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历史文化论文范文
中国历史文化是中华文化五千年的历史沉淀,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智慧精华。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历史文化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中国历史文化论文范文篇1
浅谈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
摘要: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深厚历史文化积淀和重要历史地位的城市,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当前,必须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中寻求发展,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城市;城市建设
历史是一种动态的传承。文化,就其本质而言,即是历史在当代的折射、认同、重新解释和升华。这是一个民族抑或一个地域的根本凝聚力的所在。我国历史悠久,具有丰厚的传统文化。几千年来,人民在各个朝代中,用勤劳的双手创造了无数的珍贵财富。这些光辉的历史文化遗产遍布祖国大地,为锦绣中华景上添花,使不少城镇成为世人瞩目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随着岁月的流逝、战火的破坏、历史的变迁,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反映古代文明和时代特征的一些巍峨宫殿和古代建筑,有的已不复存在,有的已破损严重,有的已成为遗址,只能反映历史的足迹,很难反映历史的辉煌。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的新时期,城市正以空前规模在建设和发展,城市建设在争相现代化,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一片片古老的街巷被抹平,城市面临雷同化和通俗化的危机。同时,城市的特色在消失,城市的文化在消亡。中国,一个有着5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物众多,历史文化名城遍及全国,这些城镇拥有优美的自然环境、名胜古迹、乡土建筑,它们体现了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化和历史。城市是历史文化积淀最多的地方,是中国各地方悠久历史的例证,是人类文化的结晶。但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向大型化、现代化与经济化的发展,加剧了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工作之间的矛盾,一些文物建筑以及有宝贵价值的历史环境遭到破坏,城镇化建设正日益侵蚀着历史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传统文化名城的历史真实性正在消失。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概念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特色的产物。简单地讲,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街区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要求审定名城掌握的原则包括“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首先应该具有一定的历史地区,如具有完好风貌的历史街区、古建筑群;同时又有同类历史城市中文化景观的典型性;并且应具有历史城市在形态上的现存性,而不仅仅是历史地位的辉煌。
当前指导我国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法规是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和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 。前者基本上是就文物论文物,忽视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后者也只是要求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而对于如何保护历史文化环境却没有作出法律说明。尤其没有明确各种破坏名城行为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制滞后的状况使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尤其是历史街区保护处于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
然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与利用,远远比一片老林的保护来得复杂。在中国的2000余座城市中,只有62个城市荣膺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称号。这是光荣,也是责任。光荣赐于祖先,责任则出自未来的要求。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现状及意义
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现状是空前重视与空前破坏并存。空前重视表现在:领导越来越重视,舆论越来越重视,老百姓越来越重视,当然重视的着眼点各不相同;空前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处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同时城市建设的欠账太多,矛盾往往集中在历史文化名城旧城之中,给历史文化名城造成灭顶之灾。二是对文物概念和保护方法的认识问题。不同的保护对象只有采用不同的方法,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公认的保护宪章和理论,我国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也吸收、消化和运用了其中的一些原理,在实际应用中并有所创新。
在名城保护中要重视文脉的延续和发展,在世界史上有一个奇特的文化现象,那就是唯有中国没有出现过城市衰落。与之相比,古埃及的金字塔和神庙只留于旷野供人凭吊,巴比伦的奇迹“空中花园”已成为天方夜谭,中南美的印加文化只留下那些被认为是天外来客创作的永恒之谜。唯有中国的城市,每一座都有深扎沃土的历史根系,时间在空间中迭加,空间在时间中丰富着本已厚重的积淀。30年前,每个到过广西桂林旅游的游客都会被那里秀美多姿、如诗如画的景色所深深吸引。而如今,故地重游时,看到的却是高耸林立的豪华宾馆,游船满载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穿梭于漓江的峰峦之间。旅游业的蓬勃发展给城市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旅游对城市历史文化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桂林只是过度开发的中国旅游点中的一个缩影,福州著名的三坊七巷遭到严重玻坏,贵州遵义和浙江定海老街区被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市樊城千年古城墙一夜之间惨遭摧毁。
三、真实性和个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指的是保护名城的发展过程。所以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改善居民的工作生产环境。保护决不是守旧。城市规划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完成了许多富有成效的保护课题。但是,历史名城的保护仅仅有领导部门的重视是不够的,它必须成为全体市民的公众意识。历史往往在矫正中发展,也因此留下很多可以避免的遗憾,社会审美意识也常常在强烈而果断的“喜新厌旧”中否定之否定,正因为这样,历史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尤其呼吁着一批具有先见之明的明白人,呼吁具有宏观历史观的冷静思考。
大量的事实经验证明,真实性和个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实质是保护城市的历史信息,其内容是保证历史遗存、文化传统的真实性。可以这么说,从古建单体到历史街区乃至整个历史文化名城都存在着真实性的问题。不少城市在旅游开发的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断进行古建修复、遗址重建,使古代遗存充满现代材料与技法。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在恢复历史遗迹的大旗下大兴土木,制造假古董,同时对构成名城肌理的历史片段,大拆大建,割断文脉。国外的认识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国外同行认为残缺也是一种美,建筑遗址、遗迹一般保留原有状态,对重建较多地持否定态度,体现着对历史的尊重。 个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人文世界,虽由人造,但因人、因时、因地、因事各异。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最忌讳单调和千篇一律。中国传统建筑的富丽堂皇、雍容华贵是举世闻名的,但由于封建一统思想的禁锢,中国传统建筑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即过于追求方正规则,而缺乏变化,城市布局模式化严重。每个城市都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留下其特有的痕迹,而这正是城市的灵魂。“苏州宣言”就指出:“惟有各自的历史街区、传统文化,才能显示出该城市的身份和市民的文化归宿,如何把它保护好,使其继续长存下去,已经成为该城市整体发展中最根本的因素。”而一些城市总是抛弃自己的个性而热衷于模仿别处的名迹,如江南某一古城,在局部的古城墙修复中,仿照了北京长城的建筑型制,建筑了长城沿线特有的双层式敌台,并自誉为“江南八达岭”。这种脱离自身的发育基础、自作聪明的做法,在旅游开发上可能会红火一时,但对文脉延续、古城保护来说却是一大灾难,因为它掩盖了地方文化,丧失了历史可读性,实际上成为哪怕是最没有历史最没有文化的城市也可以拥有的大型仿制品。
四、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深厚历史文化积淀和重要历史地位的城市。作为城市,发展是必然;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必须保护和延续历史文脉,采用适当的发展方式,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可以使我们从它的存在亲眼感觉到城市清晰可读的历史,但我们还要立足现实,展望将来。
城市发展不仅要以经济为基础,还必须以文化为动力、为目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正经受着现代文明、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民族文化继承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唯有对民族自身文化的自尊与自信,对异域文化的兼容与吸纳,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也是既保护又不断更新我们的城市、我们的文化才能生生不息,源远流长。一位国际友人说得好:“我们现在有的现代化和高科技,你们将来肯定会有,你们拥有的珍贵历史遗产,我们永远也不可能有。”愿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列之中。
参考文献
[1]日本关于历史风土保存特别措施法(1966),《国外历史城镇与地段保护法规选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名城规划研究所,1993.
[2]赵中枢.从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概念的扩大与保护方法的多样化[J].城市规划,2001,(7).
[3]阮仪三.中国历史古城的特点、问题、保护和建设[A].南京市政协举办的“先进文化与城市现代化”论坛(论文选摘)[C].2001.
[4]郑孝燮.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传统、特点和风貌的保护[A].五十年回眸—新中国的城市规划[C].1999.
[5]王景慧.历史地段保护的概念和作法城市规划[J].城市规划,1998,(3).
关于中国历史文化论文范文篇2
浅析中国历史上的“和平外交”政策
摘 要:“和亲政策”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项”外交”政策,其主要是通过与别的政治体建立“血缘”和“准血缘”关系,从而达到国家自身的稳定以及与周边民族的和平相处。这种外交手段以历时长久以及与强烈的政治目的为主要特点,其在历史上所发挥的作用应该得到正视。
关键词:和亲政策;血缘关系;和平外交
“和亲政策”在中国历史上的突出作用,主要表现为与弥漫着硝烟的战争相比,“和亲政策”能够达到与周边地区的和平相处以及获得国家自身的整体稳定和安全的目的。本文中的“和平外交”是相对于战争状态来说的,这种政策是在特殊时期统治阶层为了稳定实行的一种暂时政策,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和平外交”在这里是从广义的民族之间的交往的角度来使用的。这和中国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宗法关系和血缘关系在政治统治中的重要作用的传统紧密相关。“和亲政策”是统治者把在国内进行统治的方式扩展至周边的地区,即通过和周边地区建立血缘关系或者准血缘关系(人为建立起来的血缘关系,笔者的观点),以达到稳定边陲以及国内安定的目的。这种“和平外交”政策,遂成为历朝历代奉行的对外政策之一。文中主要是就和亲政策的几个特点进行浅要的分析。
一、延续时间之长是“和亲政策”的突出特点
中国历史上的“和亲政策”作为历代王朝的“和平外交”政策,其突出的特点是延续时间之长,具有“中国特色”。从中国历史的记载中可以看出,该政策从先秦时候起历经西汉、东汉、魏晋、隋唐、两宋、元、明以及清等各个朝代。在《左传•襄公二十三年》的记载中已经出现了“和亲”一词,指的是晋国的中行氏与范氏两个贵族家庭联合对付栾氏所进行的修好活动,并没有姻亲关系。[1]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先秦时期的“和亲”并不等于历史上各个朝代所奉行的“和亲政策”,其侧重于贵族与贵族、诸侯与诸侯之间表示修好的一种方式,而“和亲政策”应该是以姻亲关系来确保政治主体之间的和平相处为目的。从这一判断标准出发,西汉时期与匈奴的和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说的“和平外交政策”。
西汉建立之初,与西汉建国时期国力衰微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匈奴在其首领冒顿单于的统治下处于上升阶段。匈奴的崛起给西汉王朝带来的是“祸”而不是“福”,这个刚刚建立起的王朝感到了来自匈奴的巨大威胁,在国力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下,“白登之围”使得一代枭雄——汉高祖刘邦受到了极大地侮辱,此时刘敬的献策便是历史上从此以后作为外交手段的“和亲政策”。《史记•刘敬列传》中生动地记叙了刘敬用“和亲政策”回答汉高祖对于如何对付匈奴的计策。“陛下诚能以嫡长公主妻之,厚奉遗之,彼知汉嫡女送厚,蛮夷必慕以为阏氏,生子必为太子,代单于。”“冒顿在,固为子婿;死,则外孙为单于。岂尝闻外孙敢与大父抗礼着哉?兵可无战以渐臣也。”[2]据统计,西汉时进行和亲的“公主”以及“准公主”总共有十多位,其中以王昭君的影响最大,至今内蒙遗存的“青冢”成为后世人们纪念王昭君的主要象征。这一政策在为汉朝积蓄实力以待日后东山再起提供了安全阀的作用,并且这一政策也为后世的帝王在外交方面做了示范。“和亲政策”绵延几千年,具有强盛的生命力,可以显示出其在外交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
自西汉之后,历史上出现的大一统时期主要包括隋唐、两宋、元、明以及清,虽然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在历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篇幅有限,这里主要介绍的是中国大一统时期的“和亲政策”。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魏晋南北朝等处于南北分裂时期,“和亲政策”在《三国志•鲜卑传》、《魏书》、《北史》、《晋书》、《资治通鉴》等文献中都有记载。隋唐的“和亲政策”主要体现在《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北史》的记载中。两宋时期,史学家甚至文学家都对历史上的和亲问题作过深刻的反思与评论,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和亲理念,丰富、发展和深化了中国传统的和亲思想。[3]虽然各个朝代所体现出来的和亲理念是不同的,但是史料中生动地记载了“和亲政策”的事实。《元史》、《明史》、《清史稿》等大量的史料都为我们展现了“和亲政策”具有的悠久历史。
二、“和亲政策”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性
强烈的“政治”目的性同样作为“和亲政策”的重要特点,在史料的记载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和亲政策”在历史上发挥着进行文化交流,促进民族同化和融合等方面的功能,但是其最为直接的目的是具有“政治”性的,这一点不容否认。这里的强烈“政治”目的主要指的是,“和亲政策”从其用词中就可以看出,政策属于国家政治层面上的用语,可见历朝历代统治者自己就把这一与外族之间进行交往的方式就直接定性为国家的政策,即从“政治”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规定和阐释。“和亲政策”表面上是一种以结成姻亲的形式与别的政治体形成血缘关系,实质上是为了达到羁縻别的政治主体,以求自己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虽然有很多王朝通过这一政策暂缓了它族的入侵,等自己实力强大之后重新组织进攻,但是这些王朝是通过不惜牺牲自己的亲人——公主或“准公主”来达到自己的最终“政治”目的。
“和亲政策”虽然为许多后人所诟病,但是其在维持国家安定,与异族或异国和平相处,互相进行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是功不可没的。任何一枚硬币都具有两面性,“和亲政策”也是如此,其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伴随着消极影响,从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来看,该政策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影响。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政治”一词的概念与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是很不相同的。“政”的含义主要包括:朝代的制度和秩序;一种统治手段和施政手段;朝廷中君主和大臣的政务活动。“治”主要指统治、治国等活动。因此,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很大程度上,是君主和大臣们维护统治、治理国家的活动。“和亲政策”作为外交手段在满足君主维持统治、治理国家的目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这一政策相对于战争而言,成本较低也成为大多数朝代的统治者所奉行的主要原因。
三、公主和“准公主”的身份表示了“和亲”双方的地位
在和亲的历史上,我们经常看到的记载是某个朝代的某个公主选去“和亲”。其实,“和亲政策”起初是通过让皇帝的女儿下嫁于别的国家的首领,已达到稳固本国的目的。但是,历史史料中下嫁的公主并不完全是皇帝的亲生女儿。这个标题之所以使用“准公主”一词,主要是由于除了真正的公主之外,皇帝有时候会选取宫女,与皇室有关的或者大臣的女儿“冒充”皇帝自己的女儿,这里其实想表达的是皇帝通过这种方式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公主”建立了“准血缘”关系。这种名义上的“父女”关系既满足了政治目的,又使与自己真有血缘关系的公主得以继续留在自己身边,不失为一举两得之举。
历代统治者选用自己的女儿去参与和亲事宜,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为了国家的利益愿意牺牲自己小家的利益,在这一点上对其还是要进行肯定的。虽然历史上的众多评价都是把“和亲政策”局限于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实行的外交政策,但是在维护国家的整体稳定方面,统治者做出的这一“牺牲”还是值得肯定的。公主和“准公主”,她们都是一个王朝的代表,与别的国家或称之为民族的政治主体的首领联姻,就表现出了交往的政治主体之间有可能是处于公平地位,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进行的交往。一方的付出必须换来对方对自己国家确保稳定的承诺,这一承诺又是以另一个国家的一定牺牲为前提的。历史上对“和亲政策”记述的史料中,也不乏一个政治体主动向另一个政治体示好而进行的联姻。从源头上来看,“和亲政策”的表现形式各异,有的是主动之举,有的是被动之举;有的是为了联盟对付第三方,有的是为了暂时确保国家的安全的不得以之举等状况。统治者利用公主和“准公主”的身份进行和亲,足见进行交往的双方对这种外交方式和得以建立的外交关系的重视。
四、“和亲政策”体现了血缘因素超过了地缘因素
在中国历史上,维持统治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中,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和亲政策”就是其最为生动的体现。血缘关系指的是人与人之间通过血缘这种自然联系相维持的关系,家庭是血缘关系的主要诞生和延续的方式。而这种天然的血缘关系是和人为建立的“准血缘”关系相对立的。历史的发展向中国历代的统治者证明了一个事实,血缘是割不断的,血缘是相对较为可靠的,要想维持王朝的长久统治,就必须照顾好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几乎每个人。把对自己家庭的维持扩展至国家的层面,即形成了外交政策中以血缘和“准血缘”为维系的“和亲政策”。
中国人历来重视“血缘”关系远远超过了地缘因素,“和亲政策”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和另一个政治体建立血缘关系,以这层关系为纽带使得对方在进行侵犯的时候还得掂量掂量,如果最终能达到双方和平相处是“和亲政策”达到了最为理想的结果。在上面我们所叙述的西汉时刘敬向汉高祖刘邦献策的时候,就曾说过“生子必为太子,代单于”,“冒顿在,固为子婿;死,则外孙为单于。岂尝闻外孙敢与大父抗礼着哉?”。这些话就表明了汉室和冒顿单于结成姻亲,两者之间就产生了血缘关系,这一关系在双方的对峙中就得为统治者好好权衡权衡。即使双方对阵,一方为“大父”,而另一方为“外孙”,“外孙”敢与“大父”抗礼不仅在情理上讲不通,而且血缘关系也不会允许其这么做。并且相对于战争的成本来说,这一政策的成本是非常低廉的;战争具有的潜在伤亡,在这儿也被大大降低;战争的残忍程度,在这儿并没有体现,而体现的是一种变相的以“礼”进行约束的血缘关系。
综上所述,“和亲政策”虽然是历代统治者在特殊时期使用的外交政策,但是其以历史延续悠久、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等特点为大多数朝代所奉行。该政策带来的积极回报包括:维持了国家政权的安定,促进了经济文化之间的交流,促进了民族之间同化和融合等。因此,对于“和亲政策”,我们要正视其在中国历史上的积极作用,而不能一味地贬低该政策在外交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崔明德.中国古代和亲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
[2]司马迁.史记﹒刘敬列传[M].长沙:岳麓书社,1988.
[3]崔明德.中国古代和亲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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