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定罪标准

发布时间:2017-06-22 09:56

导语:中国式传销 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什么都是空的,就只是让你拉人头,从入会费或者加盟费中提取少量提成。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没收财物,让你无法与外界联系,天天学习那些传销培训教材,让你学会怎么骗人,然后列名单、电话或书信邀约、摊牌、跟进、直至以各种方式交齐入会费或者加盟费。

传销定罪标准

传销定罪标准

代表建议修改传销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关键词:审判人员不足

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

明确聘任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募问题

龚稼立建议,要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尽快联合出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及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性意见。

其次,建议进一步深化人员分类管理配套制度的改革,加快解决审判人员不足的问题,建议两高以及相关部门明确聘任制的审判辅助人员招募、待遇以及管理问题,对各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政策支持;此外,进一步统筹提出跨区划法院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总结北京、上海以及广州跨区划集中管辖案件的改革经验,建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尽快提出全国建设跨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具体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郑鄂:

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破解“案多人少”

“增加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我认为是当前司法责任制发挥最大作用的一个关键点。”郑鄂指出,破解“案多人少”需多管齐下,但根本在于增加审判辅助人员。

郑鄂表示,他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多数法官的意见是不需要增加更多的法官,但是要增加助手,只要助手要到位,每年审判案件的量可以进一步提高。

此外,郑鄂还建议,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模式和高于公务员的职业保障机制。

关键词:打击传销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

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惩处力度

“不少地区传销活动仍然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屡驱不散,传销人员在与公安机关多年的拉锯战中,更加注重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打防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和压力。”为何会出现这种屡禁不止情况呢?梁志毅认为主要原因是我们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法律层面力度不足。

为此,他建议修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建议最高院、最高检将“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这个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同时将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追刑标准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从而在刑事法律层面上加大犯罪惩处力度。

其次,对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组织领导者给予治安拘留。梁志毅指出,《禁止传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无权设定行政拘留,而且实际操作中对传销人员的罚款处罚也难以执行。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意见稿已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列为处罚对象,并制定了治安拘留的处罚措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进程。

此外,梁志毅还建议对参加传销者实施心理干预。他指出,由于传销者大多已经被成功“洗脑”,其思维方式不同于常人,且大多数传销者都欺骗过同学、亲戚、朋友,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心理干预,这些人重操旧业的几率很大。

关键词:妇女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工商联副主席翁一岚:

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避免“被负债”

翁一岚指出,今年2月28日最高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对此,各方面均给予充分肯定。但是,补充规定只是增加了一个但书条款,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尚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翁一岚举例说,最高院发布的补充规定中,增加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借债时,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但由于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债务人的配偶,作为不知情的一方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能力和机会去证明这一点。

为此,翁一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共同债务的证据,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负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对债务不知情、不同意、未共享利益的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关键词: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建议对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授权

“要进一步突出关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持续部署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郑红在审议中提出,建议最高检紧贴民生热点部署开展专项工作,提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水平。同时,推动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专门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郑红还建议最高检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授权决定,对这项制度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此外,郑红还建议最高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试点,为适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提供实践依据。同时,建议继续加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指导力度,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明确“捕诉监防”一体框架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具体职责,健全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工作机制,推动办案程序和标准规范化、司法衔接规范化、社会支持体系规范化。

传销一般会判刑多久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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