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实施条例
假冒商标有哪些实施的条例?如何认定假冒商标?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实施条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如何认定假冒商标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假冒商标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日产嘉禾及图商标被判撤销,撤销商标的原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第11726号裁定并无不当,第1556379号“日产嘉禾及图”商标予以撤销。撤销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北京市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长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类的“日产嘉禾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1年4月被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为润滑油、润滑剂等。2006年4月,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产公司)以两件引证商标第99443号“日产”和第739763号“NISSAN及图”为驰名商标,第1556379号“日产嘉禾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申请。
2009年4月,商评委作出行政裁定,认定日产公司的第99443号“日产”商标和第739763号“NISSA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日产嘉禾及图”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撤销。
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2009年5月,华夏长城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2月,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华夏长城公司不服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日产嘉禾及图”商标从整体上不构成对两件引证商标的摹仿。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日产嘉禾及图”商标中的“日产”是日产公司已经构成驰名的商标,其构图与结构和“NISSAN及图”的构图与结构基本一致。因此商评委裁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日产嘉禾及图”对已经驰名的两件引证商标的摹仿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日产嘉禾及图”商标中的“日产”是日产公司已经构成驰名的商标,其构图与结构和“NISSAN及图”的构图与结构基本一致。因此商评委裁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日产嘉禾及图”对已经驰名的两件引证商标的摹仿并无不当。
最终,北京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律师解析:
日产公司提交了大量的文件与资料,显示了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拥有的“日产”和“NISSAN及图”商标早在1979年与1995年于汽车等商品上在中国获准注册,并持续使用。同时,日产公司已对上述两件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广告宣传,国内大量媒体在报道中也频繁使用“日产汽车”与“日产轿车”等指代日产公司汽车商品的用法,并反复出现上述两件标识,据此可以认为这两件标识在汽车商品上已经形成了直接对应关系。
“日产”和“NISS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构图设计上均有极强的独创性,“日产嘉禾及图”商标的文字部分与“日产”商标近似,其图形部分与“NISSAN及图”商标构图近似,因此该商标从整体上构成了对上述两件商标的摹仿。
“日产嘉禾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日产公司商标广泛使用并赖以驰名的汽车商品有较强的关联性,其在润滑油商品上的使用更容易误导公众,使日产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而且,该商标的被许可人北京日产嘉禾润滑油有限公司在对商标的实际使用上、在其产品外包装及网站宣传上使用了大量日文与“NISSAN JIAHE”字样。“日产嘉禾及图”商标实际使用者在有意扩大和利用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从另一方面也直接证明了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公众产生误导。
基于上述原因,日产嘉禾及图商标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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