观念,保持政法领域的社会主义方向,而并不是直接由党来司法、执法。执政理念中党的领导则侧重于具体的指导,即对国家政权的全面指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执政理念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政治文明、科学发展观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理论为根基,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治建设、执政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保证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从实践中来的理念,又需要回到实践中去指导新的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党的执政理念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具有直接的引领、评价和构建作用。同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执政理念,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还具有交叉影响、相互促进的双重价值。

党的执政理念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价值是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走的是“自然演进型”法治道路;当代中国所走的却是“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而能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强大力量就是秉持先进执政理念的中国共产党,这是因为:第一,中国共产党坚定有力的执政地位为其推动法治建设提供了极为便捷的条件;第二,中国共产党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共产党对法治的崇信是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崇信法治的榜样力量;第三,中国共产党具有健全的网络化组织,因此它对法治建设的推动易于贯彻为一种行为。所以,对中国而言,一种主导性、奠基性的法治理念对于法治大厦的建立固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持有相同执政理念的执政党通过其政治结构、制度安排、价值弘扬、功能实现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更是事半而功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强化党的执政意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有效执政,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增强党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的确立和深入发展,对法治有极大的需求。因此,我们党只有适应这种客观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不断提高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第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提高党发展民主政治能力的内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既是加强和改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重要内容,又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显然,提高党发展民主政治的能力,必须树立先进的法治理念,并将两者有机融合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第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加强党建设先进文化能力的根本保证。不断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文化,是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保持先进性,提高执政能力的根本体现和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第四,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提升党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参考文献:

[1]方延平. 人权与法治.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21.

[2][3]朱景文. 中国法理学论坛.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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