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假冒商标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7-01-05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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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假冒商标行政处罚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 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是什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 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C、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E、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F、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G、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商标纠纷中民事案件如何管辖

(一)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二)商标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案件较以往在整体上提高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能够在商标案件数量少、案件分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解决审判经验的积累和统一执法尺度问题,也不会产生当事人参加诉讼不方便的问题。以上解释在规定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同时,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也没有完全排斥,而是作了一定的保留,即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较大城市可以指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三)商标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8)其他商标案件。

上述商标民事案件大致可以分为商标权属案件、商标合同案件、侵犯商标权案件、商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案件等。

1.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对于侵权案件来讲,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案件规定了特殊的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件的管辖与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一般并无管辖权,而基层人民法院对一般性侵权纠纷一般有管辖权。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纠纷而言,侵权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指的是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只有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商标案件的管辖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也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将侵权行为实施地具体解释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同时考虑实践中新出现的涉及大量侵权商品储存、隐匿以及海关等行政机关对侵权复制品查封扣押的案件,管辖上尚不明确的情形,明确规定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对侵权结果地不再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经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从理论上讲,只要在某一个地方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该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对商标侵权案件来说,商标权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一般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侵权的结果就是对商标权人的生产、销售、营业收入等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权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了侵权结果,该地也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一致的,或者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一律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商标合同纠纷案件,除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和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外,应当按照上述管辖原则来确定。

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由于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因起诉,因此该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

3.诉前停止侵权与财产保全案件管辖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涉商标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以上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诉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商标案件的证据保全案件,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有商标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这与普通证据保全案件的管辖是不同的。

4.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等其他商标案件管辖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管辖法院应是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指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商标民事案件与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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