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
金融证券是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篇1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危机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直到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世界各国都在照搬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模式。这种模式的第一阶段称为发起抵押贷款,也就是银行职员直接与购房者商谈贷款细节,并签订贷款协议。第二阶段是抵押贷款的放贷者将抵押贷款协议出售给抵押贷款证券化专业人士,这些人将抵押贷款打包,形成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再将这些新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资产证券化也在不断加深,其基础资产不再局限于住房抵押贷款而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
一、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危机
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发行证券同时出售资产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此方式下,融资的基础不再是融资者自身的信用,而是融资者所拥有的资产。这种融资并不是简单的出售资产取得价款,或是简单的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而是把出售资产与发行证券结合起来:以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来偿付证券的本息。
(一)资产证券化的功能
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功能有两点:增大流动性。即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通过把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并把这些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由此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笼;实现风险转移。发行者通过将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实现了风险的转移,并通过一定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机制,将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隔离出发行者的资产负债表,实现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隔离。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1)资产证券化的产生是因为被监管者为规避监管以追求最大利润,在此模式下被监管者永远都有规避监管的利益驱动。引发2007年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就是,发起抵押贷款的过程有被滥用的现象。借款人取得了自己无法偿还的高额贷款,或者抵押贷款的种类与其要求不符。美国国会于1994年颁行了《住房拥有权及股权保护法案》,该法案为抵押放款业务设置了明确的标准,但是金融机构能够非常容易的绕开其条文的约束。美国的银行等机构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和监管风险,便要设计既能实现其目的又能规避监管的金融工具,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实现将一个表内的贷款业务转化为一种表外的收入流,满足资本监管的要求。
(2)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基础依赖于资产债务人的信用。借款人的信用是支持整个资产证券市场存续的物质基础,投资者的收益最终都来自于借款人还款义务的履行。在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借款人的义务条款非常苛刻,借款利息远高于优级贷款市场借款人所付的利息,支付的发起费、经纪费等也很高,这就给借款人增加了债务负担从而增加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
(3)虽然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风险的转移,但是其并没有实现风险的降低。资产证券化产品使得风险在金融体系中不断扩散,从而将个体风险不断积累形成系统风险。债权的组合稀释了资产风险,资产转让分散了资产发起人风险,信用增强机制降低了投资人风险,而受托和担保机制又将发行人风险分散。在这种合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下,资产证券化中每个主体的风险都降至最低。但是,这种降低并没有消除风险本身,这些风险最终都会累积成系统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与资本监管
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所以高速发展某种程度上也是监管套利的原因,换句话说,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人希望以最高的效率满足监管要求,而政客们对于自己应该执行的规则没有进行足够的思考。
1988年诞生的《巴塞尔协议》树立了首个全球性银行监管标准,世界各国的银行受到资金充足率的约束,这个指标又通过一个公式和所谓的风险加权资产绑定在一起。如果一家银行的投资标的中有根据公式测算被列为风险资产的产品,那么这家银行就必须留存更多的资金,并减少它的贷款总量。但是银行有绝妙的手段绕过监管:一家发起抵押贷款的银行(由于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高,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也会相应的大幅增加)可以将抵押贷款协议打包成证券销售出去,换回其他形式的资产甚至换回更多的抵押贷款业务。在美国,获得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或者AA评级的证券化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20%,而原始的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则是50%。可以试想这种权重变化带来的影响,例如,两家银行同样以抵押贷款作为其主要贷款业务模式且两家银行都将其自身的一部分抵押贷款转换成了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级的证券化产品,然后互换这些证券化凭证。这个过程表面上看似毫无意义,但是根据巴塞尔协议,由于资本金扣减的要求是基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量计算的,而证券化产品完全不同于原始抵押贷款,其实际效果就是两家银行都将获得更加宽松的监管,因此也可以放出更多的贷款。从这个角度上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产生除了带来伴随其自身的信用违约风险以外,更使得银行系统的经营杠杆加大,从而导致整个银行系统经营风险和流动性危机的加剧。
但是证券化产品并不是罪魁祸首,监管的缺失、对评级机构的过度信任才是酿成金融危机的关键因素。监管者对评级机构的盲目信任不在监管机关本身的检视范围内,因为评级机构本身是不受监管的。监管者同时还受到政治权利的约束,他们必须遵守全国上下都一致接受的规则,而这些规则的也是基于全球范围内已达成的协议。我们并不能认为这个体系中所有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原则上,如果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评级是正确的,如果在评估此类证券时考虑到房价有可能会下跌的因素,如果银行能够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正确评价借款人的真实需求和还款能力并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那么这个体系是可以正常运行并更好地服务社会的。
三、资产证券化的新启示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它不仅解决了原始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同时实现了风险转移和隔离。但是它的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证券化产品使得原本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风险在金融系统中扩散、积累并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由于评级的不恰当和监管的缺失使得整个银行体系的经营杠杆加大,风险随之剧增。金融行业具有高负债经营的特点,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防范流动性危机的重要一环。社会在向前发展,为了满足人类不断变化着的需求,将来一定会产生更多类似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工具。我们并不能因为一次危机便因噎废食,要深刻认识不同的金融工具所具有的特点,同时把握其所具有风险,并设计合理的机制分散风险、加强监管,金融才能促进社会更健康地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这个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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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证券毕业论文篇2
金融证券化与金融监管
摘要:从美国本轮金融危机来看,金融监管方面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已使美国的金融体系呈现出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逆向倾斜,但金融监管还是保持传统模式。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进而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传统的分业功能型监管则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监控不足;二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监管结构显然不能很好适应这种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
关键词:金融证券化;流动性;金融结构;金融监管
一、前言
从金融发展的路径来看,经济货币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便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即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比重相对下降,而利用发行可对第三者转让的金融工具的比重相对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机构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有价证券市场,通过发行各种证券筹集和融通资金。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是从属于金融证券化的,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创立以其为担保的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的一种融资手段。它实质是一种有担保或抵押的直接融资手段,因此从属于金融证券化的范畴,并大大推动了金融证券化的发展。
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管,并在多年历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正向倾斜的监管结构(陈文君,2008)。从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来看,金融监管方面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金融监管与金融体系的变化不同步,即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已使美国的金融体系明显呈现出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逆向倾斜,但金融监管还是保持传统模式。
金融证券化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进而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传统的分业功能型监管则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监控不足。二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直接金融市场份额增加、间接金融市场份额减少,因此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监管结构显然不能很好适应这种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本文将从上述两大方面研讨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并结合美国的这次金融危机反思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最后联系中国实际进行分析。
二、证券化、流动性与金融监管
(一)证券化、流动性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流动性虽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流动性基本可以用资金的可获得性来衡量。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市场流动性主要表现为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信贷的变化,但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多样化的金融体系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行证券来获得资金;另一方面,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抵押或交易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来获取资金。这样在证券化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资产交易量或流量的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金融证券化时代,不仅一般投资者和证券类金融机构越来越普遍地参与到金融市场上来,从而使得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增强,同时银行也需要依靠金融市场来对冲它们所创造或担保的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银行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更多依赖使得在金融市场危机发生时,银行很难象过去那样代替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担保。因此,Rajan(2005)认为,尽管现代金融体系中有更多的参与者能够承担风险,但整个金融体系所创造的系统性风险则的确比以往要大。
对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资产繁荣时期,预期前景乐观,风险溢价降低;同时,资产价格上升,投资收益增加,两方面因素促进金融投资的增加,又会进一步推动资产价格的上升。资产泡沫破灭时期情况则刚好相反,被抛售金融资产的价格急速下跌与卖盘持续增加并存,又会进一步恶化流动性状况,最终出现金融市场和机构的流动性好像瞬间被吸收殆尽的现象,Persaud(2001)形象地称之为流动性黑洞。因此,在金融证券化时代,金融投资的这种顺周期性(pro-cyclical)放大了金融运行扩张和收缩的周期性,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变化可能对整个金融和经济运行造成巨大冲击的系统性风险。
(二)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实行功能性监管,把金融服务依据其功能性差别而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个类别,并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各类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分散监管架构与这种发展趋势不能很好适应,其结果是,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行为,这在本次美国金融危机中得到明显印证。
从微观和个体来说,金融证券化的发展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宏观来说,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和金融资产结构的多样化也使得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增强。当出现了一个比较大的负面事件,或仅仅是某一种金融资产出现问题,但如果投资者彼此互相认为其他投资者将会出售金融资产时,就会引发金融资产的恐慌性抛售,进而使所有金融资产的价格都朝着同一方向变动,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瞬间就可能萎缩。危机发生前,次贷占住房贷款的比例大致在20%的水平,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占美国债券市场的比例约为3%-4%的水平。仅从数字来看,即使全部变成坏账,也应该不足以对美国及整个世界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次贷类金融资产属于复杂金融产品,主要为金融机构持有,资产证券化的链条将更多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捆绑在一起。而美国金融资产的规模又非常庞大,一旦恐慌性情绪蔓延,实际影响的是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而不仅仅是次贷类金融资产。
三、证券化、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
(一)金融证券化与金融结构的变迁
戈德史密斯(1969)通过对世界上的35个国家近200年金融发展历程的分析,在对大量数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而同时,非货币性金融机构在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则相应上升,最后超过银行资产。这背后的原因就在于,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使得经济体系内各经济体互相融通资金的能力不断增强,造成对银行信贷需求即增量货币需求有所减弱,从而导致货币存量的增长速度、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和货币化指标的逐步下降,而同时非货币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所占比重则相应上升。
以美国为例,1945―1982年,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一直大于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金融资产。1983年,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首次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而后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1945―2008年,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由1945年的16.64%下降至2008年的11.13%;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则由1945年的6.97%上升至2008年的28.68%。同时,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由1945年的76.02%上升至2008年的110.46%;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则由1945年的31.82%上升至2008年的284.56%,上升幅度明显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
(二)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正如前面所述,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存款机构的监管,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监管结构。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由于金融监管源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管,对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存贷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比较完善;在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中,对于主要的投资银行和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比较严。
Ashok Vir Bhatia(2007)将美国的金融机构分为受到较多管制的核心部分(highly regulated “core”)和受到较少管制的外围部分(lightly regulated“periphery”)。其中核心部分包括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政府支持金融机构(Fannie Mae和Freddie Mac)和最大的五家投资银行;外围部分包括所有其他金融机构。但从规模来看,核心部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总量中不超过三分之一,而外围部分作为金融资产的发行者和持有者,其作用日显重要,尤其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及私人权益资金增长犹为突出(Ashok Vir Bhatia,2007)。
从金融资产交易的角度看,大量复杂的金融产品如资产证券化类金融资产一般都是在场外柜台市场(OTC)进行交易。而众所周知,场外柜台市场的交易一般是不透明的,加上资产证券化类金融产品本身非常复杂,使得对场外柜台市场监管就更显薄弱。
四、基于美国金融监管的反思
(一)多头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
基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所反映出的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一个主要方面在于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即由于实行功能性监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四个行业类别机构实施监管,反而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不当行为,且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也很难采取高效率的联合行动解决金融市场突发危机事件(周卫江,2008)。
(二)对金融市场尤其是衍生金融市场监管不够
正如前面所述,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存款机构的监管,在多年历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正向倾斜的监管结构,对美国来说也不例外,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就是缩小市场监管范围的拥护者并拒绝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立法监督。二十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基本的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数十年过去了,尽管结构化产品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却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海外运作负有监管责任。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突然濒临破产,如此大规模、如此广泛参与外汇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金融机构,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宣称对它实施过监管,人们对此深感迷惑,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只是那些未受监管的上千家对冲基金中的一家(赵静梅,2007)。
(三)对资产价格及泡沫的监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金融证券化对中央银行的一个突出挑战是央行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格林斯潘(1998)有一句名言:“想通过市场干预来戳破泡沫,有个根本性的问题不能解决,那就是你必须比市场本身更了解市场”。之后格林斯潘还多次强调真正识别泡沫是极其困难的事情。
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来看,不仅仅是央行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可能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货币政策成为资产泡沫的推助器。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为应对经济衰退和股市破灭的双重压力,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过剩,推动了资产价格泡沫的膨胀。因此,在次贷危机发生后,“格林斯潘对策”广受诟病,即当资产价格下跌的时候,格林斯潘会立即出手控制局面,但是资产价格上涨的时候,他却坐视不管。假如当初在网络经济泡沫破灭之后,美联储能够采取与校正经济结构失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要求相一致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实现标本兼治,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和调整,推动经济增长真正转型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虽然从短期来说可能会牺牲一点经济增长速度,但从长远来说,结果可能就大相径庭了。
五、中国的实际及启示
(一)中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及其对流动性与金融结构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证券化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正如前面所述,金融证券化的实质是经济主体互相融通资金规模的扩张和便利程度的提高。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我国的实际流动性已经超出传统的银行信贷与货币供应量的定义,同时,也加大了流动性波动的周期性。
虽然我国的金融体系仍然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但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金融格局,证券类金融资产在全部金融资产的占比已达40%左右。从发展态势来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将会越来越发达。
此外,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也将是我国中央银行所面临的一个挑战。我国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显示,当金融资产价格膨胀造成金融投资的收益率高于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收益率,大量资金就会流入金融市场,不仅容易形成资产价格泡沫,也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对我国的启示
1. 加强对整个社会流动性的监测。
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货币供应量可以大致代表全部金融活动。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真正起作用的是流动性或总的流动性状况,它不仅包括货币和各种金融资产的存量,有时更取决于其流量的变化。从流动性角度考察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运作,它要求中央银行不仅要关注货币供应量,同时还要加强对其他各种流动性形式的监测。在进行货币政策调控时,不仅要调控货币供应量,还要注意掌握其他各种形式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2. 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之间的联系和业务交叉将越来越明显,因此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对不同法律之间的模糊、真空地带进行严格的把握并做出相应的措施以规范市场,逐步建立一个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法律环境,防范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
3.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预警体系。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对于快速、平稳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分业监管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病,突出表现为不同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得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考虑较少,缺乏各个监管部门相互协调的联动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
随着我国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将更为明显。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权威的金融业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网络,强化对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高小琼,2008)。
4. 加强对资产价格变化的监测,尤其要注重对资产价格泡沫的预防。
虽然说识别泡沫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但资产泡沫的累积是一个过程,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累积的过程当中,还是有很多表现可以加以判定的,关键是如何对待之。美国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被很多人认为是美国资产泡沫的始作俑者。但回顾格林斯潘在任期间的经济言论,可以看出格林斯潘对于资产泡沫还是有着清楚认识的,只是没有采取相应的对策,而寄希望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消化”这些泡沫。如早在1996年12月,格林斯潘就提出了著名的“非理性繁荣”的论断,告诫人们要警惕市场泡沫。之所以采取不干预态度,最根本原因还是更加看重任期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只要泡沫在短期内不破灭,则泡沫的膨胀可能通过托宾q效应、财富效应等带动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繁荣,而经济发展则还有可能消化这些泡沫。
5. 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此轮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都充分意识到金融风险监管难度大大增强,单纯依靠监管当局很难完全胜任,因此,应加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对金融机构运营状况进行监管,增强金融机构透明度和民众风险意识,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一起,共同形成强大的金融监管网络,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刘绮涛,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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