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历程与回顾

发布时间:2016-11-17 17:56

导语:教师职务制度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教师的聘用、职责、待遇、考核等多方面。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建立于1986年,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改革发展阶段。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历程与回顾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历程与回顾

(一)职称制度开始建立阶段

1986年3月,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签发《中学教师职务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条例》,对教师职务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实行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分中学和小学两个独立职称序列。2000年,山东潍坊市等地区首次在小学教师中增设了“中学高级教师”,相当于副高级。2006年6 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样,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将教师职务制度确立下来,有助于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阶段

从2009年起,我国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0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取山东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3个地级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旨在建立起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匹配的教师职称评聘体系,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体现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三)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阶段

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了人社部发[2011]98号、人社厅发[2011]96号两份文件,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各省市选取2-3个地级市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开展扩大试点工作。这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广东省选取了深圳、广州、佛山三个城市作为试点,广州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进行,目前正在制定全面推开的具体方案。

2012年8月3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会议决定,在总结近两年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陕西省宝鸡市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部分地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12年10月,唐山市和邢台市作为河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试点市,改变了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中级”的规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统一设置为“正高级”,拓展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凸显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促进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的决心,体现了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是教育制度改革的一大跨越。

(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阶段

2013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表示,2014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新设置并提升职称等级,中小学教师也能评上正高级职称,即对应高校科研单位的教授、研究员级别。广州市作为广东省的试点城市,已开展试点,首批评出的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已上报省教育厅审批。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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