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要求?是外地的行吗

发布时间:2017-03-31 13:42

当申请房屋贷款时,如借款人收入够或信用纪录良好,借贷一般都很容易获得批准。但如果借款人收入不够,或是信用纪录不好,首付不多,贷款机构会要求借款人找一个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常见的是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或朋友作为担保人。那么厦门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要求?是外地的行吗?下面小编为您一一讲解:

厦门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要求?是外地的行吗

厦门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要求

厦门以自然人做住房公积金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厦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厦门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厦门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厦门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厦门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厦门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厦门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是外地的行吗

厦门每个银行对担保人的要求不同,有些银行要求必须是本市户口,本市工作,并且是行政事业或大型企业单位的,但有些银行要求会稍微松一些,应当去银行信贷仔细咨询一下。担保法规定

1.第二十一条

保证厦门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第二十二条

厦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第二十三条

厦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第二十四条

厦门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第二十五条

厦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6.第二十六条

厦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第二十七条

厦门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为大家详细的整理了在厦门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要求?是外地的行吗的相关内容。买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是相当合适的,如果您还有疑惑请咨询当地的公积金中心。

以上便是在厦门进行公积金贷款的一些要求,在贷款时应当了解清楚对担保人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人选进行担保,并且在帮别人担保时也要考虑自己是否符合要求,希望以上这些资料能给您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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