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形势论文,倡廉形势论文

发布时间:2017-02-24 14:11

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五大建设之一,也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反腐倡廉工作不仅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关乎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腐形势论文,供大家参考。

反腐形势论文范文一:浅谈反腐倡廉的形势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工作领域”。长期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反腐败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但是,由于市场?-济体制还不成熟,一些领域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够完善,客观上存在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和漏洞。加之一些党 组织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 教育、 管理、监督,腐败现象易发、高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一、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第一,反腐倡廉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我们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我们将长期面对并必须始终解决好的一个历史性课题”。 实践表明,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轻视不得,放松不得。

第二,反腐倡廉是加快改革开放, 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济的重要保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济的不断发展,?-济成份、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人与人的关系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消极影响,腐蚀了领导干部和党员队伍,使我们党不仅要?-受执政的考验,也面临着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济的考验。实践证明:越是改革开放和发展?-济,越要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反腐倡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 政治基础

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落到实处,就必须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坚定不移的反对腐败,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践证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腐败现象的存在及危害

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自从人类出现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以来,就一直存在。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私有制没有从人类社会中消灭,腐败这种社会痼疾就不可能自动消失。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非现在所有,也非中国所独有,古今中外莫能例外,是全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腐败的存在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路上的绊脚石,存在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腐败的存在导致社会不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腐败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严重侵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导致社会不和谐。

其次,腐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导致利益分配严重失衡。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 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腐败分子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个人谋利益,破坏利益分配的正常格局和合理秩序,必然造成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第三,腐败是对党风的严重损害,造成党群干群关系不和谐。党风问题事关党和人民事业的兴衰成败,而腐败的存在必定严重损害党风。腐败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以权谋私”。反映到思想作风上,就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反映到学风上,就是不思进取、专营私利;反映到工作作风上,就是搞形式主义、虚假政绩;反映到生活作风上,就是贪图享受、腐化堕落。这就必然严重损害党风,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和谐。

第四,腐败破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影响和谐文化建设。从文化意义上看,腐败是对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的否定,是对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否定,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背道而驰。腐败分子把以权谋私作为价值取向,完全颠倒了社会主义的价值标准,破坏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影响和谐文化建设。

三、腐败现象的成因分析及惩治预防腐败工作的现状

(一) 腐败现象出现的根源及成因分析

从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来看,腐败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也有其不同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建国之初,毛泽东主席就告诫全党要警惕“糖衣炮弹”的侵蚀,然而,腐败还是在刘青山、张子善的身上发生了,究其?-因固然有其放松思想道德、党性?-则修养的方面,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因还在于他们没有及时调整心态,没有适应 环境变化了的要求。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的力度和领域的不断深化和扩大,在与?-济利益为中心的?-济活动中,部分党员干部在物质与 心理需求上的失衡,滋生了发生腐败的可能。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产生大量腐败现象的最直接动因。腐败问题归根结底是?-济利益与政治权利之间的一种钱权交易,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少数人谋取物质利益,在此过程中,被腐蚀的是政府官员,受益的是少数人。发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这就会使中国共产党代表的人民利益发生一定程度的质变,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以权力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鼓励,从而不可避免地发生大面积的腐败。

(二) 惩治预防腐败工作的现状

胡锦涛同志指出,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近年来,每一届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 报告中,都会对以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一些建议,而建议的措施很多都已成为现实。如:2004年9月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5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3年12月中央同时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而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施行。可以说,制度反腐思想正在逐步深入人心。

近年来,我党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努力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制度反腐还缺少有效的途径和方法,监督缺位和不到位等。这些现象都严重制约着制度反腐工作的开展,如果不及时加强探索和研究,势必影响整个反腐倡廉的大局。

四、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基本构想

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迫切难题。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和举措。

(一) 理顺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教育

笔者认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教育,当前必须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即:

1、把握重点和覆盖社会的关系。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员干部中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验教育,使广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勤政为民,自觉拒腐防变。同时,要注重教育的广泛性。要广泛开展公民权利和义务观教育,使公民明确认识到自己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的各项义务,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2、教育与制度的关系。教育在反腐倡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不能把这种作用无限夸大。国内外的?-验表明:没有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监督作保障,教育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反腐倡廉中,要注意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手段,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长期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党风廉政教育是一项?-常性工作,也是一项常做常新的工作。要处理好长期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既立足于当前,更着眼于长远,切实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来实施,作为一项持久的工程来建设,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真正做到拒腐蚀、永不沾。

4、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风廉政教育,既要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验,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 总结新?-验,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载体,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

5、自身力量与整体合力的关系。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责无旁贷的任务,同时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取得最佳效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努力构建全党动手、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大格局,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 加强立法,健全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济相适应的法律保证体系

党风廉政教育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也不能从根源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据笔者了解:为了防止和惩治腐败,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廉政法规,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建议:设计立法体例时,内容应包括刑事实体法、反腐败行政法、预防职务犯罪法和程序法。实现反腐败刑事实体规定、行政规定、程序规定和预防犯罪规定“四元一体。” 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也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国民收入分配法、 财政预算法、惩处集体贪污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等五部新法反腐败。

(三) 深化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权力运行机制

1、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政府部门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包括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制度;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建立决策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 管理创新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关键。必须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 工作机制,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可喜的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 社会主义市场?-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3、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政府投资使用的是公共资金,事关公共利益,必须对人民负责。如:重大项目决策前要进行充分论证,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不论是全额投入的还是补助投入的,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4、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政务公开。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基本形式和?-常性工作。必须看到,许多腐败现象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就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推进政务公开,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四) 整合资源,始终保持对一切腐败分子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势

一是建立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2007年9月13日,国家反腐败局成立,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从级别到领导配置,从确定职能到规划下一步工作,它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值得期待!西安交通大学人 文学院教授、西安交大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在加强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重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从而形成预防与惩治并进的反腐败新格局。”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的控制作用。必须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真正实现“凡腐必惩”;必须突出反腐败的重点,加大惩治领导干部腐败的力度,要使他们“ 政治上身败名裂,?-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痛不欲生”,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必须充分发挥刑罚的制裁功能,增加腐败犯罪的成本。

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纸、 网络等新闻媒介作为党的喉舌和纽带,是党宣传贯彻方针政策, 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途径。在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现、处理上要进行跟踪报道,揭露和暴光腐败分子的犯罪事实,一方面对其他党员干部起到警示作用,一方面可以扩大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的关注程度,表明党和政府的反腐决心。

四是开辟人民群众实现举报权利的“绿色通道”。人民群众信访举报是对反腐倡廉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是反腐倡廉的“第一道工序”应当依法采取得力措施创建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纪的“绿色通道”,尤其是要创造现代化的快捷、便利、保密的有效举报形式,更好地方便老百姓举报,切实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

反腐形势论文范文二:浅析新形势下反腐斗争的举措

一、财产公示制度

众所周知,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行受到很大的阻力,至今仍没有成功推行的地方案例。

财产公示制度的目的是对公职人员在心理上进行有效地阻吓,使其在积累个人及家庭财富的过程中,注意不要利用个人的公权力来谋取私利。首先,该制度并不反对公职人员拥有巨额的财产,而是反对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如果公职人员能够对其及其家庭拥有的财产来源予以合法、可追溯的解释,该制度对上述财产将予以保护。例如,公职人员通过下列手段增殖财产将受到保护:1.利用现有的合法财产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包括投资股市等金融市场、投资房地产市场等等;2.合法地继承或受遗赠;3.偶然的合法收入如彩票中奖等等。第二,该制度要求对被公示对象及其近亲属财产的公示必须是全方位的,包括可以设想到的各种财产和利益而不能有所遗漏,否则,制度的推行会导致财产置换到不被公示的领域而导致制度流产。例如,对违建而无证的房产这种不合法但能不断带来孳息的财产,就不能遗漏。第三,该制度要求公示必须是全社会的,不能只对部分人员公开而对另一部分人员不公开;必须给予全社会成员对公示内容进行验证的权利,例如对官员房产的公示,必须给予任何人到房管部门对被公示对象拥有房产情况进行查询并获得真实结果的权利,否则,不能验证的说法与谎言无异。第四,该制度要设置社会舆论管道,让被验证为伪的公示结果通过社会新闻舆论进行“第二次”的公示。第五,对被验证为伪的公示结果,要对被公示人进行惩罚,以阻吓造假的心理冲动。

财产公示与保护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隐私的矛盾如何调和?有一种观点认为,一定层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掌握相当的公共权力,其个人权利必然要受到“合法地”侵害,目的是保护公职的廉洁性。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财产公示对象的范围如何设定?笔者认为,不能一股脑地将现有的庞大的公务员体系全部纳入公示对象的范围,因为工程浩大且没有必要。可以从国家级领导人,到省级,再到地市级,自上而下逐步进行公开,最终目的是达成乡镇级地方首长纳入到公示范围内。

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何财产公示制度受到很大的阻力而无法推行?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相互关联的几点:

1.当前部分官员及其近亲属的财产,确实大大超过合法收入及合法合理积累所得的财富程度。

2.超出的原因是:

(1)以权谋私得来的;

(2)利用公权力带来的信息资源谋取的;

(3)其他原因。

3.上述官员害怕因公示导致的社会质疑以及接踵而来的惩罚而对公示制度的推行进行阻挠。

4.这样的人不在少数,而且权力足够大。

针对上述原因,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设定时间节点,对节点以前的“超出部分”进行“特赦”,既往不咎,也就是所谓的“一刀切”、“一切向前看”,并举出香港廉署治贪的成功案例。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有可采之处,也不失为顺利推行财产公示制度的有效路径。但也存在相当的问题:(1)“一刀切”意味着只能“切一刀”,不能现在“切一刀”,过几年又“切一刀”,否则会引发政府信用破产。(2)“如何切”的问题。是对时间节点以前的贪腐行为予以合法化?还是对时间节点以前的财产状况予以合法化?合法化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是宪法的特赦制度?还是通过特别立法解决?毕竟这样的做法与刑法的追溯时效制度有冲突的可能,只能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才能解决与刑法冲突的问题。另外,对“超出部分”的合法化,是否意味着对该部分在时间节点以后的各种“孳息”亦合法化?对“超出部分”进行“时间特赦”,是否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稳或对政府的不信任?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提前退休制度或者辞职制度,结合财产公示制度,对“超出部分”进行“一刀切”。如果被公示对象不愿其财产被公示,那么请他主动辞职或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政府亦通过立法承诺对以往可能的贪腐犯罪不予追究;如果被公示对象不愿辞职,那么请他接受财产公示制度,将相关财产进行公示,凡属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财产,一律没收国有,并予以处罚。

即使上述“时间特赦”得以推行,财产公示全面展开,如何保障全社会对公示结果的有效监督?是否需要开放所有各类新闻媒体对公示结果的毫无顾忌的质疑?哪一个部门有权对相关质疑进行验证并给予权威答复?是地方党委、政府、纪委还是检察院?哪一个部门有权对验证为伪的公示结果进行惩处?如何惩处?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予以解决。

二、贪腐零容忍制度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对于腐败行为如何界定,哪些是礼仪馈赠,哪些属权钱交易,哪些是利用公权力带来的信息资源谋利,这种谋利是否可允许,立法并没有细致的界定,党纪亦只是粗略地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公职人员甚至是司法人员,亦没有明确清晰的认知。

1.利用公权力带来的信息资源进行获利是否需要规范或限制?例如,某地方首长因其公权,提前得知其管辖区域内某地块将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该地块的房

产在可预见的将来会大幅升值,因此该首长利用其合法财产投资该地块的房产,并获得了大额的收益。这样的行为是否需要

规范或限制?笔者认为,应以该公职人员对可能带来利益的信息是否参与制定作为标准。仍举上面的例子,如果某地方首长本人就是“开展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政府方案的制定者或参与制定者或提供意见者,那么基于“裁判员不能同时是运动员”的理念,该首长不能利用该信息谋取私利。另外,即使公职人员并非上述人员之一,但如果其利用信息谋取私利会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行业诚信,亦应当予以限制。例如某地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因工作职责获知上级政府将对某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谋取私利,通过大量借贷筹措资金租用上述土地,并种植名贵植株替代以前的普通作物,后获得巨额补偿。由于该行为已造成公共利益本不应有的重大损失,亦应禁止。

对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余情况则不予限制,但仍应纳入财产公示的范围。

2.与公权力没有关联的礼仪馈赠是否需要规范或限制?笔者认为:第一,在此对“没有关联”必须做扩大解释,必须是没有任何关联,没有过去或将来关联,没有可能关联。例如,某外地商人在本地没有任何投资,礼节性拜会地方首长时馈赠礼品,就不属于“没有关联”的范畴,因为该商人在将来有可能因投资本地而得到该首长的权力回馈。第二,必须明确规定馈赠的价值界限,例如礼品市值不得超过多少,超出部分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等等。第三,该价值界限定得必须适中,不能过低而导致无法执行,不能过高而导致形同虚设。第四,对于礼仪馈赠,必须纳入财产公示范围,否则将无法监督。也就是说,即使是接受本属合法的礼仪馈赠,如进行隐瞒,亦属违法。

3.与公权力有间接联系的利益输送,如何限制?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大量存在着这样的例子,如没有直接权钱交易目的的“过节礼金”、烟酒、高档礼品等等,这些利益输送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谋取将来可能发生的权力回馈,但事实上还没有发生。目前的立法对此行为的规制并不十分明确而细致。笔者认为,对此行为应严密法网,予以明确而细致的立法惩处。

三、网络反腐的问题

近段时间,“网络反腐”成为民间参与反腐行动的有效途径,“表哥”、“房叔”等一批腐败分子被暴露在公众注视中而受到应有的惩处。但另一方面,网络反腐的负面效应也逐渐突显,例如不符合事实的造谣诬陷也会得到迅速而无意识地传播,给本来清白的公职人员带来更大的中伤。但我们必须承认,互联网络本身并没有对与错,它只是人们进行信息传播的一种手段,是人类进步史的又一个例证。对或者错的,是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的行为。而对与错的标准,笔者认为,只能以“是否符合事实”为依据。对于当前的网络反腐,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对于所谓的“网络反腐”行为,其本身到底是在揭露腐败,还是在进行造谣诬陷,还是所谓的“错告”,必须也只能以“是否符合事实”作为判断的第一标准。如果信息发布者怀着一颗诬陷的心,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某官员包养二奶的信息,但后经查证,该官员恰恰又包养了“二奶”而被发现、惩处,那么对于该信息发布者,由于其发布的信息“符合事实”,就不能对其进行惩处。这样的认定标准可有效地管控、合理地引导“网络反腐”,使其成为民间参与反腐的有效手段而又不被过分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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