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湖北职称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17-06-05 16:42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湖北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湖北职称论文发表

关于律师的湖北职称论文篇一

探讨在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摘 要:刑事辩护制度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自身利益,也影响着国家对于法制建设的关系,其对于人权保护和国家法制文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刑事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的案件中有着重大的作用。而刑事辩护律师在我国司法体系中都有着很多可以纠结的矛盾点,在行业内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在现阶段,为了要更好的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可以得到公平公正,首先要保证辩护律师的权利,这样刑事诉讼的辩护律师才有能力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每一个人的利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 辩护律师 权利 保证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b)-0226-0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公民的普法教育也在加强,法制观念也在不断进步。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也是我国在法制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方面,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让辩护过程难以进行。为了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更加的民主化、制度化,要不断地加强辩护律师对于诉讼权利的分析讨论,也要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更加完善。

1 辩护律师的概念

所谓辩护律师,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院的委托,依法进行辩护,来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随着辩护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发展,律师主要负责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辩护工作。由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律师也成为了公民与国家司法强权进行对抗的希望,所以律师行业在刑事辩护中不断发展。在法制的国家,律师就是辩护人,它垄断了刑事诉讼案件,只有这样才可以使被指控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实现在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平等原则。

2 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对于保证权利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法律条文不断的在修改,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有些法律条文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会出现很多困扰,不能使相关的刑事诉讼权利落实,而是停留在立法层面。有些律师常常会感叹“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处处难关,难以逾越;遭驱除,囚铁窗,受绑架,律师蒙难,屡见不鲜”。起诉,还可以被称之为提起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或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拥有请求法院确认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和适用刑罚权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团体或者个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对犯罪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从立法的角度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虽然在立法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可在现实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都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使很多刑事权利不断在削弱,以此来影响诉讼的平衡。最后就是在审判阶段,由于担任辩护律师不但得不到收益还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致使律师缺乏成就感,所以很多律师都不愿意在审判阶段参与刑事诉讼。

3 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证的对策进行完善

3.1 侦查阶段

在现阶段,为了使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得到保障,要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身份,使辩护律师可以明正言顺的把握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全的参与到刑事辩护中,使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除了这些,还要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首先律师可以在立法的保护下秘密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样既可以让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得到很好的交流,还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赋予律师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2 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有得到阅卷权才可以有效的行使辩护的权利,这样才可以在辩护中对案件以及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完全了解,才可以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所以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受到了限制,让律师在这个阶段的态度都很消极。针对这个问题也给出了很多的解决措施。

3.3 审判阶段

在刑事诉讼的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审判阶段,为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得到保障,首先要将律师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再进一步完善,其次还要将律师执业豁免权进行扩大,最后要严格的对待和解释律师职业豁免的例外情形。在刑事案件中,为了使辩护律师的论辩权得到保证,首先要强调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如:将庭审后案件移送制度取消,以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彻底杜绝审判机关的庭前实体审查,防止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其次是要削弱法官对于庭审工作的权利,最后要使交叉询问制度得到完善和提升。

4 结语

在整个社会中对于律师权利进行保证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使控辩双方的力量得到抗衡,把律师的职能发挥到淋漓尽致,对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需要对律师刑事辩护诉讼权利进行改善。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的辩护律师对于权利的保障还不是很完善,所以经常会出现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引起了反响。所以,有关管理人员要对这方面有所重视,对于相关的条文进行改善,建立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为了让全体公民的法律权利得到保障,要让公检法的各个部门的工作井然有序的进行,还要大力的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活动。

参考文献

[1] 程味秋,杨诚,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 樊崇义.刑事速论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言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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