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7-06-21 19:46

导语: 2017年的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是多少呢?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所有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房屋财产税。以下是相关的内容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房屋出典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是多少?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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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不是按照面积征收的,房产税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1,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30%)应纳房产税=房产余值*税率(1.2%)2,从租计征—以房租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12%(或4%,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用房用于居住,暂按4%税率征收)

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对象

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二.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三.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如何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四.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五.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优惠对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个人房产税免征个人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个人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个人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个人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个人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 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个人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个人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个人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个人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个人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个人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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