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制度改革最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18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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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由公安部、交通部共同制定,意在推动我国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全面改革,将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非经营性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并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最新制度改革:驾考改革政策相关解读。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驾考制度最大力度改革 驾照自学直考明年上半年试点

12月10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有关情况,发布《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改革涉及驾照自学直考、开放培训市场、监督问责等多个方面,力度为近年来最大的一次。

《意见》要求,2016年上半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意见》要求,2016年上半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我国驾考制度全面改革 小型汽车驾照将可自学直考

1:自学直考

须有随车人员指导

此次改革中,最受群众关注的就是自学直考。《意见》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意见》还明确了自学车辆应具备的条件: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图示详解,自学直考必须明确是非营利性培训。训练车辆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保险。同时,指导随车人员需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吸毒记录,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交管部门将指定训练路线、时间,并设置标识标牌。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等私自上道路训练的,视为无证驾驶依法处罚。

同时,《意见》还要求,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人职业教育;引导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

【解读】

试点城市仍在评估考察中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介绍,试点先行,先期将选择一些交通环境较好、管理水平高的地市开展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工作方法,评估试点效果,完善管理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再逐步推行。刘钊说,对于试点城市的选择,要经过严格、综合的评估考察,目前正在进行中。试点城市确定后,会向社会公布。

刘钊表示,自学直考不仅为群众提供了方便,也可以倒逼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需要提示的是,自学直考的考试标准不降低,考试要求不放松。”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应朝阳分析,根据《意见》要求,自学直考必须是非营利性培训,也就是说,指导教练就是满足资格的亲戚、朋友,有利于驾驶人在亲友陪同下学习驾驶的过程中,培养安全驾驶的责任感、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2:计时培训

一次性付费改为计时收费

《意见》提出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介绍,计时收费是指驾培机构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以学时为单元,组织教学和测算培训价格,学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驾培机构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先培训后付费具体来说就是学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在每一次学习结束之后,向驾培机构支付本次的培训费用。

徐亚华介绍,近几年来,上海市、江苏省等地一些驾培机构积极推行“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不仅培训学时得到了保证,教练员教学服务水平也大幅提升,学员满意度显著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应当在全国普遍推行。

考试报名打破驾校包办

《意见》提出实行自主报考。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

刘钊介绍,这种改革,体现了“四个关键词”:一是自主。由学员自己决定什么时间预约考试、以什么方式预约考试、什么时间参加考试、到哪个考点参加考试;二是便捷。可在网上报名、约考、缴费;三是公平。考试预约实行计算机系统自动排序,严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队、依次受理、依次安排考试,排除人为操控,实现考试资源公平分配、考试机会公平获取;四是透明。在互联网上公开考试计划、预约结果、考试情况,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

不同科目可选不同驾校

这种创新的收费模式有什么好处?徐亚华介绍,推行“计时收费”使驾培机构收费更加透明,便于开展差异化培训服务。学员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学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驾培机构购买学时,增加了学员消费的弹性。

徐亚华介绍,“先培训后付费”的方式,增强了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话语权。按照传统的一次性缴费方式,所有费用已经提前支付,学员的学驾过程由驾培机构统一安排,自主选择的余地很小。但推行“先培训后付费”后,相应的培训费用在每次培训后再支付,大大加强了学员的自主权,也对驾培机构强化管理服务、教练员提高教学能力和服务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杜绝了教练员吃拿卡要、教学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另外,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发生多起驾培机构负责人卷款逃逸的情况,严重损害学员的利益。推行“先培训后付费”,可以有效杜绝此类风险,保护学员的资金安全。

对于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这项政策,应朝阳非常赞成,“比如,科目一在这个驾校学的,科目二选择另一个驾校学习。这个驾校学习后老是考不过,可以换一个驾校重新学习,自主权掌握在学员手中。”

3:追责反腐

披露驾校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

《意见》要求,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

实行考试随机安排。严密考试组织形式,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

取证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倒查发证过程

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

主管部门不得参与办驾校

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

【解读】

政府部门坚决退出培训市场

刘钊介绍,认真研究近年来的一些腐败案件,问题主要发生在报考约考、名额分配、考试评判等重点环节,问题症结在于制度机制不落实、权力寻租有空间、监督制约不到位。严格考试、严明纪律,是把牢关口、保障交通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从严治警、保证廉洁规范的必然要求。这是此次驾考改革的重中之重。

他指出,严格执行与驾校脱钩规定,政府部门坚决退出培训市场,解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问题。实行自主报考约考,取消考试名额分配,斩断车管所与驾校的利益链条。

驾考制度改革最新政策解读

4:开放驾培市场

单科排队积压可选其他考场

《意见》要求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

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驾驶人考试场地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考试需求。考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系统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优化考点布局。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行市(地)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省(区、市)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解读】

激活市场弥补考试资源缺口

数字显示,2010年以来,全国年均3000多万人考领驾驶证,全国36个大城市中有17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考试积压。“分析考试积压的原因,主要是警力不足,场地少,考试资源缺口大。”刘钊介绍,此次改革围绕提高考试供给能力,提出了“三个增加”的解决办法,包括增加考试场地、增加考试人员、增加考试网点。

徐亚华指出,开放驾培市场,可以进一步增强驾培机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激发驾培市场活力。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引导驾培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实现优质优价。

驾照申领便民举措

1、放宽上肢残疾、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

目前,全国已有5万多名下肢残疾人、7000多名听力障碍人员考领了驾驶证。在此基础上,《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宽上肢残疾、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研究制定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制定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

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会不会有安全隐患?很多人心中有这样的疑问。应朝阳介绍,这一点不必担心,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卫生系统专家专门进行过论证,单眼视障人员的视野是可以满足一般行车需求的,上肢残疾人通过给汽车加装辅助装置也能正常行车。况且,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允许上肢残疾、单眼视障人员驾车的法规条文。

2、60岁至70岁老人不必每年体检

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工作。改进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应朝阳介绍,随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老龄人的驾车需求日益增长。此外,如今60多岁的老年人生理条件已经远远好过20年前,这项政策也适应老年人身体条件改善的现状。据了解,起始年龄调整后,全国600多万60岁至70岁老龄驾驶人将不必每年体检才能上路行车。“同时也要提醒老龄驾驶人,发现自己身患疾病,要及时到车管所注销驾驶证,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应朝阳说。

3、推进驾驶证国际互认

《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满足我国公民出境驾车需求。

4、驾驶证可异地申领和审验

在目前已经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异地考证的基础上,《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开大中型汽车驾驶证异地申领考试。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正在学车

随车指导人员

资格管理

1、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训练车辆条件

1、学员取得学习驾驶证明

3、按规定学车中违法或出事故,指导人担责

4、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视为无证驾驶

4、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3、没有吸毒记录

2、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1、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3、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保险

2、加装安全辅助装置

(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

交管部门将指定训练路线、时间,并设置标识标牌

2、训练车粘贴学车专用标识

训练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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