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4 11:52

在职干部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该干部职务的部门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干部档案管理范围

1、区委管理的干部,区委、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各工作部门的干部、职工以及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干部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由本部集中统一管理。

2、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股、所以下干部、职工档案,由区人事局集中统一管理。

3、区教育系统股、所级以下干部、职工的档案,由区教育局集中统一管理。

4、区公安分局科、所队长以及股、所级以下干部、职工的档案由区公安分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部干部监督科负责管理属于本部管理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档案,并在业务上对区人事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

1、严密保管。(1)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必须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对干部档案应严密进行保管;(2)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库房内应保持清洁。要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的设施和安全措施;(3)对保管的干部档案都应在登记册或卡片上逐个进行登记;(4)每半年要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求及时纠正;(5)每年要按登记册或卡片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2、材料的收集与补充。(1)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审查、考核、考绩、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调整工次级别等材料;(2)通过党团组织和政府机关收集入党入团材料和对干部的奖励材料;(3)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和有关部门收集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的材料。

3、材料的鉴别和归档。(1)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材料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2)凡是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办法》进行整理。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得归入档案。不应归入档案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销毁的材料,要详细登记报请负责同志批准后处理。

4、查阅和借用。(1)应根据查阅用途,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2)干部档案只限于查阅单位党组织派两名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3)查阅档案需要办理手续。首先填写查阅材料档案登记表;(4)查阅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区人大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以上人员的档案副本视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查阅;(5)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过领导批准,可以借用,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6)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7)查阅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8)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档案程序见《部内查、借阅部机关干部和区管以上干部档案暂行办法》。

5、转递。干部因工作调动改变了主管、协管单位时应及时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协管单位:(1)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准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2)转递档案必须按“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以机密件发出;(3)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还者,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干部档案管理八项制度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干部档案主要供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政审、案件审理、出国、工资福利待遇、治丧等情况时使用,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提供。查阅干部档案,必须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共同进行。

二、查(借)阅干部档案,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不得用介绍信代替),经提供查(借)阅单位负责人批准。提供查(借)阅单位应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个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

三、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需借出的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阅单位对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不得擅自转借。提供借阅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归还的档案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四、查阅档案要在阅档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或折叠、损坏档案材料。查阅时严禁吸烟。查(借)阅者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提供查(借)阅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五、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一般不为他人提供旁证材料,确属需要提供的,只能提供客观记载。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送交归档制度

一、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1996〕14号)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等方面材料。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均应建立健全收集、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工作制度,对收集、送交材料的要求与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定期定向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地向有关单位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材料的部门应当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发现干部档案中缺少材料,应及时补充收集;收集或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鉴别工作必须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做到取之有据,舍之有理。

二、鉴别工作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产生的客观历史条件正确判断材料的保存价值,决定材料的取舍。

三、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有关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收集补充。

四、未经鉴别与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将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中抽取材料。

五、经鉴别不应归档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作销毁、转递、退回等相应处理。

干部档案(材料)转递制度

一、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是按《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整理过的档案,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因干部职务或干部管理体制变动,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干部档案转递给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四、转递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与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并严密包封。对成批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填写《干部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五、接收单位收到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检查核对无误后,将回执或移交清单签字盖章并及时退回转出单位。转出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个月后,尚未收到回执的,转出单位应主动向接收单位查询索要。

干部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坚固的专用档案库房,使用铁质档案柜保管干部档案,库房内要配置防盗、防火、防高温、防蛀、防光、防潮等设施,库房的面积应符合要求,并按标准实现“三室分开”或“二室分开”,以确保干部档案安全。

二、经常检查库房的“六防”设施,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施。

三、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

四、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防止干部档案损毁、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的发生。

五、干部档案库房由专人管理,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或查阅干部档案。

六、干部档案的包装材料(档案卷皮和档案盒)的式样、大小和所用材料应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干部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须每年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还须随时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库房、档案柜及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库房设施是否达到“六防”要求。

三、核对的主要内容:档案的实有数量与底帐是否一致;档案的编号是否正确、与底帐是否一致,档案存放的位置与编号是否相符;档案接收、转出、借出、归还后,是否进行了相应的登记、注销和还原;档案及档案材料是否损毁、丢失或错装。

四、检查核对主要由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自查,必要时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互查。检查时必须有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尽快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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