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贪污受贿罪如何判刑

发布时间:2017-06-22 17:20

贪污受贿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那贪污受贿罪如何判刑呢?下面JY135网小编就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了解贪污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如何判刑:

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涉及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是几个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000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贪污、受贿5000元,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情节严重的,5万元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索贿的重处规定】

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不适用缓刑的情况】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基准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重特大贪污罪犯可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贪污罪用刑的限制。根据其四十四条,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一修改是为了防止该类罪犯利用各种手段减刑、监外服刑,逃避法律的惩罚。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并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础上,增设了影响力行贿罪。修改后,我国刑法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如何避免“法院前门判、后门放”?

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导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前,我国反腐制度体系的一大质疑焦点为“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

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在实践中成了个别人逍遥法外的通道

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此后连续7年续保;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院判决宣告后,石宝春以其身患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为由,申请了监外执行,他不但没有被送到监狱,反而还驾着豪车四处游玩;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三湘第一女巨贪”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2003年被判处死缓,但9年后却变成了保外就医。

鉴于“狱外罪犯”乱象,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检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曾通报,行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达76人。

在司法机关封堵执法环节的基础上,本次刑法大修则从法律层面封堵了官员的“赎身暗门”。“终身监禁”首次入刑,这个新增的刑罚措施,相当于“特别死缓”,跟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性质相同,将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会终身服刑。

刑法修正案(九)最终写入了终身监禁刑罚措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导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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