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南宁经营权改革

发布时间:2016-11-16 14:37

导语: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议程中,关于审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暂停实施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决定》(下称《决定》)备受媒体关注。

暂停的条款内容是“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如7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款的暂停。那么,有关此条款为何暂停?南宁出租汽车经营权归谁管?暂停年限多久?这一系列问题就摆上了台面。

今日,南宁晚报记者根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的说明为读者一一解答。

为何暂停? 应市场发展而变化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服役”市场近8年。目前,南宁市共有出租汽车企业11家,在营出租汽车6720辆,从业人员14500多人。到2015年2月,共有一家企业第一批300个经营权到期,明年还将有其他企业的900个经营权陆续到期。

如果按照目前的规定,将这些经营权全部收回,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重新投放市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目的,但对行业的稳定和长期发展可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首先,不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目前,南宁市实行了较为规范的公车公营管理体制,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相对比较稳定可控,如收回到期经营权,重新投放市场,而原来的企业没有继续取得经营权,必然会对陆续到期的1200个经营权指标所涉及的约2500名驾驶员,乃至企业的其他管理服务人员的就业带来较大的冲击,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其次,收回到期经营权,在等待重新投放市场过程中,一定程度影响市民对出租车行车需求。

经营权归谁? 可依照交通部管理规定

在审议报告中,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强调,暂停第八条第二款内容,并不是全盘否定《条例》,只是调整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方式。

暂停该条款后,从南宁市实际来看,可以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处理到期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如该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标准,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规定核准其是否继续经营。

暂停多久? 暂停三年视情况再定

根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先行先试,具有一定阶段性,因此,必须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试行的期限不一定太长。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决定,时间一般为二至三年。同时,充分考虑对《条例》修改所需的时间以及与其间国家可能出台的出租汽车改革政策相衔接,《决定》规定暂停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时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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