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假发票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7-06-26 12:52

导语:发票的种类繁多,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

2017年假发票处罚标准

2017年假发票处罚标准

开假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几个辨识假发票的小技巧

1、从号码看日期与序号矛盾。如发票号码为006的反而开具发票的日期比007的晚,如果一个单位购买了成本的发票,一般号码相连,大伙可以将可以发票输入到计算机里,利用电子表格的排序功能执行自动排序,看其发票日期与号码是否矛盾。

2、是否复写。因为发票最少联次也是三联,所以发票必须复写,通知遇到发票时可以即看发票正面、也要察看发票的背面,看其是否复写了。

3、直接与开具发票的企业、单位联系进行核实。因为发票直接和税收联系,所以正规发票一般都不向外提供。审计人员核实时可以理直气壮,因为提供假发票的门市、企业一般存在偷税行为,审计人员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给假发票提供者施加压力,进而取得审计证据。

4、向12366台查询。因为发票购买人的信息已经存入国地税的发票发售系统,当你就某代码的发票查询时,国地税都会告诉你,该代码的发票是某某企业购买的,应该由哪家企业使用,这样真假发票一目了然;即使一些略懂发票知识从外地购买代码为3714***的发票因为其号码、代码与水务发售的单位、企业不一致也容易区别、识破。

5、发票的期限。为了打击假发票国地税都不定期的作废发票的样式,一些发票不会长期使用的。如你发现有人07年使用1371404***的发票,从发票代码看该发票是04年版的(地市后面的号码代表年度),就可以咨询税务该发票是否已过期的发票,因为购买假发票者有时不知道该版别的发票已过期。

相关案例分析:

“假发票”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违禁品”

【案情】

2014年6月18日,田某拾到一张代开发票的小卡片后,便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田某通过该卡片上的预留电话联系该卡片上的张姓男子商议购买一张金额70余万元的普通发票,双方约定好开票费用和地点后,该张姓男子便让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将该发票送到事先与田某约定的交易地点,嫌疑人徐某某和田某见面后,将该发票以4100元卖给田某,两人交易完成后被现场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查获嫌疑人徐某某贩卖的一张70余万元的普通发票。事后,经查证该发票为假发票。

事后,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于嫌疑人徐某某犯罪行为的罪名定性上没有异议。但对于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是否合法,产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假发票和毒品在刑法意义上的评价具有相似性。因此,“假发票”属于“违禁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意义上“违禁品”应当是指对社会安全具有十分严重危害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等物品。而本案中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假发票”本身并不是类似的危险性,应当不属于“违禁品”范围。故公安机关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

【评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在我国该种侦查方式适用的范围只有两类:一种是给付毒品等违禁品;一种是给付财物。本案中公安机关上述侦查措施是否合法,关键是认定“发票”或者“假发票”是否属于该规定的“违禁品”之列。

对于“违禁品”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违禁品主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中国公安百科全书》对违禁品的定义是指“国家法律规定不准私自制造、买卖、使用、持有、储存和运输的物品。”虽然,何谓“违禁品”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刑诉法上也只列举了“毒品”一种。但笔者认为对“违禁品”的认识应在刑事诉讼法整个体系的角度出发来判断和解释。即应当以条文中明确的“毒品”作为类比,这里需要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法律的禁止性,是指从物品自然属性考虑,即该物品是否有像毒品一样,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相关法律对该物品进行了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侦查措施的必要性,是指涉及该类物品的犯罪,是否也像毒品犯罪一样,具有十分的隐蔽性,常规的侦查手段很难侦破该类犯罪,需要像侦查毒品犯罪一样采用控制下交易进行的秘密侦查手段。如果某种物品类似“毒品”上述两个特性,那么就可以认为该物品属于“违禁品”之列。

一方面,从法律禁止性的方面来看,我们知道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刑法上明确规定了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发票类的犯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发票”是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的。还不说制造、出售假发票,就算是虚开真实的发票、出售真实发票,甚至持有一定数量的假发票,情节严重的,都有可能要受到刑法处罚。因此,我们看到“假发票”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另一方面,从侦查手段的必要性来看,我们知道当前社会上出售假发票的犯罪活动一般十分的隐蔽。犯罪人员一般都是通过散发卡片、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出售假发票的信息后,购买人员再通过电话、QQ方式与犯罪人员商议开票的方式、金额、交易地点。整个犯罪过程和毒品犯罪十分相似,犯罪活动只有贩卖人员和购买人员参与,双方各有所需都会极力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此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常规的侦查手段很难发现、侦破该类犯罪。这类案件,侦查机关一般只有在掌握相关线索后,通过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才能发现犯罪人员,及时、顺利的破案。

综上,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假发票”应当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违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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