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需要注意什么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就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等业务全过程实现数字化、网络化、高度集成化的系统,主要由网络安全系统与网上业务系统两部分组成。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相关法律知识。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注意事项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需要注意什么
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
(一)准确功能定位。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集成、实现资源共享
(一)落实责任主体。公共服务平台特指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信息集中共享平台。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制定出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动建立本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二)确保公益属性。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不符合《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改造。
(三)实现互联互通。国家、省和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其连接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要按照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作为检测认证的重要条件,以此打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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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适用范围
招标环节中,个人认为电子化招标只适用于服务类、标准设备采购类。对工程标、设计标(建筑设计、工艺流程设计、方案设计)、和非标设备采购标仅适用于半电子化运作。
在投标环节中,个人认为电子化投标只适用于工程类和货物类,而服务类则不适用。
在评标环节中个人认为,电子化评标只适用于工程施工标和标准设备采购标,而非标设备采购、服务类项目则不适用。
在监管环节中个人认为,电子化监督管理必须在有关电子化招标投标法规出台以后并强制推行才能实现,否则不适用。
综上所述,招投标工作是一项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想实现全过程招、投、评标的电子化、网络化,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技术标准和实施规范,严格规定并统一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为电子招标投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再就是要根据工程类型、结合项目特征、考虑专业适用,研制和开发适用不同项目类型的技术先进、操作性强的;各地各行业通用的电子标书传递系统、无缝连接的电子投标系统、便捷灵活的电子评标系统、技术匹配的专家库电子管理系统、稳妥可靠的安全保密系统以及准确无误的电子支付系统,并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规范、予以认可,只有这样,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才既有法律依据、又规范可行,才能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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