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岗位就业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7-05-26 15:05

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定向岗位就业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定向岗位就业协议书范文一

编号:_________

甲方: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发展中心

乙方:

籍贯: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工信部〔20XX〕第256号文件精神和甲方在全国城乡地区建立综合信息服务站的实际需要,在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定向就业协议如下:

1、自签订本协议起,乙方成为甲方全国综合信息服务站体系内正式工作人员,享受甲方规定的系统内正式工作人员待遇及相关保障。

2、乙方必须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具体培训方案见指定的集训中心的公示),完成相关学业内容,而且通过NCBA职业培训,将获得甲方颁发的《城乡综合信息服务上岗资格证》,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

3、本着“离土不离乡,就近就业”的指导原则,根据本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站的建站进度,乙方自取得证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到本区域内的综合信息服务站工作(或乙方自愿确定的区域);也可指定到与城乡信息一体化发展中心具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当地重点大中型企业担任专职信息员;对于工作表现突出,各项能力优秀的员工,可优先安排到甲方全国各级发展中心工作。

4、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安排承诺:

(1)确保乙方可直接享受中心划拨的工资补贴1000元/月;确保乙方在综合信息服务站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与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五险一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同时享受系统内职业培训、免费旅游、年度体检、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

(3)自本协议签定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工作证,工资卡和工会证;甲方划拨的专项工资补贴自乙方参加岗前培训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以月为单位核发,享受全国系统内各种最优惠人员待遇,协议终止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自动终止。

(4)代理乙方的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

(5)为乙方指定终身事业发展规划,提供加薪、晋职及晋级等广阔发展机会,提供会议、交流、合作及轮职等全国人脉互动平台。

5、乙方可优先申请并取得当地“城乡综合信息服务站的建站资格和站长资格,同时按照规定享受该服务站站长的待遇及站点业务收益(详见《中国城乡综合信息服务站经营协议》)。

6、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缴纳岗位风险保证金10000元,此保证金由甲方统一代为收取,并开具国家事业单位收据。(注:该保证金作为对“城乡综合信息服务站”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该岗位所包含的所有权益的一种保证。)

7、甲方未能按照以上承诺对乙方进行定向工作安排的,无条件退还岗位风险保证金。同时在下一年度继续无偿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乙方安排就业岗位,并享受同等待遇。

8、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如乙方在工作期内无重大工作过错及违规违纪记录,该协议自动延签,每次延期均为三年。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发展中心人事中心各执一份。

10、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发展中心乙方:__________

日期:日期:

定向岗位就业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学生姓名)报考学校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XX〕1198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学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五年)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乡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

第八条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省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包括生活补助费,下同);乙方被录取后改变定向生意向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并在年度考核中执业道德项记为不合格,依法注销其医师执业注册资格,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定向服务单位服务满6年(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之日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乙方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此处请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法定代理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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