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铵储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硝酸铵储存的有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硝酸铵储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硝酸铵储存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关于加强硝酸铵、氯酸钾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以硝酸铵为原料的烤烟复合肥等生产企业,必须使其产品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二、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最终产品列入了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审批鉴证手续,凭省国防科工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购买证》后,从生产厂家或专营公司购买。
到省外购买硝酸铵、氯酸钾,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外,必须到省公安厅办理《爆炸物儡购买证》。
三、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赙买硝、酸铵仍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制度,凭生产企业凭照和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直接与硝酸铵生产厂家或专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经省国防科工办鉴证,凭省国防科工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办(到省外购买必须到省公安厅申办)《爆炸物品购买证》后,从生产厂家或专营公司购买。
为统筹硝酸铵的鉴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全省民爆企业所需硝酸铵的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在每年曲全省民爆器材订货会上一并进行。
四、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氧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购买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硝酸铵、氯酸钾使用单位不得将硝酸铵、氯酸钾转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储存硝酸铵、氧酸钾,必须采用专库存放,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旄、防盗报警装置,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保管员,建立出入库查验、登记制度,对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个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长期留存备查。
六、运输硝酸铵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研究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3]10号),对工业用途的硝酸铵,在有关单位或企业全程押运的前提下,铁道、交通等部对硝酸铵仍按一般工业品的运输条件和价格运输,不查验有关证件。运输氯酸钾的,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要求,向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运输证》。
七、凡涉及硝酸铵、氯酸钾销售、使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无证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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