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
为完善消防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公安局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依据《共同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公安消防部队大队、中队建设标准》等法规制度,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总要求,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战斗力标准、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全面提升正规化建设水平,全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为圆满完成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应遵循利于战备执勤、便于工作生活的原则,以提高战斗力为标准,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实现执勤规范化、训练实战化、工作流程化、生活条令化、管理精细化、警务信息化的工作目标,确保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四条 本规定是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含相当级单位)。
第五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执勤秩序管理
第一节 值班备勤管理
第六条 各级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带班和专职值班相结合的值班制度。
(一)各总(支、大、中)队设值班首长。总(支)队值班首长由总(支)队领导和部门正职领导轮流担任;大队值班首长由大队领导轮流担任;中队值班首长由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中队值班人员应当佩戴值班、值日臂章,臂章通常用红色或黄色丝织品制成[长35-45厘米,宽10-12厘米,标以红色或黄(白)色的“值班员”、“值日员”、“值勤”字样],由各总队统一制发;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时,佩带在右臂;着作训服时,佩带在左臂。
(二)总(支)队应设作战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由值班长和专职值班员组成,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长通常由部门副职、作战指挥中心主任轮流担任,专职值班人员由作战指挥中心干部轮流担任。三类支队可根据干部编制数设1至2名专(兼)职值班员。
(三)总(支)队应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设指挥长和指挥助理。指挥长通常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具有灭火救援岗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具备相应等级灭火救援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的人员担任。
(四)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总(支)队实行军政主官带班制度,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应按照战备等级合理安排备勤人员。
第七条 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第八条 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间由总队统一规定。
(一)总(支、大)队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值班首长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 以及需要续办和密切关注的重要事项。接班首长应对交接事项做好安排,检查督促落实情况,并指定专人记录交接情况。
(二)中队交接班由中队值班首长组织。集合队伍清点人员,通报执勤战斗情况,组织检查、清点装备,及时处理发现问题;接班干部明确战斗人员分工,调整执勤力量,安排执勤工作,履行交接手续。由接班干部记录交接情况,并及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三)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二节 战备管理
第九条 各级应按时开展战备检查。战备检查的方法分为日常检查、视频抽查、驻地检查和随机拉动。
(一)日常检查一般由中队值班干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人员在位情况、执勤战斗装备完好情况等,每天至少进行1次。
(二)视频抽查一般由总(支)队作战指挥中心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人员在位情况、着装、接警出动情况等。总(支)队每月应对所属部队进行不少于2次视频抽查。
(三)驻地检查一般由总(支)队司令部以及纪保督察部门和大队值班首长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人员在位情况、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操作使用情况、交接班记录、装备档案及管理、执勤战斗预案、战备教育等。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应对所属部队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
(四)随机拉动检查一般由总(支)队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接警出动,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操作使用情况,官兵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道路水源和执勤战斗预案的熟悉掌握情况。
第十条 大(中)队、机关警勤中队每周至少进行1次“车场日”,由值班干部组织实施,对车辆、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并同时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车场日时间由各总队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战勤保障单位、中队装备器材应分类存放,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换流转,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中队执勤车辆装备应推行电子信息标识化管理,装备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损耗、更新情况应及时录入装备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各级应结合重大危险源调查和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明确各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编制范围,制定预案编制标准,规范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应按照分岗、分组、多队联合等形式,扎实开展辖区“六熟悉”工作,明确各级值班、执勤人员熟悉掌握辖区情况的内容和标准。建立“防消联勤”工作机制,共享消防基础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应建立熟悉演练档案,包括演练记录、视频、图片,支队级演练必要时应将现场实景音像同步传送到总队作战指挥中心,并及时将演练档案录入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总(支)队应根据基层部队熟悉演练训练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法、程序及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总队对支队熟悉演练情况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支(大)队对中队熟悉演练情况每月至少检查1次。
第三节 战斗行动管理
第十六条 总(支)队作战指挥中心应依托消防指挥调度网,建立规范的接处警、力量调集、战斗编成等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反应、科学调度、正确决策、协调指挥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在战斗行动中,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明确组织指挥程序和职责任务,规范侦察、警戒、展开、排烟、破拆、供水、清理、移交等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要求,正确运用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 各级应严格落实《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避免官兵伤亡。现场作战指挥部应设立现场安全员,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作战行动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在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中应设立现场文书,明确职责任务,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与作战指挥中心实时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总(支)队应严格实行灭火救援、事故案件等重要信息报送归口指挥中心负责制。健全现场信息报送规定,严格规范信息报送的范围、时限、内容和格式。
(一)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能引起社会及媒体关注的火灾和抢险救援行动,总(支)队值班首长和作战指挥中心获得相关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部消防局(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时,应采取边处置、边电话报告的形式,迅速报告有关信息,并跟踪掌握进展情况,随时续报。应严格落实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值班信息快报》必须在灾害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
(二)总(支)队到达灭火救援处置现场的总指挥员,为现场情况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现场灾情、处置情况报告部消防局(总队)作战指挥中心。
(三)信息直报点支队应按照部消防局相关要求,将灭火救援信息及《每日消防信息》上报总队作战指挥中心的同时,上报部消防局作战指挥中心。
第二十一条 战评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支队应当在战评结束后5日内报送总队,总队应当在10日内报送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执勤战斗总结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 训练秩序管理
第一节 训练准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结合本单位灭火救援任务、装备配置、场地设施和气候情况等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督促检查训练工作落实。
总队制定年度训练意见,支队制定季度训练方案,大队制定月训练计划,中队制定周训练安排。总(支)队演习、竞赛、集训以及其他专业训练活动方案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因地制宜建设训练设施,总(支)队培训基地应建有体能、技能和实战模拟训练设施,大(中)队建有体能、技能训练场地及设施,基本满足体能、技能、心理等训练需要。应加强对训练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障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总(支)队应成立以业务骨干为主的训练教学师资力量;大(中)队应成立业务训练示范班(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建立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安全检查,减少和避免各类训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级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落实训练经费保障制度,主要用于训练物资器材购置维修,训练场地维修,教材资料编印和购置,组织集训、考核、比赛、阅兵、现场会、学术交流,干部晋职、士官晋级培训,大学生复训,各种专业训练等费用。训练经费应按时足额落实到基层,任何单位不准克扣,确保训练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训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坚持党委(支部)议训制度。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中)队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训练形势,部署训练任务,制定训练措施。
第二十八条 总(支)队军事主官是本级训练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主官是本部门业务训练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并督促本部门警官开展训练工作;大队军事主官是本级训练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指导大队部和所属中队开展训练工作;中队军事主官是本级训练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中队官兵开展训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严格按照8:2的时间比例安排开展业务训练与政治教育,落实训练时间,分级、分岗位完成年度训练课目。
第三十条 各级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的灾害事故,开展临机设情、随机拉动和夜间、节假日及火灾多发时段实兵、实装、实战演练。
第三十一条 总(支)队应充分依托培训基地,利用模拟训练设施,组织各类人员的岗位培训、轮训和集训。
第三十二条 总(支)队应建立战术研究室,推行计算机网络训练,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模拟灾害事故现场,实时监控训练进程,提供自动评判结果,提高战术训练质量,减少训练损耗。
第三十三条 训练课目的实施应按照授课(作业)准备、授课(作业)实施、授课(作业)讲评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训练考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在课目或阶段训练结束后组织考评考核。士兵和班(组)的普考,通常由中队组织,抽考通常由大队以上单位或业务部门组织;警官和建制单位的普考和抽考,通常由上一级及以上单位或业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总队对支队、支队对大(中)队的训练考评考核工作每年至少1次,大队对中队的考核每半年至少1次,可按照分专业、分岗位进行达标制考核。涉及比武竞赛、专业培训和年初安排训练科目的考核由总(支)队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总队对总队机关士兵和警官的普考率应达到100%,支(大、中)队每年对士兵和警官的普考率应达到100%;总队对支队、支队对大队的抽考率不少于单位总数的60%,大队对中队班(组)的抽考率不少于总数的80%。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个人和单位的训练档案。个人年度训练成绩和单位年度训练成绩应作为个人和单位年终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工作秩序管理
第一节 工作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严格制度落实。各级首长、机关和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项业务数据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
第三十九条 各级应当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各级应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年、季、月、周工作计划。依据工作性质制定全面工作计划和单项工作计划。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要求、措施、承办部门、负责人等内容。计划通常应报上级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应运用消防综合业务平台及时进行提醒。
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人员等信息应当实行网上管理,官兵职务、警衔、履历等基本信息更新及时,审核规范,准确有效;实行网上办公和网上执法,非密级公文一律通过综合业务平台进行审批流转;各种行政工作记录、登记、统计规范统一,实行电子化管理;档案室设置规范,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安全要求,各类档案放置归类统一、整齐有序,实现网络化管理。
各级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工作绩效网上考评制度,依托信息化业务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考评程序,对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日清、周结”。每月应对工作绩效网上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各级应规范行政会议。
(一)总队、支队、大队行政例会。总队、支队、大队每周召开行政例会,每月召开行政办公会,由本级首长主持。总结上周(月)工作,安排部署本周(月)工作,依托消防综合业务平台显示上周(月)工作完成情况、本周(月)重点工作安排。
(二)中队行政会议。中队每月至少召开1次队务会,由中队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中队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军人大会,由中队首长主持,全体官兵参加;班每周召开1次班务会,由班长主持,一般不超过1小时。
第四十二条 总(支)队机关和大队应规范办公秩序。
(一)机关全体人员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下班时应关闭电源、门窗,做好安全检查。办公时间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上网聊天或进行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二)负责机关管理的部门每天对机关办公秩序进行抽查;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全面检查,重大节假日前后必须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中队应规范登记统计。
(一)中队应建立《中队要事日记》、《中队行政会议记录本》(包括队务会、军人大会、班务会)、《党(团)支部会议记录本》、《武警委员会会议记录本》、《党(团)小组会议记录本》、《执勤记录本》、《出入营门人员(车辆)登记本》、《中队伙食管理登记本》,《教育训练周计划表》,《人员名册》。各类本、表、册应由总队统一印制。
(二)除各类党(团)组织、行政会议记录外,其它记录和表册应尽可能采用电子登记统计,及时录入警务管理系统。
(三)中队应当整合学习笔记,将政治教育、业务理论、条令条例、安全工作等内容整合为综合业务学习笔记本。
第二节 内务设置
第四十四条 部队配发的被装和个人物品由各总队统一规定,实行网格化管理,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十五条 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叠放符合条令要求。使用被套时,颜色应与军被颜色基本一致。官兵一律使用部队配发的被子、褥子、床单,被子内不得加衬帆布、纸板和其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中队士兵手机、证件等物品管理柜设置由各总队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部队营区应当设置警容镜,置于门厅或者楼梯口等人员出入必经之处,镜面印制“警容镜”字样,镜面保持清洁。
第四十八条 各级应当结合单位实际,以利于执勤、工作、生活为原则,统一库室设置(见附件)。库室设置尽量齐全,条件有限的,部分库室可以合并。所有张贴(悬挂)的人员职责、管理规定、标识牌匾、镜框材料由总队进行统一。各库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应张贴(悬挂)上墙,合并库室可将相关规定按区域划分张贴(悬挂)上墙。
第三节 车辆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执勤车辆不得用于非执勤方面。公务用车使用应实行相对固定与集中统一调派相结合的方法。相对固定车辆由总队统一规定。公务用车由机关管理部门或车管部门统一调派,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各级公务用车出辖区实行报告审批和网上派遣制度。出车必须持有单位统一印制的出车证(单)。总(支)队机关及直属单位、大(中)队驻地和跨地(市、州、盟)公务用车批准权限由各总队统一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必须报总队值班室经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五十一条 双休日及八小时以外,要严格控制使用公务用车,严禁非公务用车。节假日和恶劣气候条件下,除执勤、执法、督察公务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统一封存,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需报上一级业务部门批准。
第四节 营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应加强营区管理,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一)营区外观标识由各总队统一规定,应使用红色基础色调,对营区岗亭、营院围墙(栏)、营门框柱、建筑轮廓突出边线、执勤车库等部位进行设计,达到醒目规范、统一协调。
(二)应在营区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橱窗)、板报和灯箱,主要反映时事政治、法规制度、中心任务、教育训练、重大活动、经常性工作和当前工作等方面的内容,适时更换。
(三)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卫生划区包干负责。
(四)营区内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营门及临街执勤车库前设置禁停线,保证车辆出入畅通。
(五)应严格按照《营区管理十不准》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秩序。
第五十三条 各级应根据条令条例和《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编制表》,按照规范、美观、大方的要求,统一单位门牌和库室门牌标志设置,单位门牌通常为白底黑字标准宋体或者黑体字,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设置少数民族文字,规格、尺寸由各总队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统一制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应统一营区内部标牌标语。在营门岗亭位置设置“卫兵神圣不容侵犯”;在营区显著位置设置“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或“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队伍——胡锦涛”;在训练塔正面设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在各级党组织会议室适当位置设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字牌,悬挂规格统一的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四代领导人题词和党旗、党委议事规则;在会议室或学习室适当位置设置“争建优秀警种、争创优秀警队、争当优秀官兵”字牌,悬挂总政治部印发的八位英模画像;在办公大厅等办事窗口、接待处醒目位置设置“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必须正确使用人民警察警徽、07式武警警徽和中国公安消防标识。营区大楼居中适当位置应悬挂人民警察警徽;07式武警警徽适用于军帽、消防头盔及抢险救援头盔、消防车外观形象标志、会场主席台等;中国公安消防标识用于消防宣传活动、消防出版物、消防宣传品及外事交流活动的标识等。
第五十六条 各级应对营门岗哨进行统一设置。
(一)营门处设置营门卫兵,岗亭、通信、照明、报警、个人防护装备和警用器材配备齐全,昼间设固定哨,夜间设流动哨,具体时间由总队统一规定。
(二)营门卫兵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营门卫兵必须问明事由、查验证件、登记核实后放行。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三)营门卫兵应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规范交接班程序。交接班时,由交班卫兵通报人员车辆出入、警容风纪检查、领导交办事项等值班情况;由接班卫兵检查出入营门登记记录,警用器材设施完好等情况。卫兵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四)营门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2小时,天气严寒或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五节 网络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级应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管理机构,完善网络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十八条 各级应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制定、落实保密防范措施,接受同级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九条 各级应加强对官兵的保密安全教育,制定保密安全制度,严格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严禁擅自对外提供公安网信息内容。
第六十条 各级应制定公安信息网和互联网计算机、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将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严禁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存储显示官兵身份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官兵不得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及破坏他人名誉;不得在公安信息网和互联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在互联网站开设个人微博。发现有害或有损部队形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各级应建立手机等电子产品的购置、使用、日常管理、保密安全、检查监督等制度,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具体由各总队依据条令条例统一规定,规范管理。
第六节 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应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支队级以上单位成立安全委员会,大(中)队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十五条 各级应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将其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安全教育不少于1次。在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安全问题时,应随机开展安全教育。
第六十六条 各级应做到安全分析经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综合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时,应预先进行专题分析,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安全教育及安全分析情况应及时录入警务管理系统。
第六十七条 各级在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六十八条 各级应做到安全检查到位,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重大节日、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时,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应组织安全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应严密安全措施,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管控。具备条件的应通过GPS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门禁、电子标签、电子岗哨、电子指纹查铺查哨系统等技防措施,对人、车、物实行可视化、全天候管控。
第七十条 各级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行警营安全管理“标识化”,通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悬挂、张贴安全文化宣传挂图,在营区使用电、气、油等重要部位或设施处张贴提示标牌,设置安全文化走廊、墙、灯箱等形式,将安全融入到部队管理中。
第七十一条 各级应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先进(标兵)单位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实施。
第七节 印章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级必须严格规定印章刻制范围。总队(相当于总队级单位)、支队军政主官刻制名章;总队及其机关、直属单位,支队及其部门、直属单位,大队,中队刻制印章。
第七十三条 各级印章由总队以上单位领导机关制发,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机关制发。各级警务部门为印章制发的主管部门。
总队机关处(室)及其直属单位、支队及其各部门印章,由总队制发;支队直属单位、大队、中队刻制印章,由总队批准,委托支队制发。印章的规格、名称字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各级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第七十五条 各级单位在对外办理兵员调动,开具行政、供给关系,领报经费、粮秣,车辆牌证,伤残评定,军人医疗保险,干部、战士转业复员,补兵退役,制发警官证、士兵证,优抚,家属随军调动等工作时,可使用武警消防部队印章,其他时机使用公安消防部队印章。
第七十六条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七十七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留存印模,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五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一节 一日生活秩序
第七十八条 总(支)队机关和大队应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秩序。
(一)总(支)队每半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队列会操;大队队列会操次数由各总队统一规定。
(二)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具体上下班时间由各总队统一规定。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午睡、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不得影响他人。体能训练、业务活动安排由各总队按照条令统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总(支)队机关公勤人员通常编入警勤中队统一管理,在非办公时间需加班时,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中队加强管理,防止失控漏管。
未婚干部、交流干部原则安排集中住宿,落实管理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落实请销假、点名、查铺等制度。
第八十条 总队机关每季度、支队机关每月、大队每半月、中队每周至少进行1次警容风纪检查,每逢重大节日、换装季节必须进行检查。机关的门卫哨兵,应负有对出入营区官兵进行警容风纪纠察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基层中队应按照《内务条令》要求,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秩序,规范交接班、点名、警容风纪检查、宣誓、授衔仪式等程序。
第八十二条 中队应当组织干部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大队值班干部应当对所属中队查铺查哨进行抽查,每周不少于2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增加查铺查哨次数。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节 休息日及节假日管理
第八十三条 总(支)队机关和大队休息日及节假日通常安排休息,干部休息不得离开驻地,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因特殊情况需离开驻地的,应按审批权限进行请销假。
第八十四条 中队应规范休息日及节假日管理。
(一)周六通常组织打扫营区室内外环境卫生、整理个人内务卫生,周日正常休息。
(二)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干部,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
(三)官兵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官兵外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非因公外出应着便装。士兵携带的《外出证》(参照《内务条令》规定格式印制)和《进出营门信息采集卡》(由各总队统一)归队后交中队值班员。
(四)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部队驻地的干部,在保证中队执勤警力需要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应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五)在不影响执勤任务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应到士官公寓或家属接待室住宿;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在保证中队执勤警力需要的前提下,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六)交流干部休息日和节假日管理由各总队统一规定。
第三节 官兵行为规范
第八十五条 官兵应依据《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等有关规定规范官兵行为,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八十六条 官兵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警服、佩带标志服饰,着警服时应当穿军鞋,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睡觉时不得裸身和赤背。
第八十七条 官兵必须注重礼节礼貌,体现文明素养、促进内部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一)官兵之间的称谓要准确,不得简化职务称呼,不得称呼副职为正职,不得称呼未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兵为班长。
(二)大(中)队在迎送部队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干部在营区适当位置按照职务顺序列队迎送,其他人员按当日计划正常开展工作,不悬挂张贴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士兵集体列队迎送;在地方党政领导视察慰问部队时,应当组织官兵列队迎送。
(三)组织早操、参加会操和上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应当向组织者报告应到、实到人数。对直接首长不报告本人职务和姓名。
第八十八条 官兵在与非部队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部队的利益。
(一)官兵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涉足地方酒吧、发廊、网吧、按摩室、桑拿浴室、歌舞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二)官兵在外学习、出差、探亲、休假、住院以及转业(退休)待安置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校、培训机构、水上、搜救、战勤保障、医疗、疗养、文工团、仓库等各级直属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规范“四个秩序”。政府专职消防中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2000年下发的《公安消防部队机关、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公消【2000】238号)即行废止。以往公安消防部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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