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续签误区

发布时间:2016-11-06 12:54

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续签误区,希望你喜欢。

关于劳动合同续签误区

岁尾年初,往往是续签劳动合同的高峰期,不过,在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上,很多人还存在着认识误区。

误区一:劳动关系自然延续就等于续签

王某在某化肥厂做操作手,年终合同到期,他与单位结算了工资就回农村老家过年。过完年后,他又回到了该化肥厂,岗位、工资照旧,一切都按原来的合同履行。最近,社会保险机构来厂里执法检查时,他才得知,他与厂方的劳动合同没有想当然地“自然延续”,厂方并没有给他续缴工伤、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

说法: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留用,劳动者继续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如果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虽然按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可因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状态。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书面保证。

误区二: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汽修学校毕业的吴某,在某汽车修理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厂方管理人员拿来了一份打印好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让他在上面签字。吴某发现合同约定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加大了,可工资没有提高。吴某对此表示异议,但管理人员态度强硬:“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变动不大,不签字就走人,走人无补偿。”

说法:《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使续签的合同条款沿用了原合同的条款,也有重新协商的必要。如果因为厂方的缘故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导致吴某离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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