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收批复文件

发布时间:2017-06-01 14:15

安全验收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下文是安全验收的批复文件,欢迎阅读!

安全验收批复文件一

佛山市刻胜改督管酮姚佛安监〔2006〕26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海区安监局:

你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验收审批的请示》(南安监〔2006〕49号)收悉。经我局研究讨论,现批复如下:

按照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的精神,我局根据((f示政许可法》委托下放十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并与各区安监局签订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

其中《委托管理事项目录》第三项中的“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423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6〕547号),加油站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落实“三同时”制度,并由地级市安监局审查验收并出具安全设施验收意见,这与我局第三项委托管理事项的许可内容吻合。因此,加油站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验收属于我局的第三项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由各区安监局按照我局的委托和8号令的要求,使用我局的业务专用章予以实施。此复。

二00 抄送:禅城、顺德、高明、三水区安监局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9日印发

安全验收批复文件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你公司《关于申请中国石化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函》(中国石化安〔2005〕404号),我局组织专家组于2005年4月20~22日对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了竣工验收。专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营单位的汇报、实地检查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一期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详见附件)。你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验收意见

同意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材料齐全,安全设施较完善,符合设计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可以投入生产使用。二、有关要求

1.请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海上应急救援力量,加强海上事故抢险及应急救援能力。

2.管道运营单位应加强与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处理运营中出现的管道占压等问题,以确保管线安全运营。3.请你公司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附件: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一期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

二○○五年八月三日

安全验收批复文件三

龙岩市大豪北坪煤炭有限公司小井尖煤矿:

龙岩市煤管局《关于龙岩市大豪北坪煤炭有限公司小井尖煤矿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请示》(龙煤安监〔2012〕80号)和你矿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材料收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该扩建项目经福建省经贸委批准立项(闽经贸能源〔2010〕674号),核准生产能力9万吨/年。安全设施设计和变更设计均经我局审查批准(闽煤安监监察〔2011〕38号、闽煤安监监察〔2012〕8号)。

矿井建设工程于2011年9月正式开工建设,经龙岩市煤管局批准自2012年5月11日起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经新罗区煤管局考评分别三级和B级(龙新煤生〔2012〕8号);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经龙岩市煤管局验收合格(龙煤安监〔2010〕46号、龙煤安监〔2012〕24号)。2012年6月,经福建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对该矿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出具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为“合格”。

根据《福建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闽煤安监监察〔2011〕1号)等规定、标准,2012年7月5日~6日,我局会同省经贸委组织专家对该矿安全设施竣工等进行联合验收。现结合内业检查和现场验收情况,对该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如下:

一、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现场测量等验收方法,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项目中“必备条件、开拓与开采、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电气系统、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矿山救护保健和安全管理”等10个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该矿安全设施施工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新罗区煤管局组织复核已经整改合格(龙新煤〔2012〕221号)。综合考评,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准+731m主平峒、+565m平硐(排矸、水)、+783m回风井及安全设施竣工,关闭原+829m回风井。但接替采区施工前需另行设计和审批,同时做好煤矿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勘探工作,为矿井今后生产和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该矿应及时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取得相关证照后,方能组织生产。

三、你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等精神,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和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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