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3篇
党组织会根据党员违法违纪的行为作出轻重不同的处分,那么留党察看的处分决定该怎么写?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一
周**,女,汉族,1952年12月出生,本市贺村镇人,初中文化,1998年4月入党。2002年4月至2008年2月任淤头镇达山底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2月至2011年3月任贺村镇通贤村党支部副书记兼达山底片片长。
经查明:2007年9月26日,为争取达山底村机动田粮食直补资金,时任淤头镇达山底村报账员王××以周**的名字开设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为603415004200435587),并将存折交由周**保管。2007年9月30日至2011年7月7日,市财政先后下拨该存折账户达山底村机动田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早稻订单补贴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等共计16558.73元。后周**于2008年5月至2012年3月先后多次将该存折账户中的16558.73元用于家庭建房、日常开支、电费等支出。2012年8月17日,周**向通贤村退出被其挪用的15843.58元。2014年6月4日,周**再次向通贤村退出被其挪用的715.15元。2011年8月的一天,周**、王××、村委主任毛华×等人在通贤村村委办公室,以其三人在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建设中有贡献为由,向村党支部书记毛初×提出要求发放奖金。毛初×同意后,同年8月27日,王××虚增了两户农户共6000元户用沼气补助款进行报账。周**、王××、毛华×各分得2000元。2014年6月4日,贺村镇纪委对周**退出的违纪所得2000元予以暂扣。
周**身为党员干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她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贪污公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贺村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暂扣的违纪所得2000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本决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贺村镇党委提出申诉。
xxx镇委员会
年11月7日
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二
中共对江镇委员会关于给予陈**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陈**,男,51岁,对江镇法书村人,高中文化,2007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原大方镇法书村人口主任,200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对江镇法书村村民。2008年,对江镇法书村(原大方镇法书村)陈**在贵州宣慰府恢复重建工程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领取征地补偿款共计34785.83元,其中分给原大方镇云龙村党支部副书记李世乾13000元,分给原大方镇云龙村村委副主任林海1000元,分给原大方镇云龙村村委主任龙永兴1000元,陈**实际分得19785.83元。
陈**同志采取虚报手段,领取贵州宣慰府恢复重建征地补偿款并进行分赃的行为属于贪污贿赂,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经2014年9月5日中共对江镇会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同志留党察看处分。本决定自20xx年9月5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镇党委及其以上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
xxxx
年月日
留党察看处分决定范文三
各村(社区)党支部、镇直各单位党支部:
唐会华,男,现年53岁,土家族,湖北五峰长乐坪镇青岩村人,初中文化程度, 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任青岩村党支部委员、治调主任至今。家住五峰长乐坪镇青岩村2组43号。
2013年12月中旬,唐会华滥伐林木28.9366立方米。2014年1月16日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1月5日,唐会华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唐会华身为中共党员,滥伐林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并报县纪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唐会华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2月3日起生效,至2016年2月3日期满。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镇纪委、党委,县纪委、县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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