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7-06-17 03:45

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那么,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是怎么样的呢?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的期限是多久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一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xx乡xx村xx组。被申请人:______,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xx镇xx路xx号。请求事项: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

___年___月___日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二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职务:xx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xxx

案由:xxxxx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公司

年 月 日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三

申请人:xxx,男,1950年3月18日生于湖省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人的父亲

申请人:xxx,女,1954年5月10日生于湖生县,汉族,农民,住县村。系被害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xxx,男,1986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7组25号。

被申请人(二):xxx,男,1984年4月5日生于湖北省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组23号。

被申请人(三):xxx,男,1986年6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塘村13组。

被申请人(四):xxx,男,1986年4月15日生于湖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5组2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因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共计人民币75433.00元,其中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给付。该判决已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四被申请人对该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判决规定的给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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