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欠税管理办法以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7-04-09 12:51

欠税是欠缴税金的简称,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今天小编收集整理了关于安徽省欠税管理方面的资料,供大家参考哦!

安徽国地税 联合实施欠税管理

日前,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作出部署,双方将联合实施欠税管理。

自2016年9月1日起,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将联合发布欠税公告,双方不再单独发布欠税公告;将共享的欠税信息作为信用评价重要依据,并根据欠税管理情况,动态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调整等工作。同时,两局要求各市县国地税机关按季度交换欠税信息,并加快研发上线金税三期欠税信息共享功能系统,保障欠税信息实时交换和共享工作。

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还细化了欠税清缴的合作,对于欠缴一方税款的纳税人,清欠方可提请另一方采取限量供应发票、限制资格认定等差别化管理措施。对于同时欠缴双方税款的纳税人,国地税联合采取催缴、约谈、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出境、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等措施,加大欠税的清缴力度。

加强欠税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一、欠税的定义及范围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欠税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法律和政策性强,因而要切实加强对欠税管理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完善制度,改革模式。

二、欠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税务机关清理欠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征管法第46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细则第76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2004年: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66号):1.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2.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3.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813号):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五)《关于加强企业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第105号):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理解和积极主动运用《征管法》赋予的各项税收管理权和强制执行权,加强对欠税企业的清欠管理工作力度,决不能消极等待至企业无力清偿。要特别加强对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欠税企业的管理,运用各种手段摸清其所有资产情况,对正常生产经营已停止有破产可能的企业,应及时对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各种资产依法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款安全。

三、目前欠税管理的模式

目前欠税管理是由各县市局征收管理科扎口管理,负责欠税公告的定期发布、税款追征。收入核算科负责统一核算,汇总各类欠税报表。基层管理分局负责登记各分局的机内外欠税台账及负责欠税日常催缴管理。

对于发生的欠税,基层管理分局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欠税企业,一般上门收缴未使用发票及金税卡后,受人力和精力的影响很难再有后续的税收强制或保全措施。征收管理科对欠税的主动清缴追征,因信息制约基本上也处于停滞状态或处于基层分局提供信息后的被动应对,追征时效性未能充分体现;与法院、银行等部门缺乏相应的沟通机制,追征有效性未能得到加强。收入核算科对欠税发生额进行核对,对分局年度内尚未催缴入库的税款列入考核。

税收专业化改革后,取消了税收专管员制度,基层税源管理分局日常基础事项在指标分析、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得到加强,但由于管理手段滞后,对欠税清缴的力度则不断衰减,欠税管理由于未能掌握欠税户的即时讯息基本处于脱管状态。

四、加强欠税管理的思路

当前,治理欠税一直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欠税的发生既影响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损害税法的严肃性,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是税收管理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在南通市国税局的《税收管理现代化行动方案》中提出了“市、县两级税务管理机构按照‘税收遵从管理、税收法制管理、税收支持保障’三大序列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机构调整”的方案。法制管理序列基本目标是税政由法制部门统一管理;欠税追征措施由追征部门统一实施;税收争议由争议处理部门统一管理。设立税款追征处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等现代税收法治理念,深入推进税收政策法规统一管理、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管理、执法监督过程管理、税收债务追征程序严密管理和税收争议公正处理,努力建设实体合法、程序正当、权责统一、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现代税收法制体系。

因此各县市局应当成立专门的税款追征或法制部门,该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负责欠缴税款的追征工作,包括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的执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启动阻止出境相关程序及负责欠税公告的发布。实行专门的税款追征就是立足依法征收,实施税收债务追征集中管理,这样可以健全税收债务追征程序管理机制,重新界定税收征收职能,把税收追征作为税收征收的定位,依据法定程序实施规范管理,促进收入质量不断提高。

五、欠税管理的模式设想

(一)遵从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局、税源管理分局)的职责:

1.纳税服务局的职责:依法征收,堵塞漏洞;建立健全与税源管理分局的欠税企业即时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效果。

(1)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按级上报 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2)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发生的欠税,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追缴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3)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4)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2.税源管理分局职责: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和约谈制度,依法控管。

(1)催缴常态化。对申报期结束后形成的欠税,应及时发出《限改通知书》书面通知欠税企业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2)建立欠税约谈制度。对逾期仍未缴纳的要组织对欠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财务主管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生欠税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体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税款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形成约谈记录。

(3)不定期防控核实措施。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发生欠税一次以上的企业,应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发票领用情况并按级上报。

(4)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二)支持保障(计统核算)部门职责

作为欠税的核算部门,要加强报表分析,确保上报欠税数据准确性,并督促各县市税务机关应征尽征,清缴欠税。

1.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

2.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3.定期对清欠数据发布。市局应对各县市局清欠数据及时发布,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考核和通报,具体指标包括欠税额、欠税率和清欠率等。

(三)法制管理(税收追征)部门的职责

法制管理(税收追征)部门应运用各种方法及时掌握欠税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动态变化,正确把握动向,重点要加强与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依法催缴后仍未入库的申报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统一实施欠缴税款追征、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执行、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阻止出境相关程序启动、欠税公告发布等追征措施,依法对纳税人明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收进行征收。实行欠税集中追征可以尽大可能地发挥税务部门的资源优势,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征税成本。

1.实行欠税公告。对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2.加强欠税检查(可委托税源管理部门)。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3.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4.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法制管理(税收追征)部门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向法院主张税款优先权,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如人民法院在税款及滞纳金的清偿顺序理解上与国税机关不一致,应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依法维护国家税款的优先权,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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