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滞纳金怎么算?还可以拒缴?

发布时间:2017-04-14 14:16

滞纳金伴随着我们的生活,交通违法、欠税、拖欠水电气费、信用卡透支……甚至是欠物管费,都可能被追缴滞纳金。物业费滞纳金对于每一个购房的人来说并不陌生,然而物业费滞纳金应如何缴纳?标准又是什么呢?面对不合理滞纳金,我们是否能拒缴?

物业费滞纳金怎么算?还可以拒缴?

滞纳金首先具有法定性,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其次是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是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因此,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家住锦江宏济中路区的毛先生,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不仅要求他支付欠缴的9000多元物管费,还要求按物业合同的约定支付高达1.3万余元的滞纳金。不仅打了一审,还到成都中院打了二审。不过,为此而累心的毛先生等来了一个好结果:两审法院都对物业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说了“不”。

滞纳金真相

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

滞纳金不是想收就能收

毛先生的经历不是个案。住在天府大道南段的赵先生,春节前夕因欠交物业费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拖欠的物业费7600多元,并支付数千元的滞纳金。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他们约定的是滞纳金,但应视为违约金,并对此进行了大幅下调。

近几天来,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高新法院、温江法院以及新津法院等多个法院均判决过类似案例。物业公司追要物业费的同时要求按物业合同支付滞纳金现象普遍,法院基本上都不认物业行业的所谓滞纳金,均按将其视为违约金,判决或调解支付少额违约金,远远低于按滞纳金算出的金额。

高新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杨芬指出,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公司将其与业主之间的违约责任形式约定为“滞纳金”。该类案件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就逾期履行民事交费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类“滞纳金”仍属于违约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将该“滞纳金”认定为违约金,并按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进行了调整和审判。

滞纳金与违约金有本质的区别,滞纳金是民事主体逾期履行国家义务而应该承担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是平等主体之间因逾期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新津法院调解速裁庭副庭长陈姗认为,滞纳金具有处罚的色彩,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不能约定滞纳金。物业公司不是部门,因此物业合同里不应提滞纳金,而应提违约金。

成都中院提供给成都商报的一起基层法院的滞纳金案件中,承办法官彭诗文指出,滞纳金是属法规的范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等都有关于“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滞纳金首先具有法定性,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其次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是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并且是强制执行的一种。因此,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所以,在面对不合理物业滞纳金的时候,要大胆说不!勇敢的拒绝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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