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纳税服务论文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衡量—国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税收成本意义重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纳税服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纳税服务论文范文一:税法遵从的纳税服务机制构建
摘要:从税法遵从成本角度分析了税法不遵从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税法遵从为目标导向的现代纳税服务机制构建的相关建议。由税法不遵从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话题,税法遵从与纳税服务密切相关,税法遵从带来的成本则是二者之间的连接点;如何提供高效率的纳税服务,减少税法遵从成本以提高税法遵从度,这是研究的立足点及归结点。
关键词:税法遵从;税法遵从成本;纳税服务;机制构建
纳税服务是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途径,而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影响着税收征管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机制,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税法不遵从行为,进而保障税收征管活动的进行,促进目标的实现。十二五纳税服务工作规划提出了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的现代纳税服务蓝图,而当前的纳税服务现状与此蓝图是不相适应的。笔者认为现代纳税服务应以纳税人为本,保护和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以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为纳税人营造积极主动的税法遵从氛围,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最终实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化。基于此,本研究以税法遵从为目标导向探讨现代纳税服务机制的构建。
1税法遵从与纳税服务
税法遵从(taxcompliance),是纳税人对于各类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类行为义务的履行情况;纳税人不能依法及时并准确地缴纳税款即为税法不遵从。从内容上看,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整个过程,包括日常的税务服务管理、税款的征收管理、税务检查以及税收法律救济等[1-4]。税法遵从和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服从并服务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但税收以国家行政力保障实施,这种不以公平自愿为基础的强制活动带来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不断博弈,使得税法遵从和纳税服务成为一对矛盾统一体[5-6]。结合现状及已有研究,我国税法遵从情况并不乐观,税法不遵从主要表现为:无知性不遵从,即因认知水平的限制不能全面、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自私性不遵从,即不顾及公众利益,为谋求个人利益逃避税务;情感性不遵从,即因不满于某些税务事项而拒绝纳税;侥幸性不遵从,源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及时、不彻底所形成的反激励机制。造成税法不遵从的因素是错综复杂的,而税法遵从成本是影响税法遵从程度的最根本因素,其他因素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而造成税法不遵从现象的普遍存在[7]。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能够从根本上应对税法不遵从的影响,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2从税法遵从成本剖析税法不遵从的原因
税法遵从成本是纳税人为了遵从税法,在处理涉税事务中发生的扣除税款以外的支出,具体包括:(1)进行税务咨询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等所支付的货币性成本;(2)收集、整理、填写税务资料等耗费的时间成本;(3)因纳税活动而导致的通信费用、办公及交通费用等非劳务成本;(4)因纳税活动出现不满、焦虑等情绪而导致的心理成本。税法遵从成本导致纳税人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造成的偷税漏税等税法不遵从现象普遍存在。如何降低税法遵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须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2.1不完善的税制与税法遵从成本
我国税制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税制的复杂性及其公平性。现行税种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其复杂的税务计算对纳税申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纳税人的认知水平是有限的,即纳税人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了解相关税种,或者需要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进行税务计算,这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及货币性成本;从行为科学的角度来看,复杂的税制增加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内外障碍,违背了其行为的客观本性,加重了纳税人的心理成本。纳税程序繁复、手续过于繁琐是现行税制复杂的另一方面,比如增值税的发票认证、申报和比对会耗用大量的时间,增加纳税人的时间成本、非劳务成本等,纳税人往往不愿意过问和办理纳税事项[6-8]。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增加了纳税人额外的税法遵从成本,如贿赂成本等。
2.2纳税服务与税法遵从成本
纳税服务的完善与税法遵从成本的降低密切相关。纳税服务质量是税务机关行政效能高低的体现,影响着纳税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决定着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愿程度。完善的纳税服务意味着信息透明化、服务技能现代化、服务环境优质化、税收救济全面化等。信息服务能为纳税人减少搜集税务信息的时间成本、非劳务成本;熟练的服务技能提高了税收征收的效率,增加了纳税人的满足感,降低了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心理成本;服务环境的现代化,特别是税务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能大大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开与透明性,有效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和服务成本;而纳税救济系统的完善对降低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有很大帮助。
2.3税收环境与税法遵从成本
税收环境是纳税人纳税所处的外部环境,如税收腐败、税务代理的完善程度等。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的税务腐败问题普遍存在,映射出税法体系及其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增加了税法遵从成本。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税务代理如果不健全,则意味着较低的服务质量和较高的代理费用,这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货币成本。
2.4税务人员的素质与税法遵从成本
税务人员素质,如税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认知程度、对现代化征税方式的熟悉程度等,它是影响税法遵从成本的直接因素。税收政策、会计准则一直在变动,二者之间的差异增加了将会计数据转为税务资料的纳税调整工作,而这要求税务人员花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动并作出调整。因而,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对降低税法遵从成本极为重要。上述影响税法遵从成本的因素中,纳税服务是影响税法遵从成本的最根本因素。税制的不完善、税收环境、纳税人的素质等因素皆可以通过完善的纳税服务来减少由此带来的税法遵从成本问题。
3我国纳税服务现状
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逐渐趋于成熟,在简化办税流程、建立税务咨询平台、服务信息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业绩。但当前纳税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纳税服务意识淡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决定了二者的法律地位的不对等。一些税务人员居于执法者的身份,片面地认为对纳税人具有统治权力,把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对立起来,造成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不高的局面。重表面轻质量。税务机关都设有宽敞的税务大厅、专业化的税务服务窗口,但是优越的环境却看不到“便利”二字。纳税人办税需要排队等待,可能还存在因为对办税流程不熟悉、办税材料不齐全而频繁往返于单位和税务部门的现象。一些税务机关设有咨询台,但是税务人员缺少热情的态度和应有的耐心,脱岗现象普遍存在。缺乏纳税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当前的税务考评机制主要考核税收计划完成的情况,对纳税服务质量的考核依然停留在主观评价阶段。考核机制不健全,意味着纳税服务成效不能得到检验和科学的保障,影响了税务人员纳税服务的积极性。税务稽查需要加强。一些税务人员利用手中职权与纳税人相互勾结,私吞国家财产。加强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必要补充,对于维护税法尊严,促进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公平和公正是不可或缺的。综上所述,纳税服务的现状不利于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时间成本、货币性成本、非劳务成本及心理成本的降低,导致纳税人的税法不遵从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是提高税法遵从的根本途径,本文接下来即从现状出发,以税法遵从为导向去探索相关构建纳税服务机制。
4基于税法遵从的纳税服务机制构建
基于税法遵从的纳税服务体系是以纳税人为本,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不断降低税法遵从成本,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税法遵从这一根本目标的系统。
4.1完善纳税服务制度
纳税服务制度是纳税服务有效执行的有力保障。完善纳税服务制度,一方面要完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在税收基本法中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定地位、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等;另一方面要出台综合性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重在建立内在约束的勤廉制度、内部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等。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即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服务观。税务机关领导层应在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上起到表率作用,改变“税收征管者”这一根深蒂固的工作角色,积极向“纳税服务者”转变,并成立相关的培训机构,定期对税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以此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精心指导做好铺垫。只有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对税务人员进行规范,才能保证“以纳税人为本”的纳税服务工作理念的形成。
4.2政策法规的透明化
税收法律法规不能仅面向执法部门,纳税人也有权利了解各项政策法规,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自身权利的前提条件。基于此,税务人员应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的同时,向广大的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他们理解和掌握各项税法条款,使得纳税人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做到守法,如此才能达到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共同降低的双赢局面。
4.3加强税务人员队伍建设
税务人员是纳税服务的供给者,纳税服务体系的顺利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政能力。因此,在税务人员的选拔机制上,要严格执行专业成绩和专业能力相结合的制度。此外,纳税服务的基本要义始于纳税人的需求,这就要求税务人员需要拓宽渠道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并合理确定服务类型,组织开展个性化、专业化的纳税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因此,税务人员队伍建设不仅要注重专业能力,还要注重整体的综合素养;不仅要注重一般专业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还要注重纳税服务特殊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只有通过不断地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才能为纳税服务提供充足、高质量的人才。
4.4拓宽并整合纳税服务渠道
纳税服务渠道是维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最优的纳税服务渠道组合是征税成本与纳税遵从成本最低、税收征管效率最高、实现和谐税收蓝图的有利保证。纳税服务渠道建设应覆盖纳税人所涉及业务的全部范围,并保证各服务平台的协同、高效,具体要做到:(1)基于纳税人的需求去构建和完善纳税服务平台,税务服务大厅建设、税务网站及纳税服务热线建设要规范、便捷,业务流程模式应该效率化;拓宽纳税服务渠道还可以与社会资源相结合,如税务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志愿者等,有利于税收知识的传播及其有效应用;(2)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分析,针对不同群体实施不同的纳税服务渠道组合策略;(3)纳税服务渠道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断改进,实现最优。
4.5建立和完善税法遵从评价机制和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建立纳税人税法遵从评价机制。对纳税人的税法遵从程度进行评价,确定出税法遵从程度高低不同的纳税人群体,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对于整体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表现为:对税法遵从评价结果为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提供纳税服务为主;对评价结果为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执行现有常规征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实施集中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从而提高税法遵从度;对评价结果为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重在加强审核和检查力度,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应贯穿纳税服务的全过程,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同时,纳税服务监督既要注重内部监督,又要加强外部(社会公众)监督。纳税服务评价要综合各方意见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规范与公平。现有的纳税服务评价指标大多是定性指标,不利于比较和区分服务质量,量化考核指标是纳税服务评价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立科学、完整的指标体系并据此对税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打分,以示惩戒和奖励,才能让税务人员树立积极的服务态度,实实在在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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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服务论文范文二:社会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一、转换政府职能推动社会化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受传统税收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当前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总体来说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规模小,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主要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咨询公司,主要提供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有偿服务;非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主要为税务学会、纳税人协会、纳税服务志愿者等机构,主要提供税收研究、税收咨询、税法培训和纳税人权益维护等服务,一般来说只收取少量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会员费或者不收费。从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看,90%的纳税事宜都是在政府的监管下,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美国税务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税务服务人员的比例达到了1∶7。而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整体占比水平较低,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相关法规体系、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在立法上,目前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普遍面临注册难、定位难、信任难、参与难、监管难、吸引人才资金难等难题。在管理上,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这种设计造成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地域性、行业性自律组织难以取得合法身份。在监管方面,各级税务部门存在监督经验缺乏、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就营利性涉税服务组织来说,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代理人员的主体法律义务不健全、惩戒机制也不完善,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与当地税务机关未彻底脱钩,加上执法中税务机关自由量裁权过大,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对纳税人协会等自发性非盈利组织来说,在以上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多。
(三)税务部门职能转换的意识不强,对其缺少必要的引导与培育。
一方面,部分税务机关还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对一些该放的权力如纳税辅导、涉税鉴证等没有完全放到位,一些该管的事物如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管没有完全管到位。同时,很多税务机关对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的作用认识不够,对新形势下发展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的规律认识不足,没有把培育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或者对其发展设置障碍,以至于很多组织尚未踏入正常运转轨道就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多数纳税人自身也缺乏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公平的认识,参与行业管理和自律的意识淡薄,也导致了在国外普遍存在的纳税人协会组织在国内开展并不广泛。
(四)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自身服务质量和水平距离纳税人需求还有差距。
从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看,注税行业整体服务的层次和质量不高,一些代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还有待提高。而纳税人协会的地域覆盖面较窄,专业化水平不高。税务志愿者组织的普及程度更低,多为临时性组织,长期坚持下来有影响力的更是寥寥无几。
二、转换政府职能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对策
(一)加快职能转化步伐,提高对发展社会化涉税服务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摒弃特权思想简政放权,将工作重点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税收公平正义上来。把推动社会化涉税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动自身建设的重要渠道,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培育和扶植其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完善政策,解决制约涉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突出问题。
目前推进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建设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无章可循。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取消涉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行业自律的不合理限制,积极探索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承担纳税服务职能转移和参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方式,使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成为税务部门转移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承担者和提高税收遵从度的有力助手。
(三)加强引导,扶持发展,构建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放下“特权”思想,与纳税人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起平等的合作互补关系和对话的机制,大力引导它们发展,将纳税人培训、咨询、宣传等社会化服务职能逐步交由纳税人组织自行掌握;要建立完善与纳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沟通联系,主动倾听纳税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大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重视纳税人组织的监督职能,主动接受监督,及时予以反馈。国务院出台政策,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为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指明了新路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在税务部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尝试在稽查评估或纳税辅导中向涉税服务专业机构购买专业的服务,实现“合作互惠”,培育这些组织加快发展。
(四)指导涉税服务专业机构加强内部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实行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政策,引导涉税服务专业机构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为纳税人服务,解决涉税疑难问题,反映合理诉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社会公信力。切实解决涉税服务专业机构的行政化倾向,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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