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28 17:08

对于上海失业人员,上海市政府有什么样的政策鼓励他们创业?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上海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上海失业人员创业政策:开业优惠政策

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选择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形式进行创业,是降低风险、减少开支的有效方法。据上海市相关政策,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以下7项优惠政策:

1、减免税费:在3年内免缴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性税收,并免缴除社会保险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社会保险缴费优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但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35元);

3、贷款担保:一旦发生融资困难,可申请由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开业贷款担保;

4、免费培训:业主可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从业人员可参加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

5、从业风险综合保险:从业人员可参加从业风险综合保险,保险费为每年30元,最高理赔金额为10万元;

6、岗位补贴: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的就业特困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7、免费服务:政府通过购买开业服务成果,鼓励开业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免税申请、发票申领、代办保险以及各项推介服务等免费服务。

适用对象:本市户籍的创业者。

非正规就业组织是门槛较低的一种创业形式,因其能够享受一系列的税收、贷款优惠政策,特别适用于资金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缺少创业经验的创业者。当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按规定比例吸收本市失业人员等。此外,上海相关部门还有针对归国留学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各个创业园区也有各自的优惠政策。创业者在开业时,可对照自身情况,寻找对自身有利的开业方式和开业地点。

上海失业人员创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失业、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税收优惠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2005年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到期满为止。

适应对象: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

吸纳失业、协保、农余人员可免税

新办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免税政策优惠;不足30%的,在相应年份内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有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免税政策优惠。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吸纳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吸纳失业、协保、农余人员的创业者。

进入都市型园区企业有补贴

进入都市型工业园区的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增岗位或利用现有岗位招用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根据当年度企业实际使用的人数,享受最高人均2000元的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

适用对象:选址在都市型工业园区的创业者。

以上优惠政策主要是鼓励失业人员创业,以及鼓励创业者吸纳本市的失业人员。除了上述政策外,上海各个区县也有相应的配套鼓励政策,创业者通常可享受可市、区两级相关政策的双重优惠。

上海失业人员创业政策: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创业培训可由政府买单

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原则上可以享受全额补贴。开业3年内的小企业开业者或有开业意向的在职人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此外,在参加创业培训班期间,以上人员还可享受一次与开业项目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的费用补贴上海失业人员创业政策投资创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并成功开业的,可凭借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劳动手册》等有关证明,一次性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开业资金。

适用对象: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各类创业者

创业培训主要是帮助创业者了解创业环境,熟悉创业政策法规,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必备知识,提高创业综合素质,并跟踪解决创业中的难题。建议经验不足的创业者在开业前可通过参加创业培训来热身。此外,开业后,创业如在经营中碰到问题,还可向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寻求咨询。

上述创业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上海市居民,是为了提供就业机会。普通公司可注册在上海郊区的开发区,享受高额的税收返还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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