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解读 国防交通法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28 12:42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国防交通法。该法是中共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下面小编整理了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全文解读 。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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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解读 国防交通法全文解读

不久前,朋友圈曾被这样一段话刷屏,“不管你在那里路遇军列、军车、部队运输车、导弹车、军机,战舰、航母、补给舰,勿拍照、录小视频发到互联网,你的无意动作就泄漏了军事机密,爱祖国请为国保密。”9月3日,一部法律正式公布,规定了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任何个人都有保密的义务,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公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作出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决策部署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部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

《国防交通法》共9章、60条,对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国防交通规划、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贯彻国防要求、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提升战略投送能力,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法律支撑。

个人及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相关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等等。

政府及军队有关部门的职责

法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交通领域采取行业管制、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交通保障等国防动员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执行。武装力量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对交通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品、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等。

增改内容

据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负责人介绍,《国防交通法》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着眼军民深度融合和保障军队能打胜仗,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和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与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相比,增加了国防交通规划、战略投送、会商机制、平战转换、战时组织指挥等新内容,完善了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导、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等工作机制,明晰了经费保障、国防运输运价确定的原则,突出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法律规范。

立法过程

据悉,2002年,原总后勤部启动了《国防交通法》立法工作。2015年8月18日、2016年3月3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草案。2016年4月15日草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4月25日至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针对一审意见建议和草案调研情况,立法机关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充实完善后形成了第二次审议稿,并于2016年8月29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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