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内外形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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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分析国内外形势是时事学习的基本要求蒋超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积极反映当前国内外形势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问题,既是思想政治课教学的特定要求和特有形式,也是时事考核的基本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国内外形势论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国内外形势论文范文一:中国西部全面小康建设的国内外形势
对当前的国际形势看法一直有两种:一种认为当前国际趋势不利于中国的下一步发展。另外一种认为当前的国际形势虽然比较复杂,但是对中国是有利的。我持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作为世界霸主的美国公信力正在丧失,全球规则的制定者逐渐消失。
5月27日,华东7省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齐聚杭州,在27日的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世界经济环境仍然比较复杂,机遇和挑战相互交织。简单说就是:环境复杂、于我有利、机遇存在、任务艰巨。
把脉经济形势之后,习近平对“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10大目标”,并对这10个目标相继开出药方。这10大目标,具体说是(1)保持经济增长、(2)转变经济发展方式、(3)调整优化产业结构、(4)推动创新驱动发展、(5)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6)改革体制机制、(7)推动协调发展、(8)加强生态文明建设、(9)保障和改善民生、(10)推进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突破。
关于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习总书记一口气讲了七个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和管理创新。7个创新,这都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这7个创新之间,也是相互促进,相互联动的。
“一带一路”是我们的创新,是大国的智慧。在新一轮对外开放中,“一带一路”战略将重点延伸到中西部广大地区,西部地区再次迎来了扩大开放、实现赶超的重大机遇。但同时也要看到,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发展水平仍有相当差距,西部地区全面小康建设任重道远。
如果说第一次开放,是邓小平的14个特区;第二次开放是中国加入WTO;“一带一路”就是“中国的第三次改革开放”,这是层次最高、水平最高,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开放。“一带一路”就是我们的目标。“一带一路”使我们整体的产能、文化、金融得以提高。
央视报道,东盟、亚洲已经有5个国家使用人民币超过50%,包括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这不够,我们准备在未来十年中增加30个,目前全球使用人民币有27个国家,使用储备12个国家,使用作为外汇有13个国家,但是人民币占全球总额的2.7%。我们一定要通过一个强大的金融体系支持“一带一路”。
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上,我们需要谨记三句话,即:共商、共建、共享。搞五通,第一,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政策沟通,搞港口、机场、公路、铁路,我们现在已有21条高铁正在全面铺开;第二,要做到基础设施连通。国之交在民相亲,民相亲在利相融,心相通在网相连;第三,除了政策沟通、基础设施连通之外,我们还要有货物畅通,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拥有大量的外汇储备,现在正是进口最好的时机;第四,要做到资金融通,包括亚投行,包括我们的丝路经济,包括金砖国家,亚洲国家未来5―10年基础设施投资约为8万亿;最后,加强人心沟通。
西部地区是我国区域发展的短板,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而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为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劲动力,特别是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无疑提供了一个历史发展新机遇,必须深化西部大开发,为实施“一带一路”规划增添强大助力,以改革开放为切入点,促进西部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国内外形势论文范文二:简述国内外证据的形势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精髓,没有证据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司法裁判难以作出,因此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修订和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已逐渐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在立法模式上还存在不少分歧。确立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除了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依据我国的国情外,还应重点考虑证据立法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这不仅是关系到证据法的内容和体例结构问题,也是影响证据法规范在实践中能否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大问题。
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西方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显然高于东方各国。研讨证据法自然也应当了解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进而选择可供我们借鉴且能在实践中切实发挥作用的立法模式。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总体上是两种立法模式。
(一)、独立的证据法典模式。
采用该立法模式的大多是英美法系各国,在证据立法方面,英美法系制定有独立于其他部门法律的证据法典,但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又有一些差别。(1)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采用统一证据立法方式,法律适用效力及于所有诉讼。美国曾先后制定《模范证据法典》、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与《联邦证据规则》等证据法,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也都有统一的证据法。这些证据法不仅具有刑事证据的内容,也包含有民事证据的内容,具有适用于所有诉讼的效力,构成三大诉讼法统一适用的证据法律体系。由于遵循先例的法律文化传统,除这些法典构成证据法重要表现形式外,还有依据对宪法和其他法律解释而产生的大量判例法。(2)英国也是单独立法,但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而是实行民刑证据相分立的模式,如《1972年民事证据法》、《1995年民事证据法》适用于民事领域,而《1965年刑事证据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1999年青少年审判与刑事证据法》等则只适用于刑事领域。对抗制诉讼最初产生于18世纪的民事诉讼中,律师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同时期的刑事审判并没有现代意义的对抗制的诉讼程序,到19世纪,一些证据规则,只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建立。在刑事诉讼方面,由于1907年以前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上诉法院,刑事上诉机制没有得到真正确立,法官未能将证据规则体系发展得如同民事诉讼那样。直到20世纪中期后,由专门的刑事法律改革委员会对证据制度进行全面审查,产生的证据规则相继被有关的证据法所吸收。现代英国尽管民事和刑事诉讼都实行对抗制诉讼,但是在审判程序中存在很大不同,制定法的改革采取不同路线,也加大了民刑证据法之间的差异,故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证据法,而是根据不同诉讼分别立法。
(二)融入其他法典中的证据立法模式。
在证据法方面大陆法系各国采用与英美法国家完全不同的模式,没有制定独立证据法典,而是将证据法规范分散规定在诉讼法典或实体法典之中,成为该法典内容的一部分。多数大陆法国家将证据法内容规定于诉讼法典中,但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在实体法之中,如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了部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虽然大陆法各国将刑事证据的内容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但是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又有所区别。比较两大法系证据立法,可见英美国家采取独立立法形式,既有各类诉讼证据合一的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立法例,也有英国只适用于单一相关诉讼领域的立法例。而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证据立法,证据法规范散见在诉讼法典中或者实体法典中。从证据法的形成特征看,英美法国家由普通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所决定,在证据法的形成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法官,证据法的内容是法官长期司法实践和遵循司法先例的结果,是对判例法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由于判例繁多,这又需要通过制定单独的法律形式来加以总结归纳。由于庭审中法官受到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少,束缚法官对案件真实情况发现的证据规则自然也就只做较少规定,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没有进行专门立法,只是将证据法规范作为诉讼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反映在诉讼法中。我国现行证据法规范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立法体例,没有单一的证据法,其内容分别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成为诉讼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三大诉讼法尽管都有证据专章,规定却过于原则、粗放。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专章只有8条,加之其他章节中的相关条文,也不过20来条,其他诉讼法也大体如此,这与证据法在诉讼活动中应有地位极不相称。由于证据法制的匮乏,造成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结果等一系列证明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过大,无法约束证据取舍和判断过程中的恣意、武断行为,成为影响诉讼程序公平和诉讼结果公正的重大障碍。虽然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增加补充一些证据的条文,充实、发展了证据制度的内容,但是从总体上看证据制度远落后于其他法律制度,极大地阻滞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的实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证据立法模式可供选择方案有四:其一:借鉴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制定合一制的统一证据法。这种观点认为,三大诉讼证据有其共同适用的原则、基础,证据问题尽管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共性大于个性。其二,采用英国的立法模式,分别制定适用于不同诉讼性质的单独证据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民事证据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属性、具体功能、诉讼主体、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与证据规则的诸立法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如果制定统一的证据法不仅立法技术上的难度很大,而且在法律的适用上也会带来种种不便。其三,借鉴大陆法系的证据立法,仍然维系我国现有的证据立法体系,在原来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加以细化、补充,即在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完善。其四,认为我国从长远的目标看,应当制订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是考虑到目前制定法典的条件尚未成熟,为解决司法实践的证据适用上的现实需要,应当制定单行的证据法,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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