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住房政策的论文

发布时间:2017-03-01 10:45

住房市场的发展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而住房政策的科学制定与实施对于稳定住房市场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住房政策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住房政策的论文范文一: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探讨

[摘要]本文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入点,浅谈“收租”这一新型保障政策的合理性。经初步研究,表明深化推进“收租”制度对推动保障房政策的实施很有必要,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运行对于我国住房体系配置、城乡二元结构破解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收租;政策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1-0001-01

1.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运行的实践

1.1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主要运行体系

目前,按照土地分类标准来看,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限价商品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是一种严格限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房屋出让价格低于市区平均价格的商品房。

1.2我国主要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演变

我国主要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演变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福利分房制度阶段、住宅私有化与福利分房制度并存阶段、取消福利分房与住房保障收缩阶段、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阶段。

福利分房制度阶段(1949-1978年),主要采用福利分房制度,即城镇居民职工从单位获得的分房;住宅私有化与福利分房制度并存阶段(1978-1998年),主要模式为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两种方式,同时实物分房还没有完全取消;取消福利分房与住房保障收缩阶段(1998-2007年),主要包含三个层次:一是面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二是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房,三是面向中高收入阶层的商品房,该阶段将之前为大部分人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政策逐步废弃,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阶段(2007年至今),2007-2010年,调控房地产市场,重新重视住房保障问题,住房保障政策调整,在已有的普通商品住房模式逐步完美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0年至今,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加快住房保障步伐,此阶段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两限房、公共租赁房。不仅首次纳入“公共租赁房”,而且公共租赁房即将成为未来住房保障的主体。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现阶段也纳入到了各地保障性住房考核体系。

2.“收租”制度运行实践的分析

2.1“收租”制度背景

“收租”指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动用国家优先购买和租赁权力,对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房地产使用权进行购买或租赁,通过市场化运营后作为储备用房的过程。

“收租”是地方政府和房产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房产,保障居住,保障发展”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通过实施“收租”,在缩减地方财政支出,发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提高房地产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以来,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处于调整和铺开阶段,房价不断上涨和城市建成房屋空置率居高不下成为制约社会公平的一大顽疾。国家在2010年适时提出了配建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是政府的行政干预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对薄利或无利可图局面,开发商对保障性住房热情不高,政府只能以其他优惠政策扶持,这就更增加了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

“收租”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实行市场化运作,“收租”制度的实施主体是专门的收储中心,其具有独立的法人,并有独立的财务系统,并可承担政策实施的金融贷款资格;以非盈利为目的,受托于政府对市场上空置的、即将出租或出售的房屋进行收租,并以无偿、收取收租价格或低于收租价格(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和投入租售房屋装修)提供给保障房申请者;采取政府补贴运行,政府将投入保障性住房资金补贴“收租”,满足保障房需求;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收租”制度实施每个环节都收房产和土地等部门的多向监管,防止腐败滋生;“收租”房屋定价进行严格评估,对于“收租”的每一套住房,收储中心将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租金或售价进行评估,减少浪费性支出;租期稳定、租金有保障,人民群众降幅与房源租给政府的接受度高。

2.2“收租”制度实践

江苏省常州市在保障性住房政策中践行了“收租”这一保障方式,通过实际运行,证明是一条可以深入发展的道路。而且运用此方案有以下优点:

第一,提高了保障供给效率。“收租”制度的实施运行机制为深化保障性住房政策提供了全新、高效的方式和平台,政府与申请保障人成本均大幅下降。成本下降为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供给效率提供了有效支撑。如2012年5月至9月,常州市有6000多名群众将房屋租给政府,登记符合保障房“收租”条件的房源2000多套,已落实房源1500多套。同年,该市已有三批、共700多户家庭入住了政府提供的保障房。

第二,加快了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工作中,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运行通过政府担保、市场运营等创新方式,推动政府管理结构向社会化转变,改变了保障性住房供给结构,全面提升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初步形成了多主体建设运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多渠道、多主体、多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保障性住房。“收租”制度成为现阶段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全面完成的有效手段之一,得到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认可和大力推广。

另外,“收租”制度也有一些缺点。首先是主体不明,房屋收租最终应该由市场来做,应该是企业行为,但目前仍以政府为主题,成立的收储中心和城市开发公司却是企业性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体不明,管理容易造成混乱;其次是金融风险提升,在“收租”融资过程中,政府充当担保人,一旦收储中心和城市开发公司出现财务危机,势必为银行带来成倍投资风险,甚至于产生呆账、坏账;第三是法规建设滞后,现行“收租”制度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3.展望

本文研究的“收租”制度,是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具体衍生,是对保证性住房政策的有益探索。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才刚刚起步,在政策执行中避免不了的会出现一些漏洞,产生与初衷不一致的结果。但保障性住房政策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是不可忽略的正确举措,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正确的解决方案,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康、高效、快速向前发展,最终实现居者有其房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魏国平.关于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反思[J].特区经济,2008,(2)

[2]李灿,谭学良.解决保障性住房资金问题取向下的政府行为举措探讨[J].2009. (4)

[3]马建平.中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研究[D] .吉林大学,2011年

有关住房政策的论文范文二:关于农民工住房政策的研究

摘要: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而现行廉租房政策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重困难家庭,但是排斥了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等住房弱势群体,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亟需解决。近几年来,住房政策的制定也开始越来越关注这类群体。然而,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解决依然任重而道远。本文主要分析了农民工在廉租房政策中被忽视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廉租房政策;住房问题

引言: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要力量,然而他们的住房问题却难以解决。住宅权是公民维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本文写作的目的是为了从更多的角度来分析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在住房政策中被排斥的原因,从而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提出不仅可以通过完善廉租房政策来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还能够通过加强这类弱势群体的自身建设和整个社会经济建设来解决。而大多数学者只提出了通过完善住房政策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却忽视了经济因素和农民工的主观能动性。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激发这个群体投身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城市化进程;也将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住房弱势群体的定义及特点:

“住房弱势群体是指其个人及家庭住房达不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的、有困难的群体”(邱冬阳、王牧,2003:125)。住房弱势群体的特点主要有:(1)他们的收入很低,且收入稳定性很差,他们依靠自己的力量难以改变住房弱势地位。(2)他们的住房条件在最低住房标准以下,很多人无房,或者居住在危旧房、甚至是工棚里。(3)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无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需要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捐助来解决。

其中,农民工是住房弱势群体中一个很特殊的群体,在住房弱势群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没有城市户口,工作不稳定,流动于城市和农村之间,还面临着被拖欠工资、被歧视和排斥等困境。因此,为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需要政府、社会和农民工三者的共同努力。

二、农民工在住房问题上被边缘化的原因:

1)政府的政策排斥:

史媛提出,现有住房政策中,廉租房政策是解决城市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的现实选择(史媛,2008:4)。为了解决城市中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国家建设了一批保障性住房,其中包括针对低保用户的廉租房,低于市场价格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等。有人认为部分城市农民工廉租房政策的实施陷入困境,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经济适用房而非廉租房。陈思颐系统地分析了为什么廉租房政策相比经济适用房更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廉租房由于不出售产权,有钱人不会因投资性需求而挤进购房队伍,因此不会出现最应得到保障的人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很强,没有在城市购房的意愿(陈思颐,2008:261)。此外,笔者认为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缺乏现实性。农民工作为低收入群体,大多数还是没有什么积蓄,每月的工资只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他们基本上不考虑购买住房。

农民工仍然是农村户口,他们认为农村才是自己的家,在城市中没有归属感,所以也不愿意购买住房。而且农民工也并不了解经济适用房,甚至不知道存在这样的保障性住房,他们只知道城市中的住房都是“千金难买”。况且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标准很高,农民工难以迈过这个高门槛。相对而言,租房是大多数农民工的选择,租房的灵活性较强,并且每月的房租还可以接受。因此,廉租房政策是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有效政策。

尽管如此,廉租房只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它的适用对象必须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而农民工的户口在农村,也就不被包含在内。所以,住房政策的排斥和户籍制度的限制造成了农民工无法租住廉租房。

2)社会排斥:

从社会学角度来讲,农民工在住房问题上被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排斥。城市中的人总是给农民工贴上一种“标签”,认为他们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很低,是城市中问题的制造者。城市中的环境差、治安差多数是由他们造成的。这是一种对农民工的刻板印象,也正是由这种刻板印象导致了城市中不同群体对他们的排斥。

政府制定的政策排斥他们,房地产市场也排斥他们,城市中的公共场所和服务排斥他们,市民更是排斥他们,农民工就这样被边缘化了。城市群体的排斥让农民工在城市中没有归属感,“流动人口对城市身份的不认可使他们成为辗转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两栖人’,他们与乡村联系更密切,不能完全融人城市社会。

这种心理使得流动人口不愿在城市购置以住房为代表的不动产”(王瑞,2007:55)。相比农民工,房地产开发商即使建造保障性住房也更愿意为城市常住人口提供。开发商选址都尽量远离农民工聚居区,因为靠近农民工聚居区的房地产收益很低。地方政府也不能正确认识农民工对城市发展的贡献,也将农民工群体边缘化。“由于地方政府往往关注房地产市场发展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而廉租房在利益和政绩方面都无利于地方政府和财政,在缺乏严格的监督情况下,往往很难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汪洁,2009:113)。

3)经济因素:

笔者认为,农民工在住房问题上被边缘化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中国的通货膨胀率很高,过高的房价让人触目惊心。房地产开发商在市场上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不愿意协助政府建造保障性住房,政府当然很难增加廉租房的数量,也就不能为农民工提供充足的廉租房。另一方面,过高的房价让农民工连房子都租不起。如果房价与收入比处于正常范围内,那么农民工可以依靠自己的工资来租房,哪怕是私人租赁房也能够承担得起。

最后,物价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保线的提高让很多城市常住居民成为了低保户,他们占据了大量的廉租房,农民工根本没有机会入住 要想改善农民工的住房条件,最根本的还是要改善他们的收入状况。只有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不是仅仅依靠制定合理的住房政策就能彻底解决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依靠社会经济建设。

4)农民工自身因素:

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不能仅仅通过外部力量来解决,最重要的还是依靠内部力量。农民工为了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必须提高自己在城市中的地位,而文化就是农民工的有力武器。文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农民工通过学习专业的技能技巧,能够从事有更高、更稳定收入的职业。(2)农民工通过学习文化知识,能够树立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示出自己的尊严和力量。(3)农民工能够认识到组织的重要作用,借助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是提升他们地位的重要障碍。“在惠及农民工群体的廉租房制度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很低,还很不成熟,至今没有专门性、全国性的属于农民工自己的群众组织”(周玉艳,2009:34)。

三、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途径:

1)政府政策改革:

关于政策改革方面,有两个相关政策备受争议,一个是户籍制度的改革,一个是廉租房政策的改革。丁富军和吕萍提出,“建立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并允许农民工有条件地享受城市住房保障政策,或直接取消城乡二元结构,都不是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最优政策,但前者作为渐进的决策途径,还是有助于缓解社会转型矛盾的”(丁富军,吕萍,2010:58)。对于二元户籍制度是否应当变革的问题,吕云涛、惠亚婷针对大、小城市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意见。他们认为,“对于大城市要适度放宽户籍限制,在以稳定为前提的条件下,有计划、分步骤地满足群众的落户愿望,防止人口过渡膨胀。对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积极推进其建设,不断深化小城镇户籍及配套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引导农民向小城镇合理流动和集聚的机制”(吕云涛,惠亚婷,2012:323)。不少学者提出应当把流动人口纳入廉租房的分配对象,其中王瑞提出,“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流动人口纳入廉租房的分配对象应该成为解决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的核心内容”(王瑞,2007:58)。

笔者认为,廉租房政策需要逐步放宽对户籍的限制,但不能完全取消对农民工申请廉租房的限制。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强,在城市停留时间不长,如果大量流动农民工入住廉租房,那么农民工返回农村后就会有大量廉租房空缺,廉租房的利用率很低,造成资源浪费。再者,现今我国的廉租房房源不足,廉租房数量有限,无法保证所有农民工都能居住。所以现阶段取消对农民工申请廉租房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不过,政府可以允许那些在城市工作并居住满一定期限、符合规定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的农民工申请廉租房。至于期限的长短,则需要统计农民工的数量和在城市居住的期限长短,再结合城市廉租房的数量和可提供给农民工的数量,最后做出一个合理的规定。

直接取消二元户籍制度也是不合理的。如果直接取消二元户籍制度,短期内就会有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城市人口迅速增多,而城市建设无法跟进,“城市病”更加突显。这也并不是说农民工永远无法拥有城市户口,政府可以制定一个标准,让符合标准的农民工能够申请城市户口,这个标准就有待研究了。

2)经济建设:

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最根本的是要稳定房价、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国家现在正在努力解决通货膨胀和收入分配的问题,这两个经济问题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可以说是大多数社会问题的根源所在。

3)农民工自身建设:

农民工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提高在城市中的地位。农民工可以向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求助,为自身创造学习的机会,积极主动地学习科学文化,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向更高的阶层流动。

农民工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也能够改善自己的境况。农民工如果形成统一规范的组织,他们的利益和呼声就会更有份量。农民工可以借助组织来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改善自己的就业和住房等境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民工有着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的美德。农民工应当发扬这些优良品质,在城市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成为城市建设的好榜样,让农民工这一群体受到整个城市的尊重和敬佩。(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思颐,2008,“农民工廉租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长沙市为例”,《法制与社会》,第261页。

[2]丁富军、吕萍,2010,“转型时期的农民工住房问题—一种政策过程的视角”,《公共管理学报》第7卷、第1期,第58-66页。

[3]吕云涛、惠亚平,2012,“论当代中国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农业考古》第1期,第320—324页。

[4]邱冬阳、王牧,2003,“廉租房——城镇住房弱势群体救助的现实选择”,《重庆建筑大学学报》第25卷、第6期,第124—129页。

[5]汪洁,2009,“海口市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制度研究”,《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第5期,第112—114页。

[6]王瑞,2007,“中国城市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研究——以武汉市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第2期,第54—58页。

[7]史媛,2008,“城市弱势群体的廉租房政策研究”,东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周玉艳,2009,“惠及农民工群体的廉租房政策研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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