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6-17 06:55

每个育龄群众都要遵守计划生育,积极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创造和谐的人口环境。下面小编整理了写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欢迎阅读。

写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篇一

尊敬的全县广大育龄群众朋友们:

您们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县人口计生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在此,我们对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为了便于您及时了解现行的人口计生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要知晓计生政策,做守法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我国仍然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希望广大育龄群众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不违法生育。

二要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件,注重优生优育。符合生育一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应主动到乡计生办(村居)或通过网上申请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村计生专干可全程代理办理。外出务工的育妇,尤其是到省外务工的,应主动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到达新居住地后的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向新居住地计生部门交验该证明;孕环检对象要每季度到当地计生服务机构参加检查,同时把检查的报告单寄回乡镇计生办或村(当地计生部门通过网上通报回户籍地也行)。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设幸福和谐家庭,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孕前请主动地到村部和乡计生办登记,参加计生部门免费提供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健康受孕和缺陷婴儿出生。我县在燕子河、斑竹园、南溪、双河设有优生检查点,可方便周边群众就近参检。

三要主动避孕节育,自觉履行计生义务,。生育过后要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意外妊娠。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完成生育计划的育龄群众选择以放环、女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减少意外怀孕。没有完成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可以根据身体情况自行选择长效或短效避孕措施。避孕药对再生育的育龄妇女有一定的副作用,避孕套有时会由于使用不当造成避孕失败,望广大育龄群众慎重选择。无论在家或外出务工,都要按时参加查环查孕,最大限度地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

四要更新婚育观念,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流引流产。生男生女一样好,人口素质最重要。出生性别源于自然,人为选择有害社会。对于已办理《生育证》且怀孕的育龄妇女,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流引产。凡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罚款3000元,原《生育证》收回,不再安排生育。

春节期间,全县计生系统将为您提供免费的办证、孕环情检测、避孕节育手术、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希望您积极配合,以健康的身心迎接新的一年!让我们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而共同努力!

金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寨县计划生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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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篇二

广大育龄群众朋友们:

近日,我省出生落户政策调整后,部分群众错误地认为落户后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此,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醒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请及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手续,做到按政策生育;违法生育的夫妇仍要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交法院强制执行,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严肃性。

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生育对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依法追究违法生育者的法律责任,无论其违法生育子女是否已经落户。户口登记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个行政机关的不同行政行为。户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行政主体是公安机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行政主体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计划生育是我们的基本国策,遵纪守法是我们的高尚品格。感谢大家多年来对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的无私奉献!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继续给予计划生育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使我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出自己的力量。

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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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育龄群众的一封信篇三

尊敬的育龄群众朋友们:

你们好!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的贡献!值此纪念第21个世界人口日之际,灞桥区人口计生战线的全体同志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问候!

近年来,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灞桥区的人口计生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供优质服务为重点,着眼于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计生优质服务工作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方法。通过“奖励扶助制度”、“合疗补助”、“关爱女孩行动”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落实,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养老越来越有保障,过去多子多福、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已经弱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孩子多了是累赘,少生优生,优育优教,子女成才是真正的幸福;认识到将来养老保障与否,不在子女多少,不在生男生女,而在子女知识水平和能力高低,在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回首过去,我们深感自豪与欣慰;展望未来,我们满怀信心与希望。我们将继续加大“两个《条例》”(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优化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水平。

人口计生工作离不开你们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我们随时为你们提供周到、优质、满意的服务,真正把计划生育这项为民、惠民的事业抓紧抓好,也真诚希望你们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实现“打造西安东部新城区,建设人文生态新灞桥”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最后谨祝广大育龄群众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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