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 致广大流动人口的信

发布时间:2017-04-09 07:24

流动人口抵达一个城市居住,需要办理相关证明,流动人口需要办理哪些证明呢?下面小编整理了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欢迎阅读。

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篇一

广大流动人口朋友们: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宝山区计生委、计生协会向您和您的家人拜年了!真诚祝愿你们新春快乐、财源滚滚、万事如意!同时,感谢你们用聪明智慧和辛勤汗水对我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新的一年中,无论您是外出务工还是外出经商,宝山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会温馨提示您:

当您返乡期间,请认真核对自己所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如已过了有效期或还未领取,请抓紧时间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换证、领证手续,以防因未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给您的招工、经商、租房等带来麻烦。

当您来沪务工时,如果您是年满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拟在我辖区居住30天以上,均应进行婚育证明验证,在进入我辖区15日内应到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街道计生审检验证点接受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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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篇二

临淮路辖区的流动人口朋友们:

您好!

欢迎您选择在三里街工作、创业、生活。您的到来,给“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注入了新鲜的活力;您的努力,为三里街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近来年,我社区的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您们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在这里,我们临淮路全体工作人员向您们表示最诚挚的谢意。同时,能为您们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并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也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希望您们能够一如既往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您主动到所在社区(村)登记您个人的婚育情况,我们将为的个人信息建立档卡,录入系统,以便为您的生产、生活、生育及时地提供优质服务。

二、如果您或您的亲朋好友是新婚夫妇,在我辖区居住、生育,请您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一孩生殖保健证、再生育证等手续,以便于我们了解您的孕情情况,并为您提供优质周全的孕期保健服务。

三、如果您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婚入地乡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

四、如果您可以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防控、中医药健康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等11类基本卫生服务,以及优生优育、生育关怀、宣传教育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如果您是已婚育龄妇女,请积极参加我社区免费提供的孕情检查服务;如果是刚生育的夫妇,可在社区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方法,落实好节育措施,可以持身份证到社区计生办领取免费避孕药具。如果您需要实施上环、取环、引产、流产等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均可在现居住地享受“一单制”免费服务。我们将您的孕情信息、节育信息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给您的家乡,以便您的家乡及时掌握您的信息,为您提供服务。服务地点:临淮路社居委,服务时间:正常上班时间。我们将诚心、真心、热心、细心为您服务。衷心的祝愿您在临淮路社区内居住愉快、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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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篇三

广大来沈朋友:

你们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沈阳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或在同一县)。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认定标准为在社区警务平台登记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疾病就读。

二、居住证申领受理

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以及居住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

三、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居住证到期前一个月内,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和服规定的予以签注。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公安机关享有的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办证权利。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持居住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业务的,可持居住证、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材料到居住地车辆管理所办理。

对不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按照《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派出所设立了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为办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及《居住证》提供便捷服务。同时亦希望广大来沈朋友理解和支持沈阳公安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服务沈阳人民,净化社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衷心感谢广大来沈朋友的支持与合作!

沈阳市公安局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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