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05 16:59

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如何解读考试作弊、大学生婚恋、学校自主处分权这三大难题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日前,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新《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学生管理中原有的法律缺失和新近出现的问题,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高度,明确了学生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加强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完善了学籍等管理制度,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各项学生事务,为实现依法治校依规办学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突出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培养目的

学生管理的任务和目的是《规定》的基本纲领和核心内容。此次《规定》的修改,对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做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

在学生培养目的方面,新《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校学生管理和培养的根本目的,表明高校承担着管理学生、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和重要任务。高校要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立场坚定、理想远大、积极向上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新《规定》强调“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一切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人民和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题中之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对高校学生的基本要求。新《规定》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强调了在学生管理中对学生进行理论武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具体化、实践化的成果,只有广泛深入学习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才能理解和掌握习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才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才能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才能培养出社会主义新一代大学生。

在学生管理任务方面,新《规定》增加“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指明了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最高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这是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核心要求。同时,“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新增加的高校学生管理任务,表明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以文化人、以德为先、立德树人,要把培育学生理想信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学生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喜闻乐见、效果明显的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先进文化教育,着力为国家培养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和有理想、有责任、能创新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二、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新《规定》第一条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五条再次强调学生管理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可见,新《规定》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注重维护学生权益,首先体现在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和参与学校事务方面。新《规定》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为管理和培养学生的基本原则,并在“学生享有的权利”条款中,增加“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内容。因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实现依法依规治校的根本要求,也是保障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直接体现,充分彰显了大学生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大学生在实际参与过程中体现价值、发现自我,也保障了受教育权地充分实现。

此外,新《规定》增加的有关为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参加网络课程学习、申请提前毕业,以及对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都是更加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三、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

近年来,大学应届毕业生数量屡创新高,就业形势日趋复杂严峻。新《规定》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

新《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

此外,新《规定》还增设了三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一是将创新创业折算学分、计入成绩,二是建立了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三是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这三项具体制度是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开始实施的具体措施。高校探索创新创业折算学分制度,是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口号的积极响应,是高校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大胆尝试,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创业积极性。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则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新《规定》还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将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灵活结合,满足学生对教育选择个性化、多样化需求。这也是大学教育主动适应学生需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着力培养应用型行业骨干的应有之义。

四、加强对诚信缺失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

新《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新《规定》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尤其是对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行为给予了严厉制裁,规定“对以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抄袭、篡改、伪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生,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纳入刑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行为增加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但是,在考试范围上,新《规定》所规定的考试除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外,还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各科目的期末考试等。在构成要件上,新《规定》所规定的“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行为”,需要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而在《刑法》中,只要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即构成犯罪,不需要具有牟取利益这一主观目的。

五、完善学生申诉和救济制度

新《规定》专门增加“学生申诉”一章,通过完善申诉程序制度、增加申诉处理实体规定,进一步确保了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新《规定》主要从五个方面完善了学生申诉程序制度。一是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结构。除了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代表外,新《规定》增加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二是健全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新《规定》明确“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三是建立暂缓执行制度。学生提起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四是明确学生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新《规定》明确“学生对处理、处分、复查或者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五是赋予学生进行投诉的权利。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完善学生申诉程序制度,是依法依规治校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

新《规定》还增加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处理的实体规定。一是赋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复查意见的权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二是明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针对学生申诉的处理类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维持、责令学校予以撤销、责令学校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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