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17-06-22 11:15

导语: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核心内容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所得税制度。所谓综合,通俗地讲就是将个人多项收入加总在一起之后再根据起征点和税率计算纳税额。那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个税改革之后具有什么影响吧。

个税改革的影响有哪些?

1.税收更加公平

在原有个人所得税分类制模式下,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同时,由于资本所得的税负轻于工薪(劳动)所得,工薪阶层成为了个税缴纳的主体。税收公平难以体现。改革后实行分立型混合所得税制,对实行综合征收的部分所得,不分所得性质和来源,适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及税率,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若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纳税人将家庭负担计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些改革将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所得挂钩,与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可以预见,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际效果极可能是中低收入或生活负担较重的人群税收负担减轻,高收入人群税收负担增加。个人所得税将更能体现收入分配职能,更加公平。

2.个人自行申报责任加重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几种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限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较少,且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一旦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纳税人自行申报将成为个税征管的常态,个人的纳税申报责任将加重。纳税人也应学习相关知识,避免错报、漏报,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强化个税监管

建立分立型综合所得税制要求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并有效的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加强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拟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15年1月5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便对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获取涉税信息。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从某种程度上为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铺平了道路。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对纳税人个人的税收监管,个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更易被税务机关掌握。

【案例分析一】:

此“津贴”非彼“津贴”

实践案例

2016年9月郑州市首批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公示名单揭晓,省会首批46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创新人才入选。按照规定,市政府特殊津贴入选者每人可一次性获得1.6万政府特殊津贴。其中丰达公司的技术员老张就受到了此荐嘉奖,在回到企业后,财务的小王就在想,老张的奖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老张取得的郑州市首批市政府特殊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二】:

是“福利”还是“工资”

实践案例

丰成公司经营效益较好,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过节物资,过节物资都是公司统一采购的,可财务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总是犯难,不知道到底是该进入福利费还是工资,如果进入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员工会不高兴,发点过节物资还要扣税,本来是件好事反而让大家有情绪就不好了,那政策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又如何向员工解释呢?

政策解析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都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丰成公司发放的过节物资,属于人人都有份的补贴,所以此项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三】:

“旅游”免费“个税”不免税

实践案例

城西公司为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2016年7月,对上半年销售业绩排名前十的销售顾问,由公司组织“新马泰”免费旅游,所有费用都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旅游公司,而且旅游公司也给城西公司开据了发票,由公司免费组织的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城西公司为销售业绩优秀的员工所提供的免费旅游,应将该费用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可能你还会问,如果公司组织的全体员工的旅游,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很显然全体员工都参与的免费旅游属于人人都有份的福利,此项福利也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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