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法婚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0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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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法婚假规定

长沙市劳动法婚假相关规定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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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过分组审议,修正案将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天延长至20天;女方产假为158天。

当天,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对该修正案予以公布。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杜亚玲介绍,修正案草案提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但在此次常委会会议的分组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在女方生育时,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还可适当延长,以便于更好地照顾家庭、女方和孩子。同时,参照外省的做法,也有男方享受护理假超过15天的情况,如四川规定为20天,广西规定为25天。因此根据审议意见,湖南省最终确定将男方享受护理假延长至20天。

针对大家关心的婚假天数延长等问题,杜亚玲作了回应。她表示,在审议中,还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如全面放开生育规定、增加婚假天数,以及提高生育保障水平,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与保障力度等,但鉴于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法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只是根据形势的变化调整生育政策,而本次修正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湖南省尽早落地,因此对于审议中提出的这些修改意见,只能待今后对条例作全面修改时认真研究,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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