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具体程序

发布时间:2017-02-08 13:40

公司进行清算有什么具体的程序要走吗?如何进行公司清算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清算具体程序”,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清算具体程序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一、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的清算原因

一、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包括:

(l)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4)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

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3、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破产清算,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二、公司的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5、制定清算方案。

6、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强制解散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解散

《公司法》第181条第4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这是公司行政强制解散的一般事由。具体而言,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工商登记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资源、特许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做出处罚决定,以终止其主体资格、终结其经营活动,使其永久退出市场的行政性处罚制度。比如,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取消其法人资格,这种解散称为强制解散。

二、债权人如何提起清算程序

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后,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巨大的威胁。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应当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债权人在清算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为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债权人应当申请对公司财产和公司账册、印章等实行保全。法院接到债权人对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审查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而未成立清算组,或已成立的清算组是否违法清算,然后审查申请人资格、申请书等实质与形式条件。符合条件的则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同时会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抑或其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强制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虽然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对于延长期限的长短,法律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为了及时实现债权,要尽量缩短清算的期限。

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债权的,应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申报债权。对于法院的执行,也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间不能强制执行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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