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您一起去了解 房产赠与产权应该知道的事

发布时间:2017-05-04 17:16

关于房屋赠与产权一定是会有大大小小的程序等着我们去办理的,其过程总是繁琐,我们又要去细心了解的。那么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的是关于哪种情形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双方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带您一起去了解 房产赠与产权应该知道的事

其实早在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这样一则消息:依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况之下的房屋产权的无偿赠与,对俩方当事人不得去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一、对于以下情况下房屋产权的无偿赠与,不得去对当事人的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的产权人把房屋产权无偿去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的人把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的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人的去世,依法得到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赠与的双方办理手续时侯,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读完以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相信您对房产赠与产权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了相对应的了解了。更多关于房产赠与产权应该知道的事等着我们一起去了解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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