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6-12-10 16:42

大学生毕业论文是教学环节中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自考本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自考本科论文范文一:试论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现状及其完善

引言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目前已被世界上140多个国家所接受,并作为一项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载入了《世界人权公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进展顺利,从19xx年开始起步到20xx年短短6年时间里受援对象达40万人”。①20xx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当然光有《法律援助条例》是远远不够的,提供法律援助必须需要经济上的支持,法律援助经费应运而生。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受援人解决纠纷所花的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以及诉讼代理费等。法律援助经费为法律援助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没有法律援助经费的支持,法律援助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它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保障。在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也主要来自政府的拨款,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欠发达,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国家财政压力很大 ,所以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支出大量费用。其他的经费来源有限而且也不稳定,因此要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下去,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下①周迅<<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取得进展>>。光明日报20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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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现状及其完善

去,就要针对法律援助经费中现存的多种问题寻找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好有限的援助经费,发挥最大的作用。

一. 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现状和筹集方式

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现状是:投入总额少,人均更少,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xx年,全国经费为5541.23万元。20xx年全国经费为8444.33万元,。“20xx年,各地

①拨付法律援助经费达到26220万元,得到援助对象达到43万人。”根

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央政府还首次拨付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xx年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37029.78万元20xx年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为48318.6万元20xx年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68249.86万元,20xx年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75760.37万元,20xx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10.23亿元。②首次突破10亿元,但是这些数字仅能表明了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在逐年加大,但是再除以13亿,平均每人不到1元,依旧很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短期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是不现实的。

在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必须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自 1996①

②《20xx年43万人获法律援助》,《潇湘晨报》,20xx年1月11日 法律援助经费的数据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20xx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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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开始建立以来,法律援助经费严重匮乏,目前我国的状况连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都达不到,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已经影响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所以在我国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经费是势所必须。在我国现在是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其他经费来需要源渠道少而且不稳定。现有的其他经费来源渠道主要以社会捐款、行业奉献,和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主要是一些地方依据其地方性法规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向当事人收取的部分法律援助办案费用(分担费用)。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逐步规范以及国家对新增收费项目的严格控制,其他收入在法律援助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而且,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 》不主张实行分担费用制度,规定法律援助就是无偿法律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财物、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所以,今后比较现实的其他来源主要是社会捐款和行业奉献。《法律援助条例 》第 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①同时,在第 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这些规定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说明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有两种渠道:即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在实践中,还有律师业的行业奉献。

①法律援助经费的数据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20xx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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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供给也存在不足

(一)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总体上数量少,且分布不均衡。从下面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到答案。20xx年各地拨付法律拨付法律援助经费仅为26220万元,比法律援助制度发达的美国人均23美元相差甚远,就连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都赶不上。“20xx年全国法律援

①助经费总计为21712万元,仅占当年全国国内税收的0.0844‰”。我

国法律援助经费不但总量上少,而且分布不均衡,以20xx年为例来作比较,20xx年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75760.3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额为74875.03万元,占经费收入总额的98.8%,社会捐助收入为266.42万元,行业奉献收入为71.07万元,另有其他收入547.85万元。人均法律援助财政拨款0.56元,最高的省份为青海省,达到(1.72元),其次为上海市(1.55元)、重庆市(1.3元)和北京市(1.16元)。各地区省份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很不平衡,同级财政拨款最多的省份是广东省,拨款额达到7322.94万元,其次是山东省(4296.04万元)、江苏省(4084.94万元)、浙江省(3769.89万元)、河南省(3392.01万元)。同级财政拨款额超过2000万元的省份还有上海、四川、辽宁、重庆、湖南、湖北、福建等。以20xx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为例,20xx年全国法律援助8444.33万元,其中广东一个省就占经费1770.92万元,占21%,而其他的30个省(市、自治区)一①陈必清:《关于构建“应援尽援”法律援助体制的思考》,《中国司法》,20xx年第4期,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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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才有经费6673.41万元,其中许多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根本没有经费。①

(二)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形式有限,且有的经费来源渠道不

稳定,导致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缺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的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 (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 )。政府财政拨款一直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法律援助经费所占的比例相当小。在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下,法律援助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显然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需求 ,而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毕竟不可能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上占主导地位,况且这种来源数额非常小,来源也不畅通,如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方面,没有形成规范、系统的社会捐助机制,尽管有时能够从国外基金会获得一些资助,但是由于国外资金的不稳定性和不充足性,依靠国外的资金来源只是权宜之计。因此,有必要寻找新的经费来源渠道,以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金,来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

(三)现有的财政拨款渠道不畅通 ,拨款水平低下.虽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解决经费保障问题上做了很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了支持,但是相当一部分地方财政只解决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而没有解决法律援助的业①20xx年,中国法律援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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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费。而且有些法律援助机构所获得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只是机构建立时的启动性经费,没有后续性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另一方面,现有的财政拨款渠道体制不顺,也使得法院从财政拨款中所获得的刑事指定辩护经费(实质是法律援助经费)与法律援助机构获得的刑事指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费用不能很好地衔接。

(四)尚未通过专门立法规定建立起法律援助经费财政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只是一部行政法规,效力层次有限,而且它对法律援助经费的规定只限于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立法的滞后和不明确使各级政府对是否将法律援助经费列为财政预算持有不同态度,从根本上制约了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导致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不稳定的局面。

(五)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缺乏有效地制约国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做法也各不相同。缺乏必要的使用管理要求和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缺乏明确的规则且监督不力,首先从制度层面上导致了部分法律援助经费的流失,其次也使得原本没有保障的法律援助经费在使用环节上又增添了一道没有制约监督保障的新障碍。①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

监督,切实做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司法部05年10月14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中①王宏翼:《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理学院学报》,20xx年第二期,第15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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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好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地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等。

针对上述种种弊端,必须想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中存在

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

纪现象发生。

三.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要加大财政投入 ,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是法律援助作为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采取邀请人大督促,开展执法检查,请求列入民心工程或实施项目等方式,推动政府落实对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争取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暂时有困难的,要争取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并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办法和标准,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获得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第一,要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就是按一定标准(可按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及办案成本等标准进行测算)确定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最低经费数额,由同级财政按年度拨付,并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第二,要整合法律援助财政经费来源。为保证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的统一,争取财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对法律援助财政经费来源进行整合,将法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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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拨款中所获得的刑事指定辩护经费统一拨付给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支付刑事指定辩护费用,使以法律援助为目的拨出的财政款项都能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第三,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拨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央财政拨付专款扶持全国性贫困县(区)法律援助工作,各省级财政拨付专款扶持省级贫困县(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扶助,平衡各地区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方面的过大差异,逐步解决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

其次: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其他渠道①

针对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瓶颈”问题,我们在务实财政拨款渠道的同时,应积极拓展法律援助资金的其他渠道:

1.倡导法律协会或法律服务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捐助。法律协会的捐助在我国早就存在,尤其是在最初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许多省的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都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但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国外法律协会对法律援助经费支持是法律援助事业的 一个资金来源。这个方法相对来说比较可行,一个原因是不少地方已有了这样的做法,而且我们一直就倡导行业奉献,相关法律协会事实上已经对法律援助事业做了很多的支持,对这样的规定比较容易接受,另一个原因法律援助与相关法律协会同在司法系统,内部就可以进行协调,具有可操作性。 ①王宏翼:《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大理学院学报》,20xx年第二期,第15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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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捐助。这种形式主要包括: 1)以基金形式接受捐助。充分发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及有关省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筹资功能,增强筹资能力,以基金形式接受捐助,并通过合法运作是基金增殖,从而扩大法律援助可使用资金,使基金会这一民间组织募集的资金作为有效的、较为持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2)指定用途捐助。这种形式又包括两种方式:第一,国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法 有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也可在公益彩票中设法律律援助的资助,或指定用于某些社会团体的捐助。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在本行业发展基金中,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专项用于本行业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第二,国外有关组织指定的捐助,这主要是指国外有关组织指定用于某一特定社会群体或特殊类型案件或开展特定法律援助事项(如理论研究、培训等)的资金。

3. 由律师交纳法律援助金。在一些律师人数相对集中的地区,如果分配给律师法律援助事项,有些律师并不一定能够每年被指派办理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对一些专业分工较细的律师事务所,由专业分工较细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效果不一定回好,他们更愿意以资金的方式来履行其法律援助义务,这种方式符合一些地区的现实资源状况,既不会浪费律师资源,也可以扩充法律援助经费,不失为一条较好的筹集法律经费的渠道。

4. 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在国外的法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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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经费筹集中,可以看出各有关社会团体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支持。我们也应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争取他们能为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作出更大贡献。

5. 建立法律保险制度。法律保险是西欧一些国家使用较多的方式,它不失为一种保证实现诉讼权利的重要制度。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规范和健全,我们可借鉴西欧法律保险的做法,设立法律保险的相关险种,规范好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这也不失为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一种重要方式。

6. 其他资金来源途径。目前,已经有些学者提出可以争取在社会福利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或者在公益彩票中设法律援助彩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也曾同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在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这个想法目前因现有的所有彩票公益金(包括每年新增的部分)都已有规定用途没有实现。但这表明,争取彩票公益金支持的理由是充分的,我们还是可以继续努力,继续争取从彩票公益金分配一部分给法律援助的。另外,也可以考虑从有关税款、罚没收人方面抽取一定比例用做法律援助资金。或者是在国家对西部的转移支付中列入法律援助这一项目,为西部法律援助事业筹集资金。

除了国家的拨款国外一些国家推行要求法律援助受益人交费

和分担费用制度,交纳费用大多是交纳申请费。虽然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 》不主张实行分担费用制度,而且也有学者认为这样做在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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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不大可行,因为申请法律援助者是经济困难的人,如果申请人交纳不起申请费,就有可能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使本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得不到援助。而受援人的费用分担制度在我国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尝试推行使用。受援人的费用分担制度,是指受援当事人因胜诉而使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依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制度。在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受援人分担的份额,一般要视其从诉讼中获得的收益是多少而定,在多数国家中,这类费用通常不到法律援助总开支的1 %,因而,对于胜诉受援人来说,从胜诉所获中拿出很小的一部分来补偿法律援助的开支,对其来说,完全有能力承担,而且对其经济状况影响不大,另外从整体看对法律援助费用也是不小的支持,就是所谓的“积少成多”,因而是可行的。对于败诉的受援人则不予分担这部分费用。

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也至关重要。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总体上讲是有限的,有限的宝贵的援助经费应该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在制度层面上,要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率,必须完善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要尽快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与使用制度,颁布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原则、管理方式、监督形式、监督主体、管理监督责任等都作出明确规定,督促和规范各地合理有效地使用现有的法律援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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