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与诈骗存在哪些区别

发布时间:2017-06-21 21:37

导语: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在哪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1、主观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能力,用夸大自己履约能力的方法,先获得对方的信任,签订合同后多方筹借,扩大自己履约能力,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2、履约的实际能力。

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具有履行所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拥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货源、技术等,或根据其法定的经营范围或资金、货源情况,能够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到来时通过正当渠道达到履约所需的实际能力。否则,即视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伪造履约能力,其行为则为合同诈骗。

3、欺骗对方的程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如果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或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欺骗对方,制造假相,虚构事实;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伪造虚假产权证明、银行凭证、介绍信等使对方上当;或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法律知识缺乏,或收买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上做手脚,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诈骗财物的非法目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虽有不实之处,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但其客观上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只是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不实之处。

4、履行合同的行动。

合同签订后,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在其现有履约能力范围内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或者为供货积极组织货源,或者筹集资金,落实到行动上,则不认定为合同诈骗;反之,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等获取非法利益后,对对方的正当请求予以搪塞、推托,甚至携款物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分析】:

经济纠纷与诈骗存在哪些区别

经济合同纠纷案例

高某与某公司在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原告至劳动合同期满后五年内,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原告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本合同,原告要依法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并办妥有关手续时,不得擅自离开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高某负责该公司生产工艺管理工作,每月享受的工资报酬为5300元(含技术保密费、竞业限制费、一切加班费、手机费、回家的来回车旅费);为鼓励原告努力工作,每月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100%,公司每月奖给高某工资报酬总额的10%。约定每月的大星期为高某的休息日,其余为高某的工作时间,星期六为加班。高某于11月16日开始在公司工作,职务为公司生产技术副经理。2005年3月26日,高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三天,此后一去不返,公司多次发函让其回公司上班,但未果。2005年4月6日,公司与一家微电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二份,分别约定如延期交货需赔偿微电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六万元。2005年7月,公司未能按其交货,微电公司通知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权利。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高某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0000元。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高某承担违约金与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分歧]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形成了几种观点: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故高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不论有没有约定服务期,高某享受了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高某单方解除合同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款无效,但高某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31条关于“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故其单方解除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事实并非如此,因当事人违约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与日俱增。其中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用人单位造成违约;二是劳动者恶意“跳槽”造成违约。但遗憾的是,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系统和完整的规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违约金问题。同时《劳动法》对服务期也无具体的规定。本案的争议问题就涉及到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服务期适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等问题。

经济纠纷与诈骗存在哪些区别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日前,市中院公布了2015年湖州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去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共30件,判处73人,受害者总数为289人,涉案金额高达572万元。

一、推销“理财产品”

李某、陆某、王某等13人,冒充“中国人民银行金银货币管理局”“收藏协会”工作人员,以“每件商品每月返利10%”及“一年后原价回购商品”为诱饵,通过电话推销假金条、假金币及手表、字画等物品的方式,骗取260余万元,受害者达196人。

法院经审理,判决13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对其中的10名被告人均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3名均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的罚金总额达210万元。

二、“木马”截获信息

李某伙同贾某,将拦截他人手机短信的病毒,以网络连接的形式,编辑进查询车辆违章记录的手机短信中。市民点击后,手机短信就被拦截并自动转发。李某便可截获受害者的支付验证码、京东网上注册账号等信息,在网络支付平台上盗刷银行卡。两人前后实施犯罪行为15起,犯罪金额达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两名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对主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

三、假冒身份“下套”

上官某某等3人,制作假冒的工商银行网站,利用伪基站发送假冒银行的短信,提示用户升级网银,诱使受害者登录假冒的银行网站并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 3人获取账号、密码、验证码后,登录真正的银行网站,将用户账户内的资金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内,再通过取现、刷卡购物等方式将钱款进行转移,犯罪金额达6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3名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对其中的两名主犯分别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及2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

四、虚假“贷款合同”

张某、颜某等4人结伙。由张某制作可以提供贷款的虚假网页,先冒充银行客服通过QQ聊天取得受害者的信息,再与受害者本人取得联系,当受害者签订虚假贷款合同后,以需要先缴纳保证金或者让受害者支付钱款刷银行信用后才能放款等名目,实施犯罪行为8起,犯罪金额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4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两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数额共计14万元。

五、可办理“信用卡”

张某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渠道发布办理信用卡的虚假消息,并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手续费、验资资金等借口,骗取钱财。得逞后,指使马某在陕西西安、咸阳、渭南等地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张某共实施犯罪15起,犯罪金额达4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两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对主犯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

六、忽悠“特价机票”

王某、李某以及邓某,在网上发布虚假的特价机票信息和客服热线,当受害者要支付机票的钱款时,便以客服人员的身份谎称该网页支付功能损坏,需要转账激活机票或者输入激活码激活。3人以这样的方式共作案5起,犯罪金额达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3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对主犯均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总额近10万元。

七、彩票“高中奖率”

林某、陈某等5人,创立了虚假的重庆时时彩的彩票网站客户端,通过该网站发布彩票信息并自行修改后台数据。随后, 5人又创建“简单网赚”QQ群,并在群里冒充客户,发布虚假的中奖信息并谎称很容易中奖,来哄骗受害者下注购买彩票和充值。最后,林某等人通过修改受害者下注金额、修改彩票的投注号码等,骗取钱财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5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犯罪,均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总额近4万元。

八、涉嫌“被洗黑钱”

刘某、王某等4人,假冒公安联系受害者,称受害者的身份被别人冒用进行洗黑钱犯罪,只要向他们提供的“安全账户”转账,就能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以此骗得钱财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4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对主犯均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总额近13万元。

九、群发“短信”钓鱼

姜某在长兴县城时代广场某宾馆房间内,非法使用伪基站等设备,冒充工商银行客服95588发送诈骗短信,数量共计达5322条。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十、房东收取“租金”

李某从嘉兴流窜到湖州,在吴兴区新天地广场及周边区域,利用伪基站群发冒充房东收取租金的短信,不少市民收到短信后信以为真,将共计1万余元打到了李某短信中所提供的银行卡上。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延伸知识】:

关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的分析:

二者之间的相同点,是均签订了合同,均存在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但二者之间是有原则上的区别。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是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标志。因此,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时,必须从行为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重点问题入手,全面分析考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真实目的。

在考查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时,要通过行为人的各种具体行为来考查。同时,行为人究竟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会具体表现出来。因此,对行为人在签约或履约的各个阶段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考查,从而验证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本人认为,应主要考查以下几个方面:一要考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欺骗行为,看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即有无《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二要考查行为人履行合同有无积极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心和态度,虽然合同不能履行,也不能以此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相反,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口头上承诺履行,而实际上没有积极履行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这种情况,就应认定有诈骗的嫌疑。三要考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条件。行为人在合同履行条款中,要求对方先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而对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以后,行为人有条件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合同诈骗论处。如果行为人原来有履约条件,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失去了履约的条件和能力,并有正当理由证明失去履约的条件和能力的,说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对这种情况,应以合同纠纷处理;四要考查行为人获得款物后的款物去向,有无暗中转移处理所获财物。如果行为人暗中转移所获财物,则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对这种情况,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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