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 消费公益诉讼案例

发布时间:2017-05-16 20:47

消费者公益诉讼是为消费者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有别于其他公益诉讼模式,是专门适用于消费领域保护弱势消费者群体利益和健康消费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新型诉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 消费公益诉讼案例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篇1

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盐进行销售,致使近10吨工业盐流向百姓餐桌。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韩某、王某等3人被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告上法庭。11月1日,此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吉林省办理的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调查,从2014年8月起,韩某等3人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经营的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办案民警后来在其仓库内又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冒食用盐9.7吨。

今年5月,被告人韩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王某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食用盐,违反有关管理条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属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今年6月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就此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回函明确表示,同意以原告身份向韩某等3人提起诉讼。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做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11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3名被告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篇2

残障人士朱明建认为需要以行动来改变各种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推动落实保障残疾人利益的法律、政策。他曾针对广州地铁歧视、广州公交歧视、东莞公交歧视等提起一系列诉讼。2011年11月,珠海公交车司机拒绝给他乘车优惠。他认为珠海公交公司规定只对本地残疾人给予乘车优惠,于是对珠海公交公司提起诉讼。2012年5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珠海公交公司负担诉讼费250元,并给予朱明建补助金3000元。2012年下半年,朱明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促使广州塔运营方推出残疾人门票优惠方案。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篇3

2011年11月2日,残障人士朱明建在珠海市内乘坐68路公交时,要求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规定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但司机拒绝了他的优惠要求,理由是他所持的《残疾人证》没有用。按照珠海公交巴士公司的优惠政策,只有持有本市IC卡的残疾人才能享受优惠。朱明建认为这种以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区别对待外地户籍残疾人的做法与《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所规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都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明显不符。于是2011年11月30日,朱明建将珠海公交巴士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1月18日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5月30日,朱明建起诉珠海公交巴士公司户籍歧视的案件在法院对双方协商调解之下达成了庭外调解。被告珠海公交巴士公司负责本案的诉讼费250元,并给予原告朱明建补助金3000元。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篇4

2012年3月,无锡市消协作为原告,将无锡一家火锅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强制消费的一次性餐具费用3元,并要求商家停止这种强制消费行为。3月15日,崇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调解,被告接受了原告诉求,答应今后要求员工务必在点餐时询问顾客是否使用一次性碗筷,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一次性餐具的强制消费在大多数餐饮企业都普遍存在。消费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丢面子的心理助长了此强制消费行为的泛滥,再加上某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与一次性消毒餐具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让很多餐饮企业对这种违法强制消费行为有恃无恐。本案对公益诉讼入法之后,各地消协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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