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一级伤残抚恤金调整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10 11:19

伤残抚恤是国家和社会保障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革命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基本生活的优抚制度。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抚恤。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部队一级伤残抚恤金的相关调整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我国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算起,再次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

据介绍,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高标准。通知指出,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通知中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抗日时期入伍和其他时期入伍2个标准执行,分别为1382元和1022元。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规定优抚工作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国家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部队一级伤残抚恤金调整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部队一级伤残抚恤金调整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部队一级伤残抚恤金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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